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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市工商业联合会制定的《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4月9日?全市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划(2015-2017年)市人社局 市总工会 市企业家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市工商联?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化发展,推进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制定如下规划。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中共淮安市委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依法推进各类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工作,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运行机制,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群众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调动广大职工群众投身全面深化改革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积极性。二、工作目标—;—;进一步巩固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已建工会组织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50人以上已建工会组织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成效逐步显现。1.2015年底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数占85%以上,其中,一星级企业占30%以上,二星级企业占35%以上,三星级企业占20%以上。2.2016年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占建会企业数90%以上,其中,一星级企业占20%以上,二星级企业占建会企业数40%以上,三星级企业占建会企业数30%以上。3.2017年符合星级要求的企业占建会企业数95%以上,其中,一星级企业占20%以上,二星级企业占建会企业数45%以上,三星级企业占建会企业数30%以上。—;—;逐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规模。市每年培训从事工资集体协商的人员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少于1000人次。其中选送赴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师资培训30—;50人次,通过扩大培训规模,提升培训层次,努力培养一批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专家。—;—;分类培育一批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在全市范围着力打造“363”工程。即通过3年努力,全市共形成30个行业、60个企业、30个区域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每年培育10个不同类型,在省市内有一定影响的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培育20个企业、10个区域协商效果突出、影响广泛的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三、工作措施(一)大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1.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加强对集中要约行动的部署、指导,并制定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观摩会等形式,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集中要约行动。2.不断丰富要约形式。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坚持集中要约与动态要约相结合,在积极组织本地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的同时,创造条件鼓励基层依据企业(行业、区域)实际,适时以更加灵活多样的形式向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提出更具针对性的协商要约。可针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以及国有企业中未建制企业开展专项要约行动。3.建立完善要约相关制度。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引导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工会与企业具有提出协商要约的平等权利。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可委托上一级工会依法代表其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工商联、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可推动企业主动提出要约,指导各地根据当地企业集中调薪期等情况开展要约行动,进一步达成共识,形成声势,集聚合力。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提出或响应协商要约,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对方的协商要求。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不按期回应要约等违法行为,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二)着力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效提升。1.突出“三个导向”重点推进。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时以需求为导向,注重激发劳资双方内在需求,推动健全企业工资分配协商共决机制;以问题为导向,着力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主体不够健全、程序不够规范、协商不够充分、内容不够实在、履行不够到位、作用不够明显”等问题,积极推进“精细化协商”;以满意为导向,不断扩大职工知晓率和参与度,提高劳资双方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综合满意度。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从实际出发,引导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企业和企业工会组织应每年开展一次工资集体协商。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职工充分体谅企业困难,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工资总额和预算管理,确定经营者收入和普通职工工资的分配比例。3.强化“三个提升”确保实效。各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探索企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质效自我提升计划的引导和激励,树立鲜明导向,实现“程序规范提升、协商内容提升、协商成果提升”。即着力从协商程序的合法、健全、完善,协商内容的真实、细化、深化,合同文本的严谨、准确、完整,协商成果的双赢、转化、放大等方面加强指导,引导和促进企业持续推进“精细化协商”。(三)突出抓好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1.大力培育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主体。把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作为深化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和主攻方向。在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工业集中区和工业园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建立商贸、餐饮、建筑、纺织、医疗、园区等基层工会联合会,并通过工会联合会重点推进和开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2.细化和拓展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内容。把区域、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工资调整幅度、劳动定额标准、工资支付办法等行业内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作为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核心内容,根据不同工种、不同岗位,分类协商确定工资分配制度、岗位工资基数、岗位工资系数等标准。提倡区域、行业内规模以上企业在行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定额标准不高于、工价标准不低于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原则,开展内容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3.强化对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履约监督。依法签订的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对所辖企业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企业一级的集体合同中工资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规定。对无法定事由拒不履行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要依法提请劳动行政部门处理。(四)大力抓好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培育。1.分级培植选树典型。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应深入基层直接指导或参与工资协商过程,抓好典型培植选树工作。各县区每年至少选树培植2个行业、5个企业、2个区域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市各产业(系统)工会至少选树5个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示范点,以确保 “363”工程得以实现。2.总结提炼典型经验。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对优秀典型的协商过程、协商内容、关键环节、职工评价等情况留好记录、建好档案;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的长期跟踪研究,总结提炼出带有普遍性、规律性的经验做法。继续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典型案例搜集整理工作,每年汇编成册印发给基层,供基层借鉴学习。3.努力推广典型经验。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网站、研讨会、座谈会等平台,积极主动推介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先进典型经验,充分发挥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对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示范引领作用。(五)努力营造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良好氛围。1.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着力强化对从事工资集体协商人员和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的培训。各县区每年培训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不少于100人次,择优选送部分优秀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赴省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师资培训。通过三年的努力,培养一大批敢谈会谈的工资集体协商谈判专家,从而为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人才支撑。2.建立健全宣传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和特点,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宣传计划。结合春季、秋季以及企业集中调薪等敏感期,认真把握宣传节点,及时主动在媒体上,广泛深入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对于化解矛盾、促进发展、实现双赢的重要意义,力争形成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良性互动。3.努力创新宣传形式。广泛联系各种媒体资源,拓宽宣传渠道,注重借助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和现代传播方式,创新符合媒体传播规律、职工喜闻乐见、社会易于接受的宣传方式,扩大宣传覆盖面、增强宣传的实效性,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四、组织领导(一)争取党政重视支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社会化系统工程。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形成和完善“党政主导、三方共促、工会力推、各方配合、企业和职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二)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作用。推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健全三方合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长效机制,明确各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形成工作合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协调、统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加强分析研究职工平均工资、企业人工成本、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适时向社会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信息,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加强对工资集体合同的主体、程序和内容的审查,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协议中劳动标准条款有缺漏或规定不明确、不合法、不合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将工资集体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范畴,列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和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单位基本准入条件。对妨碍、阻挠工资集体协商或打击报复协商代表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依法处理。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引导企业工会依法履行协商程序,提高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质量和效果。广泛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培育工资集体协商主体,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和企业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建设,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人才支撑。强化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引导广大职工依法以理性的方式合理表达利益诉求,恰当有序地行使民主权利,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要引导企业经营者加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提高对企业工资协商工作的认识,树立企业工资与职工协商共决的理念,自觉履行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代表组织的作用,加强对行业薪酬水平和职工收入变化情况的调查研究,及时了解掌握职工和经营者对工资分配的诉求,为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创造条件。(三)建立健全考核约束机制。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情况作为对企业及企业工会组织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凡符合条件而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企业及工会组织,不得参与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等先进的评选,其企业经营者不得参与“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先进的评选。?淮政办发(2015)2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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