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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1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8〕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制定的《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通知》(淮政办发〔2011〕131号)同时废止。?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0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市环保局,2018年10月)?为加强市区环境噪声管理,为市民创造更加宜居安静的人居环境,加快建设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在2011年《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的基础上,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结合我市市区环境噪声污染现状及城市发展近期规划,制定了《淮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方案》。一、 划分依据(一)环境功能区划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3.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环发〔2010〕144号)4. 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7〕1709号)5.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加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乡声环境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环办〔2011〕14号)6.江苏省环保厅《关于转发环保部加强和规范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7〕392号)7.《淮安市环境质量报告书(2011-2015)》声环境部分8.《淮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2035)》9.《淮安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计划纲要》(二)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10.《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11.《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2.《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二、适用范围范围包括:淮安市辖区,划分总面积约337km2。三、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一)标准值及适用范围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单位:等效声级:Leq:dB(A)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 段 昼? 间 夜? 间 0类 50 40 1类 55 45 2类 60 50 3类 65 55 4类 4a类 70 55 4b类 70 60 (二)各类标准适用区域按区域的使用功能特点和环境质量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这次划分为四类区域,分别为1类区、2类区、3类区和4类区(分为4a类和4b类区域),因我市目前没有明显的疗养区、高级宾馆区等特别需要安静的区域,故暂未划分0类区。1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居民住宅、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设计、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需要保持安静的区域。2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商业金融、集市贸易为主要功能,或者居住、商业、工业混杂,需要维护住宅安静的区域。3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以工业生产、仓储物流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4类声环境功能区:指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之内,需要防止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包括4a类和4b类两种类型。4a类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4b类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三)根据我市人民的生活习惯,本次划分将昼夜时段划分规定如下:? 昼? 间 夜? 间 北京时间 6:00-22:00 22:00-6:00 (四)区域的划分 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我市市区划分为13个区域,其中1类区3个、2类区4个、3类区5个、4类区1个以及交通干线两侧的环境噪声使用地带和特殊点位区域。