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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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01月10日 政策文号:淮政发〔2017〕14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公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通知
?淮政发〔2017〕147号?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加快推进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涉企投资审批扁平化、标准化、便利化,实现“园内事园内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和《省政府关于公布国家级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的决定》(苏政发〔2017〕86号)精神,结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实际,现决定公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赋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179项设区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其中,赋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133项,赋权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22项,赋权可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报事项24项。市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链审批赋权清单》,切实做好国家级开发区赋权衔接工作,不得截留审批事项,确保相关权力事项受理、审查、发证等所有审批环节依法委托下放到位。同时,要加强指导和服务,配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做好对上协调对接,及时解决赋权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推动赋权工作顺利开展。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法承担承接事项的审批责任和管理职责,要进一步细化明确赋权事项的具体承接主体,并尽可能向行政审批局集中。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要规范行政审批程序,整合有关工作力量,优化再造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承接能力和审批效率,主动接受省市相关部门的指导监督,确保权力运行顺畅高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谁行权、谁担责”的原则,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特别是加强对事关群众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事项的监管。在12月底前,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牵头,市各有关部门主动配合,履行交接程序,签订赋权交接工作责任书,明确各自权责边界、追责情形、免责事项以及公章使用等问题,确保从2018年1月起按新赋权清单要求运行。?附件:1.赋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2.赋权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清单3.赋权可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报事项清单?淮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1赋权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接审批事项清单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涉及市级部门 相关免责情形 相关追责情形 备? 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人才中介服务、职业中介)机构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2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4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5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人社局 6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市发改委 7 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竣工测量图备案 行政其他 市发改委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8 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安全防护措施备案 行政其他 市发改委 9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 行政许可 市各有关部门 10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行政其他 市发改委 1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市经信委 12 为修缮古建筑、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及建设、修缮经依法批准的仿古建筑生产粘土实心砖许可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13 融资性再担保 2.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业务范围 行政许可 市金融办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3.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 行政许可 市金融办 4.设立分支机构 行政许可 市金融办 5.分立或者合并 行政许可 市金融办 7.变更公司及分公司营业住所 行政许可 市金融办 14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财政局 15 企业登记 1.内资企业登记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2.外商投资企业登记 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 3.企业集团登记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核准登记注册 行政许可 市工商局 6.新建企业筹建登记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6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17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8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19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行政许可 市质监局 20 药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21 食品经营许可 1.食品经营许可(食品销售类)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2.食品经营许可(餐饮服务类)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22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23 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24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25 占用或者征收林地的审核或审批 2.临时占用林地 行政许可 市农委 3.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项目占用林地 行政许可 市农委 26 出林区木材运输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27 江苏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利用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委 28 江苏省重点和“三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委 29 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狩猎证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30 养殖权的许可行政许可 市农委 31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生产许可证续期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32 渔业船舶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1.渔业船舶普通船员资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2.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职务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33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1.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3.渔业船舶改变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或者拆除重要设备、部件的核准 行政许可 市农委 34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委 35 养殖渔业船舶控制指标核准 行政许可 市农委 36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行政许可 市农机局 37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机局 38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经营条件认定 行政许可 市农机局 39 进口兽药通关单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40 兽药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农委 41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42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43 植物及植物产品调运检疫证书核发 农业植物检疫(产地检疫)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农业植物检疫(调运检疫) 行政许可 市农委 44 动物检疫证明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45 建设殡仪服务站和骨灰堂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46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1.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47 社会福利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政局 48 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49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市教育局 50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1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2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3 临时占用体育设施批准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4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5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 1.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2.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56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57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58 公共场所(不含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卫生许可 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市卫生计生委 59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1.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2.饮用水供水单位建设项目竣工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3.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60 医疗广告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61 放射诊疗许可 1.放射诊疗资质认定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62 医护人员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 1.医师(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注册(含多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6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64 内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65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前置审查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66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登记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67 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1.文物保护工程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2.变更经文物主管部门批准的文物保护工程方案中的重要内容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68 建设工程对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69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审核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70 借用、交换馆藏文物审批 2.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不含一级文物) 行政许可 市文广新局 71 跨区域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跨县举办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宗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72 宗教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行政许可 市民宗局 73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 行政许可 市民宗局 74 华侨回国来江苏省定居审批 行政许可 市外侨办 75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76 建设工程抗震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77 不(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1.不宜公开招标项目的批准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2.应招标工程不招标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78 商品房预售许可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79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80 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 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砍伐城市树木、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81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82 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83 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84 城市公共绿地内及其外围20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许可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市住建局 85 临时占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86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87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88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许可 行政许可 市城管局 89 住房和城乡建设类企业资质核准 5.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核准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1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核准 行政许可 市住建局 90 省外勘察、设计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单项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1 国有投资建设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控制价备查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2 建设工程各类合同及相关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3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4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5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的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6 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其他 市住建局 97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防护的设计审查 行政其他 市行政审批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98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行政其他 市民防局 99 拆除报废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1.