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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调整和补充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徐政发〔2007〕1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城镇居民参保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现将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作如下调整和补充:
一、市区独生子女参保办法
(一)我市市区中小学校、托幼机构(不含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中的独生子女(含计划内非独生子女,下同)以及其他18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18周岁以下独生子女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全额报销。
二、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保办法
(一)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0元,其中财政补助60元,学校补助40元,个人缴纳100元。
(二)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参保学生,属云龙、鼓楼、泉山、九里区户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6∶4的比例分别承担;属贾汪区、徐州经济开发区户籍的,财政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全额承担。非我市市区户籍的市区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籍学生,按照不重复参保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参保,财政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三、我市城镇职工参保子女按《徐州市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后,剩余部分的医疗费用,按《徐州市城镇职工子女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中规定的报销比例再予以报销。
四、市教育局负责牵头,以学校为单位,组织市区学校在籍学生集体参加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五、各县(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参照本通知精神进行调整和补充。
六、本通知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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