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政策文号:淮政发(2014)181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4〕1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39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统筹发展养老事业和产业,使社会力量逐步成为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主体,大力发展各种类型的养老服务和产品,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使养老服务业成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信息为辅助,功能完善、服务优良、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市,以县(区)为单位全面建成虚拟养老院;—;—;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5万个以上就业岗位。二、主要任务(一)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建立以社区为纽带,企业和机构为主体,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广泛参与,市场资源、公共资源、公益力量充分整合,满足各类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发挥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各类企业发挥资金和人才优势,积极开发养老市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品种丰富、价格合理的养老服务;发挥政府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通过规划管理、目标管理、资金人才保障等手段,促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建立完善;发挥信息化技术在居家养老服务中的支撑作用,以“智慧社区”为依托,建设“虚拟养老院”,发展老年电子商务,开发老年家庭医疗监测和传感系统,创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模式,各县(区)在2015年前均要建成“虚拟养老院”,服务覆盖城市社区老年人,到2020年,服务覆盖所有老年人;发挥社区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的公益性作用,有效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鼓励和支持社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提供门类丰富、安全可靠的社区养老服务,利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临时托老、医疗康复、文体娱乐、精神慰藉、应急救援、餐饮洗浴等服务;提供满足居家老年人物质文化生活需求的上门服务,整合各类服务主体的资源力量,上门开展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急、助购等专项服务;提供针对困难高龄老年人的长期性看护服务,依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立由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对困难高龄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视等特殊照护服务。(二)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住宅小区交付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所在街道(乡镇)管理,归社区使用。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县(区)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城乡规划确定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建立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平台。每个社区均要建有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并整合社区卫生服务、文体活动、生活服务等养老设施,形成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依托,各类养老服务设施为支撑的社区养老服务平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以政府为主导,广泛吸引社会参与。各县(区)每年要给予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不低于5万元的运营管理经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增长机制,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3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支持企业和社会力量通过领办、兴办、冠名等方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鼓励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发经营性服务项目,以经营所得贴补公益性养老服务。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建设社区老年活动中心、老年助餐点、老年浴室、老年康复设施等养老设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使用和监管。(三)加速推进养老机构发展充分释放养老市场的活力,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积极性,全力推进民办养老机构建设,用市场的力量解决养老床位数量不足、质量不高的问题。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为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的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为养老机构项目的立项审批等提供高效服务。大力推进养老机构的建设。做好新建养老机构的规划工作,将新建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作出安排。根据城市发展和人口规模及老年人需求,在城市中心区、近郊区、郊区等分别布局建设低、中、高端养老机构;区别不同社区特点,布局建设大、中、小型养老机构;针对不同区域特点,布局建设供养、颐养或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做好新建养老机构的土地保障,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预留用地规划并确定养老机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做好新建养老机构的招商工作,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机构建设。盘活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机构。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改造建设养老机构,探索利用居民自有住房改造建设养老机构的途径。民政、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要制定扶持社会力量利用存量资源建设养老机构的具体措施。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要避免铺张豪华,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城乡特困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推行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积极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企业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公有产权的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服务项目和设施安全标准化、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从2014年起,对符合床位资助条件,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市区(清河区、清浦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新城,下同)范围内护理型床位补贴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非护理型床位由县(区)给予适当补贴。从2015年起,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社会力量兴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实住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护理200元以上、自理100元以上的日常运营补助。新办养老机构补助期限为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已办养老机构从2015年起补助三年。市区范围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四)切实加强农村养老服务按照城乡一体化要求,统筹推进农村养老服务发展。建设以镇区域性养老中心为重点,敬老院为骨干,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基础,村老年关爱之家、关爱驿站等养老设施为补充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做好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划和建设,2015年前全市重点乡镇都要建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坚持做好兜底性养老保障前提下,面向本镇和周边乡镇开展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在乡镇建设养老机构,参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充分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集体房产、农民自有住房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设施,推进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功能,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放开发展。在乡镇中心小学附近建设“关爱驿站”,为农村送学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完善农村敬老院托底功能,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使农村特困老人老有所养。在确保特困人员生活的前提下,拓展社会寄养、日托照料等多种功能,逐步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转型。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敬老院改革,通过公建民营等方式,转给社会组织、企业或有能力的个人运营。