拆除报废5级以上人民防空工程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2.改造人民防空工程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00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01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02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防局 103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104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市管以上骨干和流域性河道之外的其他事项。 105 取水许可及排污口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工业日取水1.5万方/天以下,农业取水3方/秒以下的事项。 106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 107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108 新建、改建、扩建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的项目批准 行政许可 市地震局 109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110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11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11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113 涉及公路安全保护许可 1.涉路施工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2.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更新采伐护路林或公路用地上的树木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5.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500米范围内依法进行疏浚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14 涉及公路管理许可 1.因施工需分流、中断交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2.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调整、变更收费公路交通标志、标线方案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15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 1.客运(班线、包车、旅游)经营者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经营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7.道路客运站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8.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及终止经营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含普通货运、专用运输、大件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2.道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交通物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4.道路货物运输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6.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7.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16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8.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117 涉及机动车维修类经营许可 1.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2.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18 涉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类经营许可 1.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19 汽车租赁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0 涉及水路运输经营类许可 2.国内水路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省内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4.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5.新增省内客船运力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0 涉及水路运输经营类许可 6.新增省内危险品船运力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7.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1 外商投资道路水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1.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立项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2.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水路运输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2 港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3 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4 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5 港区内进行危及港口安全的采掘、爆破施工等活动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126 港口的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建设、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专用场所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7 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8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活动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29 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30 防止船舶污染水域作业许可 1.残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货物残留物的接收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2.装载油类、污染危害性货物船舱的清洗作业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船舶水上拆解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4.冲洗载运有毒货物、有粉尘的散装货物的船舶甲板和舱室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5.排放压载水、洗舱水和机舱污水以及其他残余物质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6.船舶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31 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审批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3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133 交通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含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 1.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含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原审批机关工作人员不承担下放事项实施行政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下放事项承接机关不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 下放事项承接机关及其审批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相关责任。原审批机关截留下放事项审批环节、增设新的审批流程的,原审批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承担因审批产生的所有责任。 ? 2.航道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含设计变更)和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3.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竣工验收 行政许可 市交通局 ?附件2赋权驻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支机构审批事项清单?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涉及市级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3 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核发 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历史文化区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4 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核发 行政许可 市规划局 5 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核实 行政其他 市规划局 6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7 地质勘查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8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乙级、丙级资质审批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9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审查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10 改变土地用途审查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11 国有企业改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12 临时用地审批 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13 建设用地供地审查 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查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划拨使用国有土地审查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有偿使用国有土地审查行政许可 市国土局 1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和项目备案 行政其他 市国土局 1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16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17 公众聚集场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18 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19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20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21 易制毒化学品(一类、二类)运输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22 城市范围内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 市公安局 注:1.此类权力事项,由市级主管部门放权至开发区分支机构。2.第1-5项中,如涉及跨区域的建设项目,由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实施主体。?附件3 赋权可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报事项清单序号 权力名称 权力类型 涉及市级部门 报送方式 项目名称 子项名称 1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1.个人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2.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3.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4.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2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1.专职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3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4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5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2.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登记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3.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6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和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1.公证机构的设立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2.公证员一般任职执业审核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3.公证员考核任职执业审核 行政许可 市司法局 市级转报 7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8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其他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9 货物进出口许可证核准 ?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开发区直报 10 货物自动进口许可证核准 ?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开发区直报 1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市商务局 开发区直报 12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 ?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13 地方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 ?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14 企业投资建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 行政其他 市经信委 开发区直报 15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变更与退出审批 ? 行政许可 市经信委 开发区直报 16 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招标的核准 2.企业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 市经信委 开发区直报 17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调剂使用、配制和委托配制制剂许可 1.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市级转报 2.调剂使用审批 行政许可 市食药监局 市级转报 18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 普通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开发区直报 19 林木采伐许可 1. 商品林和公益林采伐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开发区直报 2. 疫区内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需进行松木商品材采伐的审批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开发区直报 20 有关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批、核发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开发区直报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农委 开发区直报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21 医疗机构准入管理 1. 医疗机构设置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2.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含变更、注销、补办)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3. 医疗机构校验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4. 医疗机构开展戒毒脱瘾治疗许可 行政许可 市行政审批局 开发区直报 22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与登记 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民宗局 开发区直报 23 河道采砂及管理范围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 河道(除长江)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从事相关活动审批 行政许可 市水利局 开发区直报 2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2.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行政许可 市安监局 开发区直报 注:1.此类行政权力可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直报;也可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向市级报送,由市级转报;2.上述权力事项已由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运行的,仍按现有模式运行;未在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运行的,可按直报流程运行。淮政发(2017)1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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