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26日
政策文号:淮政发〔2013〕234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13〕23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鼓励和促进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形成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带动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发挥苏北重要中心城市的辐射带动功能,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发展总部经济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总目标和全面小康社会建设阶段性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优化政策、服务、环境为主线,突出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制造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三)总体目标。加快构建较为完善的企业总部发展环境、政策框架和服务体系,企业总部数量明显增加,企业总部的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总部经济的规模效应初步显现。到2015年,培育本地企业总部5-10家,引进区域性企业总部或企业功能性总部20-30家,总部经济型企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5%以上。通过5至10年努力,使淮安总部经济型企业利用国际国内市场和整合资源能力显著提高,以水渡口中央商务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为核心的企业总部集聚区初具规模,基本形成区域性企业总部中心城市格局。二、工作重点(一)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总部。充分发挥地理位置、产业支撑等方面的优势,通过完善政策、建设载体、优化服务、强化招商引导、创新招商模式、增强中介服务等措施,主动出击,积极招引跨国公司、外商企业、中央大型企业、长三角地区大型民营企业来淮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领先的集团公司来淮设立区域性总部;鼓励国内外大中型企业来淮设立营运管理中心、物流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中介服务中心、结算中心、投资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机构,提高城市的综合服务功能。(二)着力培育本土企业总部。扶持综合实力强的本市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逐步形成一批市场前景广阔、规模效益明显、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总部经济型企业。重点围绕特钢、盐化工、电子信息、食品四大主导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两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工业总部经济型企业;围绕打造区域商贸物流中心、商务中心、金融中心,培育服务业总部经济型企业。鼓励本地企业扎根淮安,通过资本经营、业务重组、建设生产基地等方式,加快从生产企业向总部经济型企业转变。鼓励本地企业在外地开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到淮安结算、汇缴纳税。(三)加快建设总部集聚区。充分调动市、县(区)和企业三方共建的积极性,按照区位优势突出、功能定位清晰、产业特色鲜明的要求,优化企业总部区域布局,形成集中、集约、高效的企业总部集聚区。以水渡口中央商务区、淮安生态新城、淮安现代商务集聚区为先导,突出生态和科技元素,建设总部经济大厦和公共服务平台等发展载体,重点引进综合性企业总部,积极打造长三角北部科技商务服务中心;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和其他区为依托,根据产业特点和服务业集聚区功能要求,重点发展职能型总部集聚区;以四县承接总部生产加工基地为重点,重点发展特色产业总部生产基地。(四)努力做强主导产业。坚持总部经济与支柱产业发展、生产基地培育、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充分挖掘、利用我市产业条件,加快形成具有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的产业集群。深化产业链垂直整合,发展产业配套支撑体系,重点围绕特钢、IT、盐化工、食品产业,打造全省重要的特钢产业基地、全国新兴电子信息产业基地、中国盐谷和全省重要食品生产基地。依托各县(区)特色产业,加快升级和兼并重组步伐,培育壮大一批地方特色突出、带动力强的产业群。三、认定标准本意见所指企业总部,是指完成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该机构为集团的生产经营管理中心和经济核算中心。按照类型可分为综合型地区总部、功能性机构总部。(一)综合型地区总部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和大区域性的企业设立的运营总部或分公司,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总部。(二)功能性机构总部是指国内外大企业设立的能够履行跨地区范围的研发、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支持服务等营运职能的企业总部。各类型企业总部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及主要工作场所在我市境内,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本市外全资或控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三)依法诚信经营,并且10年内不改变在淮经营注册地和纳税注册地。四、扶持政策(一)企业总部开办奖励。经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根据其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由总部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开办奖励,每个综合型地区企业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二)企业总部办公用房补助。经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最高不超过50万元。经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租用办公用房且租赁期达到2年以上的,每年按照租金的5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综合型地区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年每个功能性机构总部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补助资金由总部所在地县(区)政府承担。(三)企业总部经营贡献奖励。经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其新增税收(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最高可按照前三年100%、后三年60%的标准予以奖励。经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其缴纳的与销售挂钩的规费达到一定规模,对我市有较大贡献的,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可适当予以奖励。现有企业认定为企业总部的,上一年度入库税收达到1000万元,且本年度增量超过300万元以上的,最高可按照不高于该增量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30%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企业发展,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四)企业总部人才奖励。经市认定的新引进企业总部,从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工资、薪金所得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市级分成部分给予同额奖励。同一年度单个企业总部高管奖励累计最高限额为100万元。(五)各类大型企业在淮新建的总部、区域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项目用地按工业项目用地方式出让。(六)优先在总部经济型企业中评选文明单位及其他各类先进集体;优先在总部经济型企业的工作人员中评选各类先进个人。鼓励总部经济型企业负责人参选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高其参与淮安建设的积极性。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构建工作体系。成立由市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相关部门参加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统筹发展、考核评价激励等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区)要明确分管负责人和责任部门,统筹推进本辖区内的总部经济发展;建立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地区和部门共同参与的总部经济发展协调推进机制。(二)实施认定考评,突出示范引领。进一步研究总部经济的特征指标,制订总部经济示范区和企业总部认定管理办法,组织做好示范区和企业总部的认定工作。建立和完善总部经济发展考评体系,形成对贡献突出的总部经济示范区、示范企业的表彰激励机制,发挥总部经济示范区和企业的引导带动作用。加强对总部企业的备案管理和跟踪服务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总部企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三)完善扶持政策,强化要素支撑。制订完善总部经济发展实施细则,在财税、用地、人才等方面完善扶持政策,形成全面推动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实施积极的土地支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鼓励引进和培育企业总部人才,加大总部经济型企业紧缺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建立总部人力资源贮备库,打造人才高地。(四)优化服务环境,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总部经济的研究和宣传,积极与总部经济型企业进行对接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实际问题,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总部经济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开展总部经济宣传活动,推广总部经济发展经验、基地建设经验,营造有利于总部经济加快发展的舆论环境。?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6日?淮政发(2013)234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