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企业优惠政策

江苏无锡产业园区

江苏无锡招商引资

招商政策

投资流程

土地招拍挂

厂房价格

注册公司

优惠政策

江苏无锡投资流程

外商投资
买地自建
厂房租赁
写字楼租赁
公司注册
优惠政策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率先在行政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政府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进一步完善信用奖惩机制,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无锡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无锡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根据《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部门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产品主要分为信用信息核查、企业信用基准评价和信用报告三类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相对人是指向各级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申请各类财政资金、参与评优评先,以及其他公共资源分配等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
第二章 信用信息核查
第五条 信用信息核查,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的要求,经市信用基础数据管理系统查询行政相对人的相关信用信息,并取得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为。
第六条 信用信息核查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部门日常监管、行政审批、定期检验、市场准入等活动;
二、政府部门表彰奖励、荣誉授予、职称评定等评优评先活动;
三、政府及政府部门绩效评价、资质评测、备案管理、许可管理等资质认定活动;
四、其他需要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七条 信用信息核查率先在工商、质量监督、安全生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总工会、团市委、妇联、商业联合会、机械行业协会等部门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八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出具。市信用中心接到信用信息核查申请后,按照规范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反馈至申请核查的行政相对人或政府部门。
第九条 信用信息查询意见表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条 信用信息核查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实行一事一查制。
第三章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
第十一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是指按照行政相对人或行政机关的要求,市信用中心采集、加工近两年来企业在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并根据《无锡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指标体系》出具的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
第十二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采用百分制,对企业基本信息、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产品或服务、信用管理、社会责任和发展潜力等七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十三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的应用领域
一、财政资金扶持、专项政策支持、上市发债融资等申报活动;
二、资信评级、行业评级、专项评级等评审活动;
三、信贷支持、贷款卡年审、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活动;
四、其他需要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的管理活动。
第十四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率先在发改、经信、商务、科技、财政、金融、环保等部门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十五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由市信用中心出具。市信用中心接到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申请后,按照规范程序,在5个工作日内将基准评价结果反馈至申请的行政相对人或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十七条 企业信用基准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信用报告
第十八条 信用报告,是指行政相对人根据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单位要求,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综合性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信用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基本情况信息、经营业务信息、主要财务数据与指标、银行信用记录、合同履约信息、公共信用监管信息、司法信息、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需要的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含有信用等级和风险提示的综合信息。
第二十条 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
一、政府公共资源分配、财政性资金、政策性贷款、国有产权交易、国家或地方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等融资项目;
二、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以及国有资金建设项目和货物招投标、三、其他需要出具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信用报告率先在发改、建设、卫生、医管中心、住房、人力资源、交通运输、金融、食品药品、国有资产等部门先行先试,其他相关部门可积极参与试行。
第二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必须经市级以上信用管理部门备案或认可,且信用报告必须按照国家规范或行业标准出具。
第二十三条 信用报告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有效期内可重复使用。
第二十四条 信用报告收费标准按照价格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体工作的推进、指导和监管。
第二十六条 各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按照各自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市信用中心、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政府部门使用信用产品情况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工业企业选址
  •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工业用地信息
  •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现成厂房租金
  •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仓库冻库租购
  •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招商引资政策
商务咨询服务
  •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注册公司选址
  •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产业政策匹配
  •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投资咨询热线
400-162-2002
  • 招商引资政策
  • 工业用地招商
  • 租购厂房仓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