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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0

政策
发布部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30日 政策文号:徐政发〔2011〕7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1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秩序,提升我市水路运输管理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省政府联合批复的《徐州港总体规划》(交规划发〔2009〕668号),现就规范全市港口码头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徐州港总体规划》是市域范围内港口码头规划建设的法定依据。徐州港规划建设徐州港区(含顺堤河、万寨、金山桥、双楼四个作业区)、邳州港区(含戴圩、邳州、河西、西伽河四个作业区)、丰县港区(凤城作业区)、沛县港区(含丰乐、沛城两个作业区)、新沂港区(含窑湾、马港两个作业区)、睢宁港区(睢城作业区)等六个港区、十四个作业区。市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码头必须符合该规划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方可实施。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办理港口码头审批手续时必须符合《徐州港总体规划》。规划作业区外,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进行任何港口码头的新建、改建、扩建行为。
    三、市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认真履行港口行政管理职能,加强对港口码头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四、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新建、改建、扩建的港口码头,由辖区政府负责限期无条件拆除。涉及失职、渎职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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