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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13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0〕150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徐政发〔2010〕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徐各部省属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供销合作社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立足服务“三农”,加快改革重组,创新经营机制,提升服务水平,推动科学发展,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现代流通服务业、带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力量。为进一步加快全市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步伐,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当前,我市现代农业的快速发展,农业生产方式加快转变,农业经营形式加速转型,农村流通服务发生重大变化,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组织体系完整的优势,积极参与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提供综合服务,全面提升农村社会化服务水平;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与“三农”联系紧密的优势,主动领办、创办、参办各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引领千家万户的农民走向千变万化的市场,全面提升农业产业化水平;迫切需要供销合作社发挥流通服务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连锁配送企业、农产品交易市场、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服务平台建设,大力拓展农村市场,改善农村消费环境,全面提升农村现代流通服务水平。
   (二)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坚持开放办社方略,大力推进供销合作社理念创新、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努力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把供销合作社真正办成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开创具有时代特征、农村特点、徐州特色的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统筹城乡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现代流通网络建设
   (三)健全完善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我市农业资源丰富、交通运输便捷的优势,大力发展具有统一标识、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服务和跨区域辐射功能的农资经营骨干企业,加快建设区域配送中心,构建覆盖农村的连锁经营网络,确保农民群众用上放心农资。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从事种子、农机具、成品油等商品经营,开办庄稼医院,面向农民提供各种技术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现有设施承担化肥、农药以及防汛救灾物资的地方商业储备、救灾储备任务。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壮大日用消费品连锁骨干企业,改造提升传统经营网络,加快区域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延伸连锁超市和便利店等农村零售终端,逐步形成市有龙头企业、县有配送中心、镇有超市、村有便利店(农家店)的连锁经营体系,营造管理规范、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传统经营优势,依法开展烟花爆竹批发和零售业务,加快培育烟花爆竹经营骨干企业,合理布局经营网点,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统一规划、监督指导下积极拓展家电、图书、通讯产品、非处方药品等连锁经营业务,积极推动卫生资源下乡进村。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参与“新网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双百”市场工程的建设。
   (五)大力拓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服务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改造升级,参与和实施“菜篮子”工程建设,建立健全检验检测、资金结算和信息服务系统,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和区域配送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推动大型连锁超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经纪人的产销对接,培育农产品品牌,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争取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政策,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建立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
   (六)整合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构建绿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网络优势,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再生资源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商务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依法从事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从业人员资格管理,逐步形成集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为一体的绿色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进一步强化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建设
   (七)加快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认真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采取创办、联办、领办等多种形式,积极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大力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开辟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推进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品牌化经营,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五好”示范社建设,创建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会),创办消费合作社、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不断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对供销合作社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八)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推进行业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农资、棉花、果品、食用菌、蜂产品、畜产品、烟花爆竹、再生资源等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时,要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的作用,积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
    四、进一步强化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九)强化农村社区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中心镇为农服务工程建设,加快构建连接城乡、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运转高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网络。按照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原则,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高标准、高质量地建设好生活日用品、农资超市。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在继续搞好农资供应、日用品销售、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基础上,积极开展文体娱乐、科技咨询、中介代理等全方位服务,努力搭建生产生活资料供应平台、中介服务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相关扶持政策,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共同打造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
   (十)努力拓展为农服务领域。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大力开展农产品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业技术能手的培训工作,发展农村中等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生产经营能力。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投资担保公司和村镇银行,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供销合作社倾斜,允许供销合作社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大力发展农村流通信息服务,为农民群众提供农产品价格、品种、交易等市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养老、幼儿教育、观光旅游、家政服务、中介评估、经纪代理等生活服务,发展电子商务、期货交易等新型交易方式,依法依规从事典当拍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经营业务,创造条件进入新技术、新材料等生产领域。
    五、进一步强化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十一)大力提升联合社服务功能。切实增强市和县级联合社的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不断提升推进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村社区综合服务、管理运营本级社有资产和进行职工社员教育培训的能力和水平。大力推进开放办社,探索成立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信用合作社参加的农村合作经济联合会。广泛吸纳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大户和农民经纪人,积极创建行业协会等各类组织,拓宽服务范围,提升服务功能。着力强化社有资产监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能,强化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积极探索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经营者和职工的积极性。严格监督社有企业按照《公司法》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各级供销合作社要按照《供销合作社章程》要求,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按期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做好理事会、监事会换届选举工作。
(十二)切实增强基层社服务能力。将基层社作为供销合作社扎根农村、贴近农民、强化为农服务的基本环节。根据县域经济发展和规划建设要求,结合中心镇建设,及时调整基层社建制,优化布局,创新机制,壮大实力,努力把基层社打造成为自主经营的实体、为农服务的载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的联合体。着力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基层社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积极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逐步结成利益共同体。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留存资产,由县级供销合作社代行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三)全面加强联合社机关建设。按照法治高效廉洁机关创建活动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行文明服务制度,健全运行管理制度,提高人才队伍素质,优化行风政风,强化绩效考核,全面提高市、县两级联合社机关的决策力、执行力和战斗力,努力提升供销合作社的经营服务水平。县及县以上联合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联合社机关,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管理办法。
    六、进一步强化社有企业运营管理
   (十四)加快发展和培育骨干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大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以市场为导向,以资产为纽带,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在日用消费品、农资、农副产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充满活力、实力较强的企业集团。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创新融资方式,运用市场机制,优化产权结构和产业布局,拓展经营范围和服务领域,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超对接、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建材下乡、农机具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申报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等扶持项目,大力开拓城乡市场。
   (十五)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根据为农服务需要,参股、控股组建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逐步建立产加销、贸工农、农科教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兴办或与农民联办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优质高效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参与国家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和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项目的支持力度。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在果品、茶叶、水产品、蜂产品、畜产品、食用菌等传统优势领域加强品牌整合,加快产品研发,提高产业化水平。
   (十六)切实提升企业市场竞争能力。采取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权责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改制和产权改革,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深化企业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激励和约束机制,提升企业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对为农服务的骨干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的控股地位。支持具备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进一步理顺供销合作社系统、机关、企业的管理关系,探索建立新型社有资产运营管理平台,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进一步强化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纳入“三农”工作的大局,强化组织领导,明确职能定位,制定发展规划,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农业和农村工作中的独特优势,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并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扶持。各级制定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供销合作社企业可以参照执行。
   (十八)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和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置土地资产。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属不清为由,非法侵占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的合法土地使用权。对供销合作社长期使用未确权的土地,依据国家、省、市土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尽快完成符合条件的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社有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土地使用,并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方式进行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欠费、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发展农村流通服务网络。
   (十九)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对于政府核查确认的企业经营性财务挂账,要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盘活资产、扩大经营、提高效益等多种渠道逐步消化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二十)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供销合作社及其全资或控股的企业因机构调整或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改制留存资产)在系统内部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属于社有资产的内部调剂,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二十一)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城市建设等需要拆除的供销合作社及企业经营网点要按政府相关文件给予合理补偿,并妥善解决好拆迁涉及的职工安置问题。
   (二十二)高度重视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完善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明确职能任务,充实工作力量,保持领导班子的相对稳定。全面实施人才兴社战略,积极探索供销合作社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才双向流动机制,大力引进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努力造就一支善操作、会落实、能创新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供销合作社举办的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等培训纳入全市农村人才培训计划,在培训经费、师资力量、资格认证等方面予以支持。
    各级供销合作社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机遇意识和责任意识,更新发展理念,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效率效能,努力开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新局面,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振兴徐州老工业基地、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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