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的通知(废止)
政策
发布部门: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1日
政策文号:锡政办发〔2012〕167号
有效性:失效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1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
市发改委
(2012年7月)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256号),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察,提高稽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投入和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筹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违反投资管理规定情节较轻、可以整改的,由市发改委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同时,对项目单位新建项目暂缓审批;代建单位在未整改前,不得承接代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由市发改委责令暂停项目建设,市财政局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会商,提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没收、拍卖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相关权证、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账。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制定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代建单位管理失职,造成代建项目超概算的,按代建合同约定,超概算资金由代建单位承担,并扣减10-30%的代建费,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1年以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资格。
第八条 对设计单位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标准及投资估算擅自设计,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的,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受理,按设计合同的约定,扣减10-30%的设计费,并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对招标代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进行招标造成项目超投资的,按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扣减10-30%的招标代理费。
第十条 对未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未及时报告造成项目超投资的,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扣减10-30%的监理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项目超投资的代建、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单位实行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并由相关行业及资质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
对受到2次以上(含2次)警告的,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其6个月至2年内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格的处理,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招标、投标、合同中,可将本办法所涉及的处置事项作为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7月21日
政府性投资项目稽察后续处置办法
市发改委
(2012年7月)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项目及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工作的意见》(锡政办发〔2008〕256号),为切实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稽察,提高稽察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市财政资金投入和市级国有投融资平台筹资建设项目,以及中央和省、市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违反投资管理规定情节较轻、可以整改的,由市发改委发出整改通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同时,对项目单位新建项目暂缓审批;代建单位在未整改前,不得承接代建新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未经批准,擅自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由市发改委责令暂停项目建设,市财政局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确需调整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按原批准程序报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凡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项目,由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会商,提出腾退超标准面积或没收、拍卖的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
第五条 未经竣工验收或交工验收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正式交付使用,市财政局不予拨付项目剩余资金,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项目相关权证、资产移交及固定资产入账。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实施前,制定本部门的相关管理制度,报市发改委、财政局备案。
第七条? 代建单位管理失职,造成代建项目超概算的,按代建合同约定,超概算资金由代建单位承担,并扣减10-30%的代建费,同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1年以内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代建资格。
第八条 对设计单位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规模、标准及投资估算擅自设计,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编制施工图的,规划、建设等部门不予受理,按设计合同的约定,扣减10-30%的设计费,并责令其整改。
第九条 对招标代理单位违反相关规定,不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概算进行招标造成项目超投资的,按招标代理合同的约定,扣减10-30%的招标代理费。
第十条 对未按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实施的项目,监理单位应及时制止,并报告行业主管部门和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未及时报告造成项目超投资的,按监理合同的约定,扣减10-30%的监理费。
第十一条 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项目超投资的代建、设计、招标代理、施工和监理单位实行违规记录公告制度,并由相关行业及资质管理部门给予必要的处理。
对受到2次以上(含2次)警告的,视情节轻重,作出暂停其6个月至2年内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格的处理,并由市监察部门追究项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在政府性投资项目采购、招标、投标、合同中,可将本办法所涉及的处置事项作为约定条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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