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14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3〕239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3〕23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2月31日?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流程,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省发改委《江苏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苏发改规发〔2011〕12号)、《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苏发改法规发〔2007〕1591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13〕1278号)、《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发〔2011〕127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性资金指《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明确的范围。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是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具体由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稽察办)承担相应职能。市稽察办具体承担制定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计划,实施专项稽察、联合稽察和经常性稽察活动,及时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等日常工作。第四条?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市稽察办主要承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审批政府投资项目和市级财政对口援建类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工作,同时受上级委托,可对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开展相关工作,亦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承担市级项目稽察和竣工验收工作。第五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稽察报备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填写政府投资项目基本情况表,在项目正式开工建设后30日内向市稽察办申请备案。对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在每季度末报送重大项目进展情况表,同时在建设中期和后期开展不少于两次的现场稽察工作;对投资额较小的一般项目,根据情况实行抽查。第六条?实行政府投资重大项目联合稽察制度。对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财政、审计、监察和部分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稽察。同时组建稽察工作专家库,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参与。项目稽察采取审查资料和现场察看等方式,主要查阅发改、环保、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审批文件、基建工程及设备招标资料、财务报表及资金收支凭证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等相关资料,进入施工、检测、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实地察看工程质量和现场管理情况。第七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申报制度。建设项目全部工程完工并基本符合《江苏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后,项目主管部门或实施单位应填写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在一年内向市稽察办申请组织竣工验收(行业有特殊规定者除外)。办理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经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第八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制度。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市稽察办应对拟验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前稽察,经稽察,项目建设过程中无重大问题,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稽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前期工作开展情况和项目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情况,特别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的落实情况;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和概算执行情况;项目建设是否取得预期成效;竣工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全部完成。第九条?实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制度。验收委员会成员一般由发改、财政、审计等有关单位组成,需要时可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参加。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各项竣工验收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文件齐备后,组织验收工作流程参照省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淮政办发(2013)239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