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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1月2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权的通知
?淮政发〔2016〕18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更好适应我市行政区划调整后中心城市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论证,决定对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作进一步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划分原则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为前提,立足于改进完善市和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增强区级政府城市管理功能,在综合权衡清江浦区事权承接能力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属地管理,部分事权行使实行重心下移,通过创新行政审批和监管方式,进一步增强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能力。坚持重心下移原则。按照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的原则,配套完善清江浦区城市管理功能,进一步强化经济建设和公共服务职能,市级政府及部门工作重心由事前审批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强督查考核转变。立足清江浦区人口规模、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等新变化新需求,推行扁平化管理模式,转移下放一批“含金量”较高的事权,为支持推动清江浦区经济社会加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支撑。坚持权责一致原则。按照权力与责任一致、事权与财权匹配的要求,落实清江浦区经济社会管理主体责任,理顺市、区政府层级间的权力配置和职责边界。事权是包括审批、监管、执法等多个环节的权力链条,转移下放要做到协调一致,进一步构建分工合理、权责一致、齐抓共管的事权运行体系。坚持依法依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省市县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对下放事权开展合法性审查,规范合理界定市和清江浦区工作职责和管理权限,确保权力行使合法、公开、透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由区级行使的事权,原则上由清江浦区承接,市级各部门承担转移下放事权的监督指导职责。市、区两级政府事权划分未明确的,综合考虑效能提升、重心下移和现实需求等因素予以确定。坚持积极稳妥原则。将城市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卫生计生等重点领域直接面向基层、面广量大的经济社会管理事项下放区级行使时,要充分考虑清江浦区实际承接能力和人员队伍稳定,稳妥有序调整部分事权,调整过程中市级部门要加强对清江浦区的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确保下得去、接得住、管得好。调整事权涉及的财权配套、机构编制、人员划转、合法性审查等工作,由市各有关部门共同会商、综合权衡,分步分类落实各项配套体制机制。二、调整事项本次市和清江浦区事权调整事项共33项。其中,市住建局14项,市交通局7项,市卫生计生委6项,市城管局4项,市农委1项,市民防局1项。重点涉及道路建设及管养、市政工程质量管理、污水管理、交通运输管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渣土管理、医疗机构监管、公共卫生服务等领域。市和清江浦区事权划分是一个动态调整过程,今后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区级可以承接的其他事权,将根据清江浦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求和承接能力,逐步转移下放至区级行使。三、工作要求一是强化上下协调配合,稳妥有序推进事权调整工作。市、区两级事权划分涉及权力、人员、利益的深刻调整,是一项复杂艰巨的改革任务。市各有关部门和清江浦区要顾全大局,立足发展,进一步加强协调配合,避免出现无序承接和监管真空。市各有关部门对转移下放事权要加强指导监督,帮助清江浦区做好承接工作。清江浦区要积极转变观念,主动承接有关事权,进一步调整优化现有管理体制,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接得住、管得好。二是落实区级主体责任,规范厘清市区两级权责边界。按照属地管理、重心下移的要求,清江浦区承担转移下放事权的主体责任。在此基础上,理顺厘清市和清江浦区两级政府的权责边界,建立可量化可操作的事权行使监督考核机制,确保权力行使到位、责任落实到位。在市级研究出台事权划分方案的基础上,由市各有关部门牵头,加强与区级对口部门的对接协调,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结合部门权力清单标准化工作,细化出台条目化、清单化的系统内事权划分具体意见,报经市编办、法制办审核后,于2017年1月正式行文印发。三是完善配套体制机制,推动区级政府职能加快转变。在事权划分调整过程中,要从严落实控编减编要求,区级行政和事业编制严格实行总量控制,清江浦区不得自行新增编制和人员。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原则,结合事权划分调整情况,市级部门部分编制和人员下沉区级,进一步增强区级人员力量。清江浦区要进一步整合优化编制资源和人员结构,创新政府管理模式,通过向社会转移职能、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全面提升社会治理能力。?附件: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项划分调整方案淮安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市和清江浦区有关事项划分调整方案序号 涉及 部门 事项名称 事权划分 市级 区级 1 市住建局 市政道路建设 市级负责清江浦区主城区内3.5米及以上主次干道建设。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主城区内3.5米以下道路、背街后巷道路建设;负责清江浦区郊区及乡镇、清河新区、清浦工业园区所有道路的建设。 2 市政道路、桥梁养护 市级负责淮海南北路等66条市管道路以及淮钢大桥等46座桥梁养护;负责清江浦区(含清河新区、清浦工业园区)所有信号灯的维修更新;负责清江浦区(不含清河新区、清浦工业园区)范围内交通指示牌、隔离栏、标线维修更新。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除市管道路、桥梁之外其他道路(含市移交的73条道路)、桥梁的养护。在清江浦区内的市级新建道路完工后,除市政府明确由市级管养外,其他道路由清江浦区负责管养。负责清河新区、清浦工业园区交通指示牌、隔离栏、标线维修更新。 3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市级负责66条市管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及占用挖掘费的收取使用。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市管道路以外其他道路占用挖掘审批及占用挖掘费的收取使用。 4 路灯设施维修及用电管理 市级负责66条市管道路、46座桥梁路灯及相关设施的维修和用电管理。清江浦区公共照明用电管理和电费支付仍由市级负责。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市管道路、桥梁以外的其他道路、桥梁的路灯及相关设施的维修。 5 绿化养护 市级负责66条市管道路红线范围内绿化及古黄河南岸、里运河两岸、大运河两岸滨河绿化养护。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市级管养范围以外的其他绿化养护。 6 市住建局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市级负责市级管养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清江浦区负责区级管养范围内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7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市级负责市级管养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清江浦区负责区级管养范围内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8 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市级负责市管道路范围内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清江浦区负责区管道路范围内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 9 市政公用网格化管理 市级负责市管道路、桥梁的市政设施巡查。 