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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实施意见
江都区、邗江区、广陵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提高城市污水的收集和处理效率,提升城市水环境质量,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监管、统一养护的“四统一”原则,理顺体制、明确职责、规范程序、严格考核,构建既集中统一、层级明晰,又责权一致、相互监督的管理体系,全面提高扬州市区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和运行质效,促进我市排水事业的良性发展,努力打造“功能完善、人水和谐、生态友好”的宜居扬州。
二、总体目标
修编完成新一轮市区城市排水专项规划,理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体制,加大建设和养护资金投入,形成主、次、支、末管网层次清晰、衔接有序、覆盖严密的市区污水处理系统,提高污水收集率和集中处理率,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雨污混流、错接乱排、缺管失养等问题。通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全力保障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到2020年,城区污水管网覆盖率达95%以上,污水集中处理率达95%以上,逐步实现城市污水的全收集、全处理。
三、工作原则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四统一”的原则,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行政管理,其所属市给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污水处理资金使用的监管;市各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自身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1、统一规划
由市城乡建设局牵头,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综合交通规划、城市防洪规划、河道蓝线规划等,按照调整后的市区行政区划,对《扬州市城市排水与防涝综合规划》进行修编,明确“十三五”期间污水处理设施主要建设任务,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科学指导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区各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许可统一由市规划局负责审批。
2、统一建设
市区污水处理厂、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主管网(不含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管网)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由市级建设主体统一建设,其中封闭园区内污水提升泵站及污水主管网等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由封闭园区承担,上缴市级财政专户后,由市级建设主体统一组织建设,其余污水次支管网根据排水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按属地原则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分别组织建设;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管网由建设单位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严格按批准的方案自行组织建设。
3、统一监管
市城乡建设局为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统一审批,市给排水管理处具体负责市区各类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查、施工监管、专项验收、档案管理等全过程统一监管,并负责市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管理。市水利局负责城市河道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放口的审批,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查处工业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并定期监测城市河道水质。
4、统一养护
市区污水管网(不含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污水管网)由市级养护主体进行统一养护。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养护设定5年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现行模式由原养护单位继续负责养护,到“十三五”期末,由市政府统一协调,移交给市级养护主体,实现包括住宅小区在内的污水管网的统一养护,达到省政府对住宅小区排水管网实行统一养护管理的要求。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自行负责其内部污水管网养护。
四、工作机制
1、规划阶段。各区(管委会)根据自身建设和园区发展需要,在《扬州市城市排水与防涝综合规划》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区域内排水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征求市城乡建设局意见,修改完善后,行政区规划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其它功能区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实施,科学指导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市、区两级建设部门会同规划部门监督有关排水规划的执行。
2、建管阶段。一是认真制定计划。市城乡建设局根据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年度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交由相关建设主体实施。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计划下达后,建设主体须按照统一的标准要求组织实施。二是严格审查方案。市规划局在核发市区新建和改造排水和污水设施项目(含住宅小区、公用建筑、企事业单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征求市城乡建设局意见,市城乡建设局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排水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三是强化施工监管。建设单位应将排水和污水设施施工专项方案报市给排水管理处,并按基本建设程序做好相关报建工作;建设工程质监机构应将污水管网(含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纳入质量监督范围,并重点加强污水管网主要环节和关键工序的现场监管;市给排水管理处和市级养护主体应加强对新建管道与现状管道连接工程的现场监督,确保污水管道连接正确。四是实行专项验收。市区排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须组织排水设施专项验收,市给排水管理处、市级养护主体和建设工程质监机构等单位共同参加,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住宅小区、公共建筑、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须与工程主体同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排水管网复测,纸质档案及时归档,电子数据及时录入地下管网GIS信息系统。五是规范排水许可。实行更严格的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制度,市区统一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规范审批,重点对排水户加强雨污分流、管道连接、水质监测等方面的监管工作。
3、移交阶段。市区新建污水管网通过竣工验收并质保期满后,及时签订移交协议,交由市级养护主体进行养护;市区既有污水管网按照“先移交、后整改、再接养”的程序,用两年时间形成市区统一养护的体制。
明确市给排水管理处的监管职责和市级养护主体的养护责任,成立由市给排水管理处牵头,市级养护主体、管网所属行政区建设部门组成的工作小组,负责既有污水管网交接工作。工作小组组织污水管网原建设主体于2015年12月底前,分区分片全面疏通市区污水管网,疏通费用由原建设主体承担。管网疏通完成后,市给排水管理处委托第三方进行全面排查和检测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检测评估费用由市级财政承担。既有污水管网评估结果分为小修保养和大中型维修改造两大类,评估为小修保养类污水管网直接办理移交手续,纳入市级养护主体当年管网养护范围,2016年3月底前完成整改;评估为大中型维修改造类污水管网,由市工作小组统一制定整改方案和计划,由原建设主体于2017年8月底前完成整改工作。整改费用由原建设主体承担,其中,区级承担整改费用的污水管网,由市级财政根据工程审计结果,补贴30%的建安费用。大中型维修改造完成并通过工作小组组织的工程实体验收后,签订移交协议,交由市级养护主体进行养护。
4、养护阶段。市级养护主体按照行业标准负责市区污水管网的养护工作,并主动接受市城乡建设局的行业监管。养护经费由市级财政在污水处理费中列支。市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对管网养护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实行半年度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核拨运行养护经费的依据。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区排水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建设、规划、财政、国土、环保、水利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协调解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移交、运行等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日常工作。
2、健全管理制度
加强全市城市排水设施建设、监管、养护等方面的制度建设,出台《扬州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扬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扬州市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考核办法(细则)》等相关文件,确保各项管理工作有规可依、有据可查。
3、规范资金管理
完善污水处理费调价机制,进一步明确征收范围,尽快使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达到合理水平。污水处理费优先用于污水管网养护和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按年度核定污水管网养护和处理设施运行经费,市财政局依据市城乡建设局的核定结果及时支付,不足部分给予足额补贴。加大资金投入,保障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建设资金的使用接受建设、财政、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名词解释:
1、公共建筑:指商业建筑、科教文卫体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类建筑等供人群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污水主管网:指市区范围内管径500mm以上(含500mm)或依附于《城市综合交通专项规划》明确的主次干道或直接连接污水提升泵站之间的污水管网。
3、市级建设主体:指由市政府直接指令性委托或通过PPP合作等市场化方式选择的承担市区污水主管网建设任务的单位或部门。
4、市级养护主体:指由市政府直接指令性委托或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通过招投标确定的承担市区污水管网养护任务的单位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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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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