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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
淮政发〔202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淮安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22〕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市区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政策实施对象为市本级、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二、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2021年度起,将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市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政策执行情况及上级政策要求作适当调整。三、统筹标准(一)根据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中市本级、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3750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二)将市区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三)基础统筹金额与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市收取的统筹资金金额。四、达标返还机制(一)省考核我市达标,获得省达标返还时,对市考核达标的区实行达标返还,不达标的区不予返还。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四项指标,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对达标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核定返还;市级考核不达标的区不予返还。单项考核指标没有考核任务的区直接获得该项达标返还。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直接按收取各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核定返还。(二)省考核我市不达标,未获得省达标返还时,对各区均不予返还。同时,压实考核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外,对因年度未完成生态环境考核指标任务而导致市区未完成该项指标任务的区,按以下办法核定收取考核不达标资金。1.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两指标任一指标省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按每个不达标因素100万元标准,收取不达标区资金。2.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标省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5%收取不达标区资金。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标省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和相关区责任权重,按每个不达标水源地300万元标准,收取不达标区资金。 五、提升奖励机制(一)省考核我市市区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的,按以下办法奖励。1.空气环境质量(1)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2)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且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对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区,PM2.5年均浓度每比上一年度下降1%,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5%。对不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区不予奖励。2.水环境质量对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的,或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到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对其他区不予奖励。3.碳减排指标省考核我市市区碳减排指标达标,获得省奖励时,直接按照省对我市奖励的比例,对各区进行提升奖励。(二)省考核我市市区未达到省奖励标准,未获得省奖励的,对各区均不予奖励。(三)市考核结余的返还资金、奖励资金及收取的不达标资金,按统筹资金比例奖励相应指标(任务)考核达标(完成)主体。六、资金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按规定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七、组织实施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指标考核结果,提出统筹资金和不达标资金收取、达标返还和奖励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收取、返还和奖励方案审核,资金结算和管理。各区要加大减污降碳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期间为2021年至2025年,2023年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淮安市区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淮财资环〔2019〕16号)同时废止。?淮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阅读:《市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淮政发〔202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强化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加强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扎实推进美丽淮安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财政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22〕3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十四五”期间在市区实施与减污降碳成效挂钩的财政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对象政策实施对象为市本级、各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管理办)。二、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2021年度起,将市区排放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7项污染物总量作为考核挂钩标的。将碳排放强度作为调节因子。市财政将依据挂钩标的和调节因子收取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纳入标的的污染物种类可结合环境变化、政策执行情况及上级政策要求作适当调整。三、统筹标准(一)根据年度排放源统计年报中市本级、各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按每吨(总磷按每百公斤)3750元确定基础统筹金额。(二)将市区年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与全省平均强度的比值作为基础统筹金额的调节系数。(三)基础统筹金额与调节系数的乘积即为市收取的统筹资金金额。四、达标返还机制(一)省考核我市达标,获得省达标返还时,对市考核达标的区实行达标返还,不达标的区不予返还。1.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PM2.5年均浓度、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四项指标,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对达标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核定返还;市级考核不达标的区不予返还。单项考核指标没有考核任务的区直接获得该项达标返还。2.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直接按收取各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核定返还。(二)省考核我市不达标,未获得省达标返还时,对各区均不予返还。同时,压实考核目标责任,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除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率指标外,对因年度未完成生态环境考核指标任务而导致市区未完成该项指标任务的区,按以下办法核定收取考核不达标资金。1.PM2.5浓度和优良天数比率两指标任一指标省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按每个不达标因素100万元标准,收取不达标区资金。2.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标省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5%收取不达标区资金。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指标省考核未达标的,根据市级考核结果和相关区责任权重,按每个不达标水源地300万元标准,收取不达标区资金。 五、提升奖励机制(一)省考核我市市区达到省奖励标准,获得省奖励的,按以下办法奖励。1.空气环境质量(1)对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2)对PM2.5年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且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5%进行奖励;对PM2.5年均浓度未达到二级标准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的区,PM2.5年均浓度每比上一年度下降1%,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进行奖励,奖励上限为5%。对不符合上述奖励条件的区不予奖励。2.水环境质量对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的,或地表水省考以上断面优良比例(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未达到100%但达到年度目标任务且较上一年度有提升的区,按收取该区统筹资金总额的10%进行奖励。对其他区不予奖励。3.碳减排指标省考核我市市区碳减排指标达标,获得省奖励时,直接按照省对我市奖励的比例,对各区进行提升奖励。(二)省考核我市市区未达到省奖励标准,未获得省奖励的,对各区均不予奖励。(三)市考核结余的返还资金、奖励资金及收取的不达标资金,按统筹资金比例奖励相应指标(任务)考核达标(完成)主体。六、资金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按规定全部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七、组织实施本政策由市财政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提供指标考核结果,提出统筹资金和不达标资金收取、达标返还和奖励方案。市财政局负责资金收取、返还和奖励方案审核,资金结算和管理。各区要加大减污降碳工作力度和资金投入,全面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按规定统筹使用返还和奖励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政策实施期间为2021年至2025年,2023年度以后根据实施情况决定是否调整。《淮安市区污染物排放统筹资金收取返还及生态环境高质量指标考核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淮财资环〔2019〕16号)同时废止。?淮安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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