清江浦区负责区管道路、桥梁的市政设施巡查。 10 二次供水管理 市级负责清江浦区范围内供水管理。负责全市供水管理年度目标考核,编制供水行业专项规划并督促实施,依法编制市级供水应急预案。市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城市二次供水管理。 11 污水管理 市级负责四季青污水处理厂、第二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监管和服务费支付(不含工业污水处理);负责污泥高干处理厂的建设、管养;负责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实施;负责主城区控源截污PPP项目公司特许经营项目(含污水管网、污水提升泵站、污水调蓄池和污水调度中心的建设、管养等)监管、考核和服务费支付;负责上述两个污水厂服务范围内的重点排水户的污废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监管。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PPP项目覆盖范围以外污水管网系统的建设、管养;配合市级部门做好对PPP项目公司管养工作的监管、运行绩效的考核和政府付费的核定;负责辖区内市级许可监管范围以外的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许可审批和排水户日常排水行为的监管。 12 市住建局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行为的监管 市级权限下放。 清江浦区行使。 13 物业管理活动指导、监督 市级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物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物业人员培训工作。 清江浦区负责指导、监督辖区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全面负责“两站一中心一平台”(街道物管投诉调解站、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物业服务中心、物业服务与社区服务结合平台)人员管理。 14 老旧小区基本物业服务督查考核 市级负责督查考核全市老旧小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相关工作。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老旧小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工作,按照淮政发〔2013〕16号文件要求自行确定实施基本物业服务范围和补贴标准。 15 市交通局 道路客运站场管理 市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行使。 16 道路普通货运管理 市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行使。 17 水路运输管理 市级权限下放,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行使。 18 普货车辆技术管理 市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行使。 19 运输市场监管 市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行使。 20 港口行政管理 市级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分级管理。 21 交通工程质量监督 市级负责建安费2000万元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码头及其它500万元以上的水运工程项目、一级公路、技术复杂桥梁、大桥、特大桥以及 市直管辖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除市级监督以外的其它交通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22 市农委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批准 市级负责跨县区的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和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负责符合规定条件的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 23 市卫生 计生委 医疗机构监管 市级负责全市范围内省卫生计生委下放的设区的市级及以下人民政府举办的三级医疗机构,二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除省级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以外的其他所有专科医院、疗养院、护理院,市级及以下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的发证、校验工作。 清江浦区负责行政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发证、校验工作。 24 医疗机构、传染病和消毒产品监督 市级根据市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负责相应医疗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相应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和消毒产品监督工作。 清江浦区根据区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负责相应医疗机构的监督工作,负责相应医疗机构和公共场所的传染病和消毒产品监督工作。 25 生活饮用水监督 市级负责市自来水公司所属水厂及其供水点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许可与日常监督管理,包括预防性卫生监督、卫生许可资料和现场审核工作;负责涉水产品企业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农村水厂和市自来水厂及其供水点以外的二次供水设施、自备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和日常卫生监督工作;负责辖区内涉水产品经营单位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6 市卫生 计生委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市级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督导工作,并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27 学校卫生监督 市级负责市区高校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的卫生监督。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除高校及市教育局直属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28 妇幼健康项目分级服务 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不再负责孕妇早孕建卡。 孕妇、儿童首诊建卡下沉到清江浦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9 市城管局 户外广告、夜景亮化管理 市级负责清江浦区内公交站台及公交车身广告、高炮广告审批、执法管理。 清江浦区负责市管范围外的其他广告审批、执法管理。清江浦区管辖范围内夜景亮化设施的建设、维护(含维修、更新等)由区级负责。 30 渣土(建筑垃圾)管理 市级渣土运输执法审批管理及处置费征收工作下放清江浦区。市级负责对清江浦区渣土运输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渣土运输执法审批管理及处置费征收工作。 31 环卫机械作业管理 市环卫处保留两辆移动公厕及驾驶员,其他所有装备和驾驶员下放清江浦区。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道路的清运、清洁工作。 32 公厕管理 市级管理的6座公厕日常管理下放至清江浦区。 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所有公厕日常管理。 33 市民防局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市级负责清江浦区范围内市级投资和立项的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负责市级审批项目易地建设费的征收。清江浦区负责辖区内区级投资和立项的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项目的审批,负责区级审批项目易地建设费征收。 淮政发(2016)180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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