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老年协会作用,督促家庭成员承担赡养责任,实施邻里互助、志愿服务“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助老等机制,解决周围老年人实际生活困难。(五)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和整合高等院校、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资源,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促进养老人才市场的形成,用市场机制调节各地养老服务人才资源的供给。发挥人才市场作用,鼓励中介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养老人才中介服务。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企业在技术职称评定、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与公办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待遇。根据职称、从业年限等因素,对从事养老服务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补助。建立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在养老服务业中设置社会工作岗位。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监测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各县(区)要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六)全面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积极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实现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卫生健康服务便捷对接。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纳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与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相互配合,实现资源共享。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康复需求。鼓励医院将闲置资源改造成康复医疗机构或增加老年病科床位。社区等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广泛开展健康体检、保健咨询、上门巡视等服务。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积极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并对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提供康复医疗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市民政部门要联合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出台鼓励和支持护理院(护理型养老机构)发展的具体措施。政府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七)切实提高养老信息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手段和互联网技术,不断创新养老服务方式和服务内容。加强各类养老机构信息化建设。整合人口管理系统等信息资源,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市、县(区)和街道(乡镇)。推广具有紧急救援、自动报警等功能的养老服务信息呼叫终端,综合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实现对老年人的主要生命体征等情况进行远程监测,发生异常情况时,能及时向老人亲属或市区呼叫中心发出报警信息。(八)大力发展养老产业促进养老制造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使之成为支撑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产业。在招商引资、本土创业中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养老用品的生产经营。积极推动以老年生活照料、老年健康服务、老年体育健身、老年文化娱乐、老年教育、老年金融服务、老年旅游等为主要内容的养老服务业发展,做好养老产业专项规划,制定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建立养老产业统计体系。充分发挥我市生态环境、历史人文等资源优势,依托白马湖建设国家级生态旅游休闲度假基地,建设养老康复疗养基地。依托洪泽湖开发老年人生态旅游度假基地。依托盱眙县山水、温泉等旅游优势,发展健康养老产业,将天泉湖旅游度假区打造成华东地区养老示范基地。对三个基地要进行高标准规划、高起点建设。各县(区)结合本地特点,制定促进老年产业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探索建设一批县(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培育一批养老产品制造业和养老服务业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同时,争取有更多的项目列入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通过省级项目、资金、政策等扶持,不断壮大全市养老产业规模。推动养老社区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积极引进先进管理理念,吸引各类资本参与养老社区的建设和运营。(九)健全养老服务监管和评估制度新建养老机构要按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提交建设、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环保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及其他必备材料。规划、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和规范的指导,住建部门要按照《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对项目的设计、施工等进行检查验收。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管理服务,完善准入、监管和退出机制。民政、公安消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环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和工商等部门,要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一律实行市场定价。统计部门要建立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并牵头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等。要完善评估指标体系,严格评估流程,综合利用评估结果,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到2015年,全面建立科学合理、运转高效的长效评估机制,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十)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切实履行政府兜底保障责任,全市各级政府要普遍建立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各地要区别不同的服务内容,分别采取“补人头”和“补机构”的方式,补贴困难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消费。有条件的县(区)可将养老服务补贴范围扩大到重点优抚对象和中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以及空巢、高龄老人。(十一)建立老年人政策性保险制度按照机构投保、保险公司运作、政府支持的原则,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制度。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自正式投入运营起前三年的综合责任保险由各县(区)政府给予补贴。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扩大保障范围,投保机构财产险等险种。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探索企业捐赠、社会赞助、村集体出资以及个人购买等多种形式的参保机制,提高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覆盖率,提高老年人抵御风险的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对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给予补贴。鼓励老年人投保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三、扶持政策(一)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和养老设施规划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政府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编制实施后,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各地要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二)保障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单位自有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养老服务设施可集中建设,也可分散配建,如果属于代建,则建成后移交民政部门管理。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经民政部门认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机构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公开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擅自改变条件或搞房地产开发。从2014年开始,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区)、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均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支持农村使用村级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三)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营业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向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机构的,自首次取得许可并依法登记起可按规定免征证照类、登记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发展目标,抓好责任落实,确保取得实效。