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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8日 政策文号:淮政办发〔2017〕46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扶持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4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扶持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希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关于扶持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若干意见?根据《江苏省行业协会条例》有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淮发〔2014〕41号)、《关于印发〈淮安市深化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淮办发〔2016〕78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扶持全市行业协会商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深化改革、优化布局、培育扶持、加强监管,加快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机制灵活、功能显著的行业协会商会体系,充分发挥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独特作用。一是坚持改革创新。改革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机制,构建权责明晰、制衡有效、运转协调的行业协会商会运行机制。二是坚持统筹协调。大力发展适应现代产业体系要求的行业协会商会组织,优化结构和布局,拓展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空间。三是坚持培育扶持。建立完善扶持政策体系,增强行业协会商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二、重点政策(一)改革登记管理制度放宽准入条件。探索一业多会,允许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设立行业协会商会,允许同一行业按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和服务类型设立行业协会商会,推进行业协会商会适度竞争,优胜劣汰。以新兴产业、支柱产业、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着力培育管理规范、机制健全、社会公信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稳妥推进直接登记。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在办理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时,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不再经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民政部门在登记审查过程中,可征求行业管理部门等有关方面意见,相关部门应积极履责,及时反馈。民政部门应主动将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章程、机构、人员等信息通报对应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完善分级登记体制。根据行业协会商会单位会员分布和行业管理部门层级,确定由市或县区民政部门进行登记。行业协会商会发起单位应达到5个以上且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较高的代表性和影响力,在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原则上应分布在3个以上县区,同时应有与该组织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专职人员1名以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各行业管理部门)(二)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结构布局1.策应产业发展,优化结构布局。整合宗旨与业务范围相同相似或相互交叉的行业协会,推进现有行业协会的结构优化、布局调整和质量提升,建立健全行业协会进入和退出机制。围绕我市“4+2”先进制造业、“4+3”特色服务业和“4+1”现代农业等现代产业体系,组建和发展行业协会商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民政局、经信委、商务局、农委、各行业管理部门)2.加强分类指导,加大培育力度。在产业基础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领域新建一批行业协会,在优势行业和特色行业中扶持一批按市场化运作、行为规范、服务有效的重点行业协会,合并淘汰一批运作不规范、服务能力差、缺乏行业代表性的行业协会。引导支持重点产业、行业和具有产品和市场优势的行业协会组建,形成有利于我市生产力发展和产业升级、符合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集群。(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农委;协办单位:市各行业管理部门)3.提升行业协会代表性与影响力。打破部门、所有制和经营规模的界限,保证行业内企业平等的入会权利,广泛吸收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入会。行业协会会员数量要达到该行业同业组织数10%以上,其销售额达到同业30%以上。积极吸引本行业内和相关行业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入会。(责任单位:市各行业管理部门;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农委、教育局、科技局)(三)促进行业协会商会规范运行1.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办会方针,完善行业协会商会权力机构、执行机构、日常办事机构等组织体系,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秘书长日常负责制,推进协会秘书长专职化、专业化;强化监事会职能,形成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机制。(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2.完善财务制度。行业协会商会要单独建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费使用情况要定期向会员大会汇报,依法接受审计和监督。健全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重点的财务管理制度,引导人少规模小的行业协会商会实行“代理记账”制度,切实降低财务风险与管理成本。(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审计局;协办单位:市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3.加强队伍建设。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劳动合同、人才选拔、流动配置、薪酬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各项制度,从业人员实行全员聘用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健全从业人员教育培训体系,推动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将行业协会商会人才培养纳入市委人才工作体系,鼓励其聘用具有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人才,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相关政策给予补贴;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人员培训机制,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市人社局、人才办;协办单位:市财政局、民政局、总工会、各行业管理部门)4.组织等级评估。建立行业协会商会评估体系,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基础条件、组织建设、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级评估,推出一批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活动规范、业绩突出的行业协会,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发挥等级评估的导向作用,对评为3A级以上的行业协会商会,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优先支持。(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四)加大政府支持力度1.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通过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扶持力度,市财政对原有财政预算支持的行业协会商会,接原经费管理渠道继续给予一定支持。以2016-2017年为财政拨款过渡期,市财政直接拨款逐年递减,自2018年起取消对行业协会商会的直接拨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2.改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对脱钩前行业协会商会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根据实际需要在过渡期或脱钩后可继续使用。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行政机关无偿提供给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过渡期内不改变原来使用方式的,可继续使用;对财政性拨款及其他方式形成的国有资产,过渡期结束后可采取有偿使用、分阶段收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业协会商会清算注销时收回等多种方式进行管理。按照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加强行业协会商会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机关事务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3. 推动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按年度编制发布《政府向社会转移职能事项目录》,将政府部门可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工作以及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公开招标、授权委托等方式,转移给服务能力强的行业协会商会行使;将草拟行业政策、行业规划、立法建议和行业经济运行分析预测、行业重大投资可行性报告前期论证以及行业资格、资质、职称的初评初审等原属政府承担的事务性、辅助性职能,依法以转移、授权或委托等方式转交给行业协会行使。(责任单位:市编办;协办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4.优化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将适宜委托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加强信息公开和绩效管理。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放宽市场准入,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进入公共服务行业和领域,促进行业协会商会之间、行业协会商会与其他社会力量之间公平有序竞争,形成公共服务供给主体多元化发展格局。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要求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积极探索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多种有效方式,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根据实际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协办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5.加大税收金融扶持力度。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承接政府委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行业协会商会在税费规费减免、财政补贴、奖励、土地供应等方面与同类型事业单位享受同等待遇,涉及城市及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的供暖、用水、用电、燃气按照当地居民使用价格的标准收取;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信贷支持,拓宽筹资渠道。财政、税务部门在符合财税票据管理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为其申领会费票据、捐赠票据和税收票据提供便捷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协办单位:淮安国税局、地税局、海关、供电公司,市物价局、人行、住建局)6.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发展孵化基地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可采取政府主办、公私合办、民办公助等方式,在重点领域或行业协会商会相对集中的行业建立行业协会发展孵化基地(培育发展中心)。对市场需要、有发展潜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在办公场所、活动经费、人员培训、业务职能、项目运行、制度建设、注册登记等方面提供服务与扶持,帮助新建行业协会商会度过初创期的困难,拓展发展空间,增强服务功能。(责任单位:市各行业管理部门)三、保障措施(一)强化统筹协调。调整充实市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改革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指导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主席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民政局,市委组织部、编办,市财政局、工商局、经信委、商务局、人社局、机关事务局、外侨办、监察局、工商联等相关综合职能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扎实有序开展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各行业管理部门)(二)提升地位作用。各地、各部门在研究制定经济社会领域规划、工作方案、工作意见等重大决策和重要政策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决策咨询作用。其中,涉及有关行业发展的规划、方案、行动计划的制定或修订,要吸纳部分有代表性、影响力的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政府)(三)完善监管机制。建立政府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监管体系,完善民政、经信、财政、税务、审计、物价、工商、公安、司法等部门分工协作的联动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协会商会违法违规行为和取缔非法设立的行业协会商会;将行业协会商会纳入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立协会商会组织及其负责人的诚信档案,实施诚信公示和黑名单等制度。整合行业协会商会的有关数据,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相关政策提供信息服务,实现全市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商会之间的信息沟通与数据共享,推进阳光运作、会务公开。完善社会公众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渠道。(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各行业管理部门;协办单位:市发改委、民政局、经信委、财政局、审计局、工商局、物价局、公安局、司法局,淮安国税局、地税局)?淮政办发(2017)46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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