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淮安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1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2〕3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统计局淮安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2〕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市统计局《淮安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规范》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淮安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规范市统计局部门统计是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服务业核算的基础。为充分发挥部门统计的重要作用,准确反映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和行业分布情况,特制定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统计工作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施依据。本规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相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11〕167号)制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规范所指的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包括市发改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市教育局、市文广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民政局、淮安工商局、淮安质监局、淮安邮政局、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淮安国税局、淮安地税局、市保险协会。市级其他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及县(区)参照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职责分工。各主管部门应按照服务业统计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所辖行业的服务业统计数据。第四条? 总体要求。各主管部门应贯彻服务业统计“规范制度方法、明确职责分工、分散收集数据、集中统一核算”的总体要求,结合行业特点,健全完善所辖行业的各项统计调查制度。第二章? 基础工作第五条? 机构人员。各主管部门应明确分管领导,设立统计机构或岗位,至少配备1名专职统计人员。在岗专职统计人员应具备统计从业资格,持证上岗,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培训,保持相对稳定。分管领导、机构人员名单每年5月底前报市统计部门备案。第六条? 统计培训。服务业统计培训每年不少于2次,采取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市统计部门负责定期培训各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单位)统计人员;各主管部门负责培训所辖行业的企业(单位)统计人员。通过培训,使部门、服务业企业(单位)的统计人员,掌握服务业统计标准分类、调查方法,熟悉调查指标的口径范围、计算方法,掌握现场调查技巧和数据处理程序等业务技能。第七条? 统计经费。各主管部门要保障服务业统计工作正常的业务经费,提供必要办公条件和信息化设施,提高网络环境下统计数据采集、处理和传输能力,以满足新形势下统计工作的需要。第八条? 信用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协同统计部门,建立“三上”企业及房地产企业、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的统计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企业统计信用纳入相关部门的征信系统,统计信用差和规范化建设连续三年不达标企业(单位)列为统计重点监管对象。第三章? 统计调查第九条? 调查原则。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应贯彻“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估价”原则。在地统计原则:是指在我市区域内设立一年及以上从事服务业活动的企业(单位),在服务活动的发生地进行统计。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财务指标原则上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市场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价格或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第十条? 调查对象。包括全市从事服务业活动的法人及产业活动单位。各主管部门负责的统计调查对象应覆盖全行业,既包括系统内企业(单位),也包括系统外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单位)。各主管部门确定本部门的统计调查对象,要以统计部门提供的分行业名录库为基础,结合本行业相关行政记录进行补充完善。名录资料变动情况,每年3月底前报送统计部门。第十一条? 调查内容。各主管部门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财务指标、业务指标等。第十二条? 调查制度。各主管部门应执行《江苏省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和《淮安市服务业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完善本行业统计调查制度及实施办法。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统计部门报备当年行业调查制度、数据评估办法。第十三条? 调查频率。调查分年报、季报、月报三种表式。年报采用各主管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行业或系统财务状况汇总数据;季报采用各主管部门综合报表与规模以上企业(单位)联网直报相结合;月报采用各主管部门利用市级平台报送所辖行业营业总收入指标完成情况。各主管部门要提高统计资料报送的时效性,按时完成报送任务。第十四条? 调查方法。各行业基础数据的采集以周期性经济普查为基础,综合运用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和行政记录等多种方法。服务业重点企业(单位)和服务业规上企业(单位)采用全面调查,实行统一联网直报。规模以下服务业企业(单位)采用抽样调查,样本单位纳入市级平台联网直报,抽样调查数据推算行业营业收入等主要指标的最大相对误差不超过10%,概率保证度须在90%以上。分行业基础数据由统计部门于经济普查年度的次年提供给各主管部门。服务业规模以上企业(单位)和规模以下企业(单位)样本单位根据上级统计部门反馈确定,每年3月底前提供给各主管部门。第四章? 质量控制第十五条? 数据质量。各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对所辖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负总责。各部门应规范统计调查的业务流程,加大对服务业统计基础数据的审核力度,健全和完善统计原始记录和电子台账,确保源头数据的质量。第十六条? 行业监测。建立服务业行业增加值核算基础数据的质量监测机制,重点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按月监测主要经济指标及分县区指标的动态情况。税务、财政、交通、人行、保协、邮政、经信、住建等部门,按月向统计部门提供本行业增加值核算所需基础数据及其增速的全省位次情况。充分利用相关指标或参数,重点对行业营业收入等增加值基础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和评估。涉及科学发展观评价、小康进程监测和全市主要经济指标等数据,报省前需报统计部门,确保数据的一致和匹配。 第十七条? 名录更新。各级编制、工商、税务、民政、质监等具有行政审批、登记职能的部门,每年2月和8月向统计部门提供新增、变更和注销的服务业单位名录资料,确保调查对象不重不漏、基础信息准确完整。逐步实现法人单位及产业活动单位、个体户的注册代码、国民经济及行业分类代码等在各部门行政注册中的一致性。?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实行服务业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统计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统计部门牵头,季度次月的月底召开。会议主要分析交流服务业各行业发展和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对业务总量、税务征收等季度核算的基础数据监测情况进行会办和调整,形成书面材料报政府决策参考。第五章 ?统计管理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建立和完善部门服务业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和交流部门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统计信息分析等。利用市级部门服务业统计联网直报平台,整合部门信息资源,逐步实现信息共享。部门统计分析和信息交流,按季度在市级统计门户网站的部门服务业统计分析栏目发布,各主管部门每季提供1篇反映行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或分析。第二十条? 数据公布。各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保持一致。公布统计资料前应报统计部门核定,与统计部门调查取得数据重复、交叉的,在与统计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报统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项目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须纳入统计部门的统一管理,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民间统计机构开展的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报统计部门立项审批或备案;凡已纳入政府统计调查范围的调查项目,不再重复安排,以减轻基层负担。统计调查项目应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第二十二条? 统计执法。各部门要加大对所辖行业基层调查单位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积极提供线索并主动配合统计部门查处迟报、拒报、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第二十三条? 目标考核。市政府将部门服务业统计工作纳入市级部门科学发展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考评细则由市统计局、市发改委拟定,并组织开展考评工作。本规范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淮政办发(2012)3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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