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9日
政策文号:锡政办发〔2013〕265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行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及其管理。
第四条 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是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
1.被评定为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的企业;
2.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市信用办联合开展评审,被评为条线十大信用示范的企业;
3、经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评价,信用等级结果连续3年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企业。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10-12月,由市信用办负责根据守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整理可纳入年度守信示范企业的初审名单,告知企业,并会同各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第八条 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在建议名单基础上确定守信示范企业的公示名单,并在“诚信无锡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
第九条 “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条 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组织在市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同时要积极主动查询“诚信无锡网”有关“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二条 守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守信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在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中需企业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时,守信示范企业可以在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起连续两年免予出具。
第十三条 市信用办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守信示范企业免费接受省备案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管理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的办法(试行)》,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守信示范企业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参与由省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估活动时,在权重分值中给予加5分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在知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
2.可直接申报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在日常监管中,在无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的情况下,可以一年内免予上门检查。
第十七条 在税收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可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2.除专项、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可以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
第十八条 在企业产品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及省质量信用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
2.优先为守信示范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两年内免除主动上门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2.可以直接申报“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在资格审查条件中,给予适当加分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优先办理上市、环保守法证明等环保审核事项。
2.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3.优先推荐参加 “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二条 在融资服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对守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对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
第二十三条 在住保房管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时采取加分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方面,对守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并适当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
第五章 守信示范企业的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守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一经查实有较重失信行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19日
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评定与激励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和规范企业信用管理行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营造守信受益的良好社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及其管理。
第四条 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信用管理工作的协调和监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是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守信示范企业的认定、奖励工作。
第二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标准
第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命名授牌。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评定为守信示范企业:
1.被评定为省、市级信用管理示范创建的企业;
2.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与市信用办联合开展评审,被评为条线十大信用示范的企业;
3、经市企业信用基准评价系统评价,信用等级结果连续3年被评为最高等级的企业。
第三章 守信示范企业评定程序
第七条 每年10-12月,由市信用办负责根据守信示范企业认定标准,整理可纳入年度守信示范企业的初审名单,告知企业,并会同各成员单位进行核查,在此基础上提出建议名单。
第八条 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全面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在建议名单基础上确定守信示范企业的公示名单,并在“诚信无锡网”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向企业颁发“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
第九条 “无锡市守信示范企业”证书有效期为1年。
第四章 守信示范企业激励政策
第十条 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度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年度守信示范企业名单,并组织在市相关媒体、网站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各级行政机关和经依法授权或者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审批、采购招标、评先评优、金融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守信示范企业重点支持和优先办理。同时要积极主动查询“诚信无锡网”有关“企业信用专栏”。
第十二条 守信示范企业荣誉称号作为守信信息纳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在市政府相关行政管理事务中需企业出具信用信息查询意见、信用基准评价报告,或第三方信用报告时,守信示范企业可以在获得荣誉称号当年起连续两年免予出具。
第十三条 市信用办积极争取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守信示范企业免费接受省备案信用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管理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根据《关于在行政管理中率先使用信用产品的办法(试行)》,在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中,守信示范企业适当加分。
第十五条 守信示范企业参与由省备案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的信用评估活动时,在权重分值中给予加5分的奖励。
第十六条 在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在知名商标等认定中优先推荐。
2.可直接申报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3.在日常监管中,在无专项检查和举报投诉的情况下,可以一年内免予上门检查。
第十七条 在税收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可以放宽发票领购限量。
2.除专项、专案检查、举报案件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可以两年内免除税务稽查。
第十八条 在企业产品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在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省名牌产品及省质量信用产品时,优先推荐申报。
2.优先为守信示范企业提供产品标准备案服务,指导和帮扶企业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第十九条 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举报投诉需依法进行查处外,两年内免除主动上门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执法检查。
2.可以直接申报“无锡市劳动保障诚信企业”。
第二十条 在建设工程管理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时,在资格审查条件中,给予适当加分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环保监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优先办理上市、环保守法证明等环保审核事项。
2.优先办理环保行政许可。
3.优先推荐参加 “清洁生产企业”、“环境友好企业”等评选。
第二十二条 在融资服务方面,给予守信示范企业以下激励服务措施:
1.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灵活的授信管理方式,逐年增加企业授信额度,并允许在授信有效期内循环使用。
2.支持适当扩大直接融资规模,优先纳入创新金融产品试点,改进对守信示范企业的资信评估制度,运用再贷款、再贴现工具,支持对企业的贷款投入力度。
第二十三条 在住保房管方面,守信示范企业在物业管理项目招标及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时采取加分的激励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在海关监管方面,对守信示范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进行受理和审批,并适当在海关申报、查验、加工贸易监管等工作中提供优先便利措施。
第五章 守信示范企业的管理与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守信示范企业实施动态管理。随时接受社会举报,一经查实有较重失信行为,立即摘牌并予以公告,并将失信行为录入市企业信用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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