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16日
政策文号:锡政办发〔2015〕223号
有效性:有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资源要素短缺的矛盾,实现由政府集中建设安置房向市场化安置方式的转变,构建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保障体系,促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根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在消化原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途径购房,构建以市场化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安置体系。从2015年起,市区范围内一般不再投资新建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安置用房,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健全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可入住房源。从2015年12月起,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
二、构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购房平台
各区政府可确定一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机构,构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优惠购买商品房的工作平台。各实施机构根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协调组织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匹配的、具备预(销)售条件并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的房源,纳入被征收人优惠购房项目库,并与其签订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购房协议。对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购房项目库的房源,当被征收人与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房协议价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其购房协议总价5%的优惠。
三、完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库
棚户区(危旧房)征收项目启动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将优惠购房项目库内的房源信息提供给被征收人,并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房源动态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房源区位、户型面积、销售基准价格等)。对纳入优惠购房项目库的房源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以外的购房对象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统计并通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机构更新优惠购房项目库房源,方便被征收人随时查询、核对房源状态。
四、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补贴制度
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危旧住房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分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一次性补贴和优惠购房补贴:
(一)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二)选择货币补偿,同时选择购买优惠购房项目库内商品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同时增加5%的优惠购房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征收人凭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管理机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有效期12个月),与所在区优惠购房项目库内相关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时,在买卖双方商议达成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纳入优惠购房项目库时与所在区政府实施机构签订的协议,再给予协议总价5%的优惠。若被征收人异地选择平台内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应在所在区征收机构领取《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和相关证明,向购房所在区出具并换领《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
(三)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优惠购房项目库以外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同时增加5%的优惠购房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优惠购房项目库以外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加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货币化安置补贴发放制度。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征收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以及购房人身份证件,到征收项目所在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程序领取优惠购房补贴。被征收人领取的购房补贴,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退房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从退房款中扣回优惠购房补贴归还政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或者未按规定在12个月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不享受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定销商品房的,不享受一次性补贴和购房补贴。
(二)统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计制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选择货币化补偿、到市场自行选购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以及政府在市场上筹集存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统计口径。
六、实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保障房现时安置优惠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被征收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选择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可不参与轮候,优先进行安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6日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
为缓解我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安置房建设资源要素短缺的矛盾,实现由政府集中建设安置房向市场化安置方式的转变,构建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保障体系,促进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积极推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
根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以货币化安置为主、实物安置为辅的原则,在消化原有安置房源基础上,引导被征收人通过市场途径购房,构建以市场化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安置体系。从2015年起,市区范围内一般不再投资新建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安置用房,在建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健全配套设施,尽快形成可入住房源。从2015年12月起,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推行货币化安置方式。
二、构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购房平台
各区政府可确定一家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机构,构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优惠购买商品房的工作平台。各实施机构根据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情况,协调组织辖区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相匹配的、具备预(销)售条件并确定竣工交付日期的房源,纳入被征收人优惠购房项目库,并与其签订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购房协议。对纳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优惠购房项目库的房源,当被征收人与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购房协议价格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再给予其购房协议总价5%的优惠。
三、完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库
棚户区(危旧房)征收项目启动时,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应将优惠购房项目库内的房源信息提供给被征收人,并在征收项目现场公示房源动态信息(包括项目名称、房源区位、户型面积、销售基准价格等)。对纳入优惠购房项目库的房源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以外的购房对象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统计并通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实施机构更新优惠购房项目库房源,方便被征收人随时查询、核对房源状态。
四、实施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补贴制度
根据《无锡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办法》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的危旧住房改造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在征收补偿方案明确的签约搬迁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分下列情形给予货币化安置补偿、一次性补贴和优惠购房补贴:
(一)选择货币补偿,不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
(二)选择货币补偿,同时选择购买优惠购房项目库内商品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同时增加5%的优惠购房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征收人凭与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征收管理机构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领取的《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有效期12个月),与所在区优惠购房项目库内相关房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结算购房款时,在买卖双方商议达成协议价格的基础上,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纳入优惠购房项目库时与所在区政府实施机构签订的协议,再给予协议总价5%的优惠。若被征收人异地选择平台内商品住房作为安置用房的,应在所在区征收机构领取《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和相关证明,向购房所在区出具并换领《房屋征收项目市场化安置选房凭证》。
(三)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优惠购房项目库以外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格(不含装潢及附属物补偿)一次性对被征收人增加10%的补贴,同时增加5%的优惠购房补贴,不再发放定销商品房准购证。被征收人自行购买优惠购房项目库以外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需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五、加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货币化安置监督管理
(一)严格执行货币化安置补贴发放制度。被征收人购房款全部付清(包括银行按揭、公积金贷款放款到位)后,凭征收协议、购房合同、全款发票以及购房人身份证件,到征收项目所在区政府指定的部门,按规定程序领取优惠购房补贴。被征收人领取的购房补贴,在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成本中列支。被征收人在购房合同签订后退房的,由房屋开发企业从退房款中扣回优惠购房补贴归还政府。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或者未按规定在12个月内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不享受政府发放的购房补贴。被征收人选择购买政府提供的经济适用房和定销商品房的,不享受一次性补贴和购房补贴。
(二)统一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计制度。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过程中,选择货币化补偿、到市场自行选购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以及政府在市场上筹集存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统一纳入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统计口径。
六、实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保障房现时安置优惠政策
在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中,被征收对象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选择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的,可不参与轮候,优先进行安置。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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