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财政、教育、卫生、国土、住房城乡建设、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金融、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政府主导、民政部门主管、老龄工作机构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二)深化养老机构审批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破解养老机构设立审批中的瓶颈和障碍,对养老机构的设立一律实行“先照后证”的制度。规划、国土、住建、公安消防、卫生防疫、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工商、民政等相关部门要本着门槛低、入口宽、流程短的原则,从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此基础上,民政部门牵头制定新建和改扩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流程图。其他相关部门也应设立统一的受理窗口、实行一站式服务、限期办结,为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提供宽松的环境和便捷的通道。(三)完善投入机制在积极争取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有关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各级财政要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市、各县(区)要增加彩票公益金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拿出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要努力拓宽养老服务业投融资渠道,发展多种融资方式,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业。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鼓励慈善捐赠资金投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四)扩大社会参与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鼓励保险机构以商业化运作模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和养老社区建设。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实施老年精神关爱项目。加强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积极扶持发展各类为老服务志愿组织,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动员机关干部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大中小学学生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探索建立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盘活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空巢、失能老年人服务资源。推行为老服务时间储蓄银行,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加强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老龄(老年)协会建设,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弘扬敬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制定具体政策措施。?附件:重点任务分工?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5日?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序号 重点任务 责任单位 一、总体目标部分 1 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2 到2020年,标准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率分别达到80%、40%,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覆盖全市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 到2020年,养老床位总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4 到2020年,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50%以上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 到2020年,社会力量举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床位数占比达到70%以上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地税局、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6 到2020年,养老护理人员培训率达到100%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7 全市养老服务业提供5万个以上就业岗位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主要任务部分 8 到2015年,以县(区)为单位建成“虚拟养老院”,服务覆盖城市社区老年人;到2020年,服务覆盖所有老年人 市民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9 鼓励和支持社区物业企业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 10 建立由社区自治组织、社区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共同参与的“一对一”、“多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对困难高龄老年人开展探视、巡视等特殊照护服务 市民政局、市文明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11 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住宅小区交付时,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所在街道(乡镇)管理,归社区使用 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2 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凡老城区和已建成的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未达到标准的,各县(区)要在2015年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用房 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3 各县(区)每年要给予符合条件和标准的社区居家养老中心不低于5万元的运营管理经费,并建立增长机制,每个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配备3名以上专职服务人员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各县区人民政府 14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类价格执行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供电公司 15 加强社区坡道、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改造、维护、使用和监管 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质监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6 将新建养老机构建设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中作出安排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7 根据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需要,预留用地规划并确定养老机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 市国土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18 做好新建养老机构的招商工作,积极引导各类企业和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机构建设 市民政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 19 2015年底前,制定支持社会力量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储用房、学校、办公楼等存量房产和土地以及利用居民自有住房改造建设养老机构的具体政策 市民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 2015年6月底前,制定公办养老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推行养老机构公建民营,探索将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企业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21 从2014年起,对符合床位资助条件,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以租赁用房举办且租期5年以上的养老机构,每张护理型床位给予不低于5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市区范围内护理型床位补贴由市、区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对非护理型床位由县(区)给予适当补贴。从2015年起,建立养老机构日常运营补贴机制,支持社会办和公建民营的养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对社会力量兴办或经营的养老机构,按入住满3个月以上实住老人数,每月分别给予护理200元以上、自理100元以上的日常运营补助。新办养老机构补助期限为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已办养老机构从2015年起补助三年。