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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5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及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淮政发〔2018〕3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企业投资项目省级部门不再审批事项清单(第二批)的决定》(苏政发﹝2018﹞33号),市政府决定公布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行政审批事项34项,取消事项18项。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衔接落实工作,对于承接的事项要明确审批流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规范管理,切实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权力事项科学规范运行,及时调整本层级、本部门权力清单,并按要求编制办事指南;对于取消的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停止审批,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政府服务,提高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针对性和有效性。?附件:1.2018年淮安市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清单2.2018年淮安市取消权力事项清单?淮安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10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2018年淮安市承接省级部门委托、下放审批事项清单(共34项)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承权来源 承权 层次 承接机关 备注 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节能评估审查是否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的复函》、《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 设区市 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局 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核准、备案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查事项分别委托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或法定机关办理(苏政发[2018]33号) 2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 设区市 市经信委 属于“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子项 3 麻黄、甘草收购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禁止采集和销售发菜制止滥挖甘草和麻黄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委托 设区市 市经信委 ? 4 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省环保厅委托 设区市 市环保局 将辖区内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Ⅲ类射线装置;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 5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委托 设区市 市环保局 将辖区内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 非医用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审批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属于“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与备案”子项) 6 放射性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和注销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委托 设区市 市环保局 将辖区内同位素跨省转移备案和注销确认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属于“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审批与备案”子项) 7 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环保部令第3号) 省环保厅委托 设区市 市环保局 将辖区内销售、使用Ⅲ、Ⅳ、Ⅴ类放射源的转让备案委托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 8 培育新的畜禽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审定和畜禽遗传资源鉴定办法》(农业部令2006年第65号) 省农委委托 设区市 市农委 ? 9 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内地方控股的合资演出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发布,第666号予以修改)、《文化部关于实施〈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九〉有关事项的通知》(文市函〔2012〕1916号) 省文化厅委托 设区市 市文广新局 对应省级权力清单“0100272000,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许可” 10 以销售、商业宣传为目的在境内公共展览场所举办有境外艺术品创作者或者境外艺术品参加的展示活动的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6号) 省文化厅委托 设区市 市文广新局 属于“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许可”子项 1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 设区市 市卫计委 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外,委托设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实施 12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委托 设区市 市质监局 ? 13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 省质监局委托 设区市 市质监局 ? 14 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 《反兴奋剂条例》(国务院令第398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 设区市 市药监局 属于“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进口准许证核发、经营和出口审批”子项 15 科研教学单位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 设区市 市药监局 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购买审批”子项 16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标准品、对照品购买审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 设区市 市药监局 属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购买审批”子项 17 发放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 设区市 市药监局 ? 18 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因医疗急需、运输困难等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备案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 设区市 市药监局 ? 19 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委托 设区市 市药监局 ? 20 导游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省旅游局委托 设区市 市旅游局 属于“导游证、领队证核发”子项 21 捕捞许可证年审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19号) 省海洋与渔业局委托 设区市 市农委 属于“捕捞许可证核发”子项 22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 省民防局委托 设区市 市民防局 ? 23 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 省金融办委托 设区市 市金融办 将县(市、区)信用再担保公司公司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的变更委托设区市金融部门实施(属于“融资性再担保”子项) 24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 省金融办委托 设区市 市金融办 将县(市、区)信用再担保公司持有5%(包含5%)以上股权股东变更委托设区市金融部门实施(属于“融资性再担保”子项) 25 变更公司及分公司营业住所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9号) 省金融办委托 设区市 市金融办 将县(市、区)信用再担保公司、省直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市县信用再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变更委托设区市金融部门实施(属于“融资性再担保”子项) 26 交易场所(不含“交易所”字样)审批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苏金融办发〔2015〕36号) 省金融办委托 设区市 市金融办 农村产权交易场所审批委托设区市金融部门实施 27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放 市、县、区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人社局(行政审批局) 原为委托,现下放至市、县、区 28 辐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原国家环保局令第18号)、《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2011年环保部令第18号)、《江苏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 省环保厅下放 设区市 市环保局 1.销售、使用Ⅲ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Ⅱ类射线装置;非医疗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建设及其退役; 2.220千伏及以下输变电工程; 3.编制环评报告表的伴生放射性矿物资源的冶炼及废渣再利用、广播电台、差转台、电视塔台、卫星地球上行站、雷达。 将以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下放至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实施(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子项) 29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放 市、县、区 设区市、县(市、区)住建局 ? 30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下放 设区市 市水利局 除水工程规划同意书审查和在省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下放至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1 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水资源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下放 设区市 市水利局 除取用深层地下水(含地热水和矿泉水)、由省宏观经济主管部门立项、涉及跨设区市或者影响区域跨设区市的取水许可外,其他项目下放至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2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江苏省水土保持条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12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3〕149号) 省水利厅下放 设区市 市水利局 除中央立项由省级审批以及省级立项跨设区市的生产建设项目外,其他项目下放至设区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33 河道(除长江)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省水利厅下放 设区市 市水利局 属于“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子项 34 内资企业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 省工商局下放 市、县、区 市行政审批局、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 所有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登记下放至设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属于“企业登记”子项 ?附件22018年淮安市取消权力事项清单(18项)序号 名称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1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 市经信委 《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80号) 市、县事项 2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 市经信委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8〕77号)、《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80号) 市、县事项 3 城市园林绿化施工资质的核准 市行政审批局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市级,属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核准”子项 4 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审查 市文广新局 《江苏省省级现代服务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规〔2016〕4号) 原事项中市级负责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现列入专项资金清单) 5 企业集团登记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省市县共有项目,属于“企业登记”子项,并入企业登记 6 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 省市县共有项目,属于“企业登记”子项,并入企业登记 7 合同格式条款的备案 市工商局 《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60号) 省市县共有项目 8 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抽查检验 市工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市县共有项目,列入“双随机抽查事项” 9 对抽检不合格商品予以处罚后的公示 市工商局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省市县共有项目,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10 广告监管的公告 市工商局 《江苏省广告条例》 省市县共有项目,列入企业信息公示系统 11 对核准登记后一年以上未开展正常广告经营业务的广告经营单位责令其办理广告经营注销手续 市工商局 《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省市县共有项目 12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市行政审批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 省市县共有项目 13 对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的加收滞纳金 市农委 《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省市县共有项目 14 木材加工经营许可证 市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 市县共有项目 15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市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省市县共有项目 16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查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17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18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市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淮政发(2018)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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