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04日
政策文号:淮政发〔20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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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5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决策部署,完善我市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建立“借、用、还”相统一的政府债务管理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 控制规模。实行规模控制,严格限定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将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分清责任。明晰市、区政府间债务界限,明确政府与企业的债务责任,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依法承担各自责任。防范风险。强化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和防控,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稳步推进。严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债务,稳妥处理存量政府性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二、规范政府性债务举借机制(一)明确举债主体。市、县(区)政府通过省政府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偿债主体为市、县(区)政府。乡镇政府不得举借债务,确需举借的应纳入县(区)级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内统筹考虑,并落实偿还责任。政府债务必须通过政府或财政部门举借,其他国家机关单位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其他事业单位举借债务,必须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审批。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也不得通过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方式举借。(二)规范举债程序。市、县(区)要将地方政府债务控制在省下达的限额之内,并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以及公益性项目建设情况,向省提出本地区当年新增政府债务额度,并根据省下达的新增债券额度,编制预算和调整预算方案,并按规定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按规定要求向社会公开。(三)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依法承担特许经营、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鼓励推行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等其它融资方式,拓展公益性项目融资渠道。 (四)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管工作。新发生的政府或有债务,要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并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借债务提供任何方式的担保。 (五)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理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合理划分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的偿债责任。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和政府或有债务。推进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市场化转型改制。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改革力度,理顺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关系,推动融资平台公司走向市场,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加强债务规模控制和预算管理(一)实行限额管理。市、县(区)政府债务年末余额不得突破省核定下达的限额。市本级(含工业园区、生态文旅区、苏淮高新区)、各区政府债务的限额,由市财政部门在省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各地债务风险指标、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二)纳入预算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政府债务分门别类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专项债务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其政府性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三)限定资金用途。各级政府举借的政府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一般债券资金应用于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专项债券资金应用于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中央转贷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资金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四)强化政府债务执行管理。各县(区)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政府债务,市政府要与各县(区)政府签订转贷协议,明确债务责任,并及时转拨债券资金。各县(区)政府要及时组织项目实施,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对列入预算安排的到期政府债务本息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偿还。四、建立有效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一)加快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各县区政府要充分用足置换政策、继续加快推进存量政府债务置换,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符合置换条件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成地方政府债券,以降低债务成本,优化期限结构,缓解偿债压力。充分利用限额空间,将符合条件的或有债务按程序并经批准后转为政府债务,并纳入债务置换。置换债券资金只能用于归还被置换对应的政府债务本金,不得用于支付利息等其他方面。(二)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各县区政府必须对其举借的到期政府债务负责按时偿还。其中,一般债务要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以相应的资金偿还;专项债务要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以相应的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或其它资金偿还。(三)依法妥善处理或有债务。各县区政府要依法妥善处置存量政府或有债务。对确需依法代偿的到期或有债务,要将代偿部分的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并依法对原债务单位及有关责任方保留追索权;对因预算管理方式变化或应由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等原因确属政府债务的政府或有债务,在不突破限额的前提下,报经省级财政批准后转化为政府债务;对违法违规担保的或有债务,由政府、债务人与债权人共同协商,重新修订合同,明确责任,依法解除担保关系。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减少政府债务余额腾出的限额空间,优先用于解决上述或有债务代偿或转化问题。五、加强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市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省财政厅提供的债务率等指标,综合评估各县(区)债务风险状况,对债务高风险的县(区)进行通报预警,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县(区)政府债务限额的主要依据。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债务单位的到期债务、偿债来源、资产负债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进行风险提示。(二)强化债务风险管控。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区,要积极采取措施,逐步降低债务风险,未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区,要认真排查风险隐患,密切跟踪风险变化,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可能,审慎举借新债,合理管控债务规模和增长速度。(三)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各县区政府要制定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依法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当出现偿债困难时,要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财政支出、政府预算安排、处置存量资产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偿还债务,妥善化解债务风险。同时,根据处置债务风险需要,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建立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及时上报应急处置情况。 六、强化政府性债务管理组织领导(一)落实管理责任主体。县(区)人民政府是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责任。市级人民政府对县(区)级政府性债务实行不救助原则。(二)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发挥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能作用,统筹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决策协调、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作为地方政府性债务归口管理职能部门,要完善债务管理制度,细化债务管理办法,充实债务管理力量,做好债务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和风险监控等工作。发改部门要加强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管、正确引导,制止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融资行为。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促进完善债务管理制度。(三)严肃财经纪律。加大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不得以支持公益性事业发展名义举借债务用于经常性支出或楼堂馆所建设,不得挪用债务资金或改变既定资金用途;对企业的注资、财政补贴等行为必须依法合规,不得违法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直接或变相形式提供担保。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出让土地及融资行为。? (四)建立债务管理考核机制。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提高考核分值,加大考核权重。审计部门要将政府性债务管理纳入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范围,认真查处政府性债务举借、使用、偿还等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做好债务风险管控工作。(五)强化责任追究。对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不力的地区和单位,要适时采取提醒、约谈、通报等措施,必要时可责令压减或暂停举借新债;对债务出险、超限举债、未批先借、违规集资、违规使用债务资金、恶意逃废债务等行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真落实中央、省、市的各项规定,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大局观,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协调配合,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有序推进、健康发展。?淮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淮政发(2017)7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