类别 代号 面积(KM2) 噪声标准dB(A) 区域范围 昼 夜 1 1-1 26.54 55 45 淮海西路-韩侯大道-黄河西路-黄河东路-银川路-淮河东路-承德北路-盐河-新长铁路-古黄河-京沪高速-大同路-安澜路-旺旺路-飞耀路-水渡口大道-健康东路-健康西路-北京北路-淮海西路 1-2 51.27 北京南路-大运河-宁连公路-新长铁路-安澜路-山阳大道-梁红玉路-藏军洞路-沈坤路-关天培路-淮江路-永怀西路-东长街-东门大街-西门大街-里运河-枚皋路-宁连公路-西外环路-北京南路 1-3 13.74 洪泽湖大道-大庆南路-浔河西路-浔河东路-东海南路-东风路-渤海路-洪泽湖大道-宁连高速公路-高越路东延线-洪泽湖大堤东-苏北灌溉总渠-洪泽湖大道 2 2-1 31.96 60 50 韩侯路-205国道-新长铁路-淮河东路-宁连公路-盐河-京沪高速-古黄河-新长铁路-盐河-承德北路-淮河东路-银川路-黄河路-黄河西路-韩侯大道 2-2 44.16 淮海西路-北京北路-健康西路-健康东路-水渡口大道-宁连公路-大运河-北京南路-西外环路-西安南路-漕运西路-韩侯大道-淮海西路 2-3 66.10 淮海南路-宁连公路-枚皋路-里运河-西门大街-东门大街-东长街-永怀西路-淮江路-关天培路-沈坤路-藏军洞路-梁红玉路-山阳大道-安澜路-新长铁路-徐杨路-135省道-楚州大道-鸿海路-承恩大道-铁云路-耳洞干渠-淮江路-淮河入海水道-大运河-武黄公路-淮海南路 2-4 10.70 大庆南路-洪泽湖大道-苏北灌溉总渠-纸厂路-洞庭湖西路-洞庭湖路-宁连高速公路-洪泽湖大道-渤海路-东风路-东海南路-浔河东路-浔河西路-大庆南路 3 3-1 23.56 65 55 香港路-325省道-淮河路-京沪高速-盐河-宁连公路-淮河东路-新长铁路-香港路 3-2 24.95 宁连公路-水渡口大道-飞耀路-旺旺路-安澜路-大同路-京沪高速-135省道-徐杨路-新长铁路-宁连公路 3-3 15.78 承恩大道-237省道-新长铁路-京沪高速-入海水道-237省道-耳洞干渠-铁云路-承恩大道 3-4 10.59 韩侯大道-西外环路-西安南路-漕运西路-韩侯大道 3-5 17.76 纸厂路-苏北灌溉总渠东-东海北路-洞庭湖路-洞庭湖西路-纸厂路 4 4-1a - 70 55 淮安港码头 4-2a - 快速路:内环:黄河路-西安路-延安路-宁连路;外环:西安路-南苑路-城西干道、安澜路-淮河路;九射:西安路北段(淮河路至宁连高速公路丁集互通)、黄河路东段(安澜路至京沪高速公路许渡互通)、黄河路西段(西安路至长深高速公路淮安西互通)、宁连路北段(淮河路至宁连高速公路王兴互通)、承恩大道、迎宾大道、通甫路、城西干道、北京路南段(南苑路至淮盐高速公路淮安南互通);一联:原S237(迎宾大道至华西路)。 主干路:S325、珠江路、长江路、淮海东西路-水渡口大道、珠海路、深圳路、明远路-徐杨路、宁连一级公路(淮安南高速出入口至承恩大道)、枚皋路、友谊路、关天培路。纵向道路包括韩侯大道、北京南北路、淮海南北路、承德路、天津路、万瑞路、翔宇大道-翔宇北道、南昌路、合肥路、广州路、飞耀路、鸿海路-楚州大道、铁云路、原S237(淮河路至迎宾大道)、南马厂大道。其中,结构性主干路为淮海东西路-水渡口大道、明远路-徐杨路、关天培路、万瑞路、翔宇大道-翔宇北道、原S237(淮河路至迎宾大道)洪泽湖大道、人民路、巢湖路、通甫路、通衢大道、实联大道、盐北大道 4-3a - 大运河和盐河市区段两侧区域。 4-4b - 70 60 新长铁路两侧。 四、特殊区域 本次划分中规定的特殊区域主要为现状已存在且短期内难以实现搬迁的处于不符合企业或商业区声环境功能定位的特殊区域,区域范围为企业或商圈场界外5米。具体如下: 1.淮安区国际商城至金地商业广场、新城市广场(万达广场)区域执行2类区标准。 2.部分未在已划定的三类工业区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厂界执行3类区标准,包括以下企业:井神一分公司、井神二分公司、韩泰集团、开发区热电厂、淮阴发电厂、江苏中烟工业公司淮阴卷烟厂、天士力帝益药业有限公司。 五、其它规定 1.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苏淮高新区、高教园区等工业集中区从获得市级以上批复起,按照相关规划环评批复文件的要求执行相应声环境质量标准。 2.现状功能与规划功能相差较大的区域,近期以现状用地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区划的主要依据,随着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区划类别。 3.风景旅游点、文物保护单位、街心公园等面积小于1km2的应服从于所处区域的环境噪声功能区类型,不以点划区。对公众开放的风景游览区(点),套用居民、文教区标准。 4.工业集中区中的生活区,应从工业集中区中划出,定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执行2类区标准。(3类功能区中的居住小区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5.凡车站、航运码头、机场等区域按交通干线两侧处理。穿越市区的铁路,其两侧范围以铁路两旁距路轨50米以内的地带,套划为“交通干线两侧”区域。交通干线道路两侧区域范围,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内宽度40米以上干线两侧区域。 a)若临街建筑以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区; b)若临街建筑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区域: 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距离为50米; 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距离为35米; 相邻区域为3类标准适用区,距离为25米。 6.港区及其配套设施集中区,即港区内住宅、文教、医院、机关所在地区套用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工业区标准。 7.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5dB(A)。 8. 环境噪声监测方法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执行。 9. 乡村区域一般不划分声环境功能区,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按以下要求确定乡村区域适用的声环境质量要求: 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第5条)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淮政办发(2018)71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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