市区范围的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由市、区财政按3:7比例承担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2 鼓励国外、境外企业和个人在我市设立外资养老服务机构,在政策优惠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 23 做好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规划和建设,2015年前全市重点乡镇都要建有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在乡镇建设养老机构,参加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 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4 利用农村闲置的学校、村集体房产、农民自有住房等资源建设农村养老设施,推进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设,不断提升服务功能,推进农村“老年关爱之家”放开发展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5 在乡镇中心小学附近建设“关爱驿站”,为农村送学老年人提供关爱服务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26 加快培养老年服务管理、医疗保健、护理康复、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等专业人才,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27 促进养老人才市场的形成,发挥人才市场作用,鼓励中介组织、社区、社会组织提供养老人才中介服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商务局 28 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制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29 适时发布养老护理员工资监测价位,积极推动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努力提高养老护理员的工资水平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30 支持引导养老护理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技能培训,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分别给予每人3000元、2000元、1000元、500元一次性补贴 市民政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1 出台医养融合发展的具体政策 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 32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将其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 33 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 34 鼓励乡镇卫生院开展养老服务,支持其参与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与运营,并对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网点提供康复医疗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5 到2020年,50%的城市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残联,各县区人民政府 36 制定促进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37 建立养老产业统计体系 市统计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 38 规划布局养老服务业集聚区和养老服务特色产业基地,探索建设一批县(区)级老年服务产业园区和乡镇(街道)老年服务街区,培育一批养老产品制造业和养老服务业龙头骨干企业。积极创建省级“现代服务业创新示范企业”。争取有更多的项目列入省现代服务业“十百千”行动计划养老服务业重点项目 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39 推动养老社区建设,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养老需求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民政局 40 除由政府主办且经营的养老机构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的实行市场定价 市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1 建立养老服务调查评估制度,鼓励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调查,鼓励社会组织和养老机构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市民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2 制定政府为困难老年人购买养老服务的具体政策,为城乡低保对象等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等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接受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3 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和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新办养老机构自正式投入运营起前三年的综合责任保险和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投保老年人意外伤害险由各县(区)政府给予补贴 市民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44 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险制度,增强老年人接受护理照料的支付能力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扶持政策部分 45 将发展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省政府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编制实施后,市发改委牵头编制实施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规划局 46 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确定市、县(区)、乡镇(街道)和社区(村)四级养老设施的规模、数量、权属、功能、位置、运营模式和服务半径。在旅游、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专项规划中,要考虑养老服务需求。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旅游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7 将养老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按照到2015年、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30‰、40‰的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养老服务设施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8 由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采用招拍挂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对单位自有用地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年限均不超过50年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49 经民政部门认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变更为营利性机构时,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出让金(租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应整体转让,不得分割转让和分割销售。公开出让时,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严禁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擅自改变条件或搞房地产开发 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50 从2014年开始,对社会力量提供的床位数在200张、5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其投资项目可分别列入县(区)、市级服务业重点项目,1000张以上的养老服务投资项目积极申报纳入省级服务业重点项目,均优先给予用地保障。支持农村实用村级建设用地兴办养老服务机构 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1 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市物价局、市住建局、市文广新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供电公司、中国电信淮安分公司、中国移动淮安分公司、中国联通淮安分公司、江苏有线网络公司淮安分公司,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部分 52 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基金,不断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积极支持引导养老服务业健康快速发展 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3 增加彩票公益金的投入,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要拿出50%以上要用于养老服务,体育彩票公益金要为本地区老年人配备健身器材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体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4 通过贷款贴息、直接融资补贴、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等方法,让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投向养老服务业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5 积极争取国债投资等资金,支持发展养老服务项目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56 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信贷支持,优先安排贷款资金,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合理确定贷款期限,适当给予利率优惠。创新养老服务信贷产品,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资产抵押贷款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市金融办、市发改委、人行淮安市中心支行、银监会淮安监管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7 引导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发展为老服务公益慈善组织。鼓励社会力量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58 开展“老年精神关爱行动”,实施老年精神关爱项目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 59 推行为老服务时间储蓄银行,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制度。支持老年群众组织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服务社会活动 市文明办、市民政局、团市委、市妇联 60 加强老龄(老年)协会建设。支持社会服务窗口行业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活动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淮政发(2014)18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