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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淮政发〔2012〕20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提升企业竞争力,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有关部门清理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26项(取消和停收、免收12项、降低标准14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和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抓好本次调整项目和标准的落实工作,特别对涉及行政许可、审批的前置性中介机构服务收费行为进行重点整顿规范,坚决取缔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培训费。坚决制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权力、管理职能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交纳会费和捐助,接受代理申领证照、年检等交纳代理服务费。凡涉及到此类收费的部门在年底前要提出整顿规范方案,报市监察局、物价局审定后组织实施。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近几年国家、省和市取消、停收、免收收费项目、降低标准和减免收费等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收费行为,确保减轻企业负担的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三、建立长效协同监管机制。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是一项涉及经济发展的重要工作,市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对涉企收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跟踪周边地区收费政策的变化,适时调整我市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价格、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涉企收费项目目录,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努力为在淮企业发展营造宽松的收费政策环境。?淮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12月10日附件调整部分涉企收费项目及标准?一、取消(停收、免收)收费项目1.取消废旧金属市场交易管理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2.停止收取河道采砂管理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3.停止收取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技术维护费,改为在增值税纳税人应纳税额中及时全额抵减(责任单位:市国税局)4.停止收取卫生监督防疫防治现场调查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5.停止收取用电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责任单位:淮安供电公司)6.停止收取复电费(责任单位:淮安供电公司)7.停止收取计量授权考核费(责任单位:淮安质监局)8.停止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考前培训费(责任单位:淮安质监局)9.停止收取危险品管理协会会员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0.停止收取保卫干部培训、训练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1.停止收取计算机安全员培训、考核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12.免收税务发票工本费范围,由现行小微企业扩大至中型企业(票款按照税款管理的除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二、降低(减免)收费标准项目1.义务植树绿化费,由每人年8元调整为4元(责任单位:市农委)2.消防法定培训收费,按省定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3.驾驶证证件照收费,由每人10元降低为5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4.减免部分进出口产品检验检疫费:出口农产品免收;进出口食品免收实验室检测费,实施型式试验模式的出口产品减免30%;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出口产品减免30%(责任单位:淮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5.产权产籍档案资料证明费降低至每份100元,免收企业单位的档案查询保护费(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6.人防易地建设费:10层以下建筑按地面建筑面积由每平方米50元降为48元(责任单位:市民防局、市城建办)7.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由每平方米市区171元、县区160元统一降低为140元(责任单位:淮安供电公司)8.土地价格评估费:对工业、公益公共设施、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省定低限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办)9.税务中介服务分类调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1)涉税鉴证类收费按省定低限标准50%执行,其中: 企业税前财产损失、退税和减免税鉴证执行低限标准;(2)涉税服务类收费按省定低限标准50%执行,其中:代办退税、减免税申报、代开增殖税发票按省定低限标准执行,网上认证按省定低限标准60%执行。10.消防检测服务收费按省定低限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11.土地交易服务费:对工业、公益公共设施、现代服务业用地项目按省定低限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办)12.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对工业、公益公共设施、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按省定低限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建办)13.招标代理服务费:对工业项目按省定低限标准的50%执行(责任单位: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14.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按省定低限标准的70%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淮政发(2012)205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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