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扬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5日 政策文号:扬府规〔2015〕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驻扬单位:
《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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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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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表彰和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充分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推动科技进步,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分设以下三个类别:
(一)扬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扬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奖;
(三)扬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根据候选项目的专业分布情况,组织成立相应的专业评审组,分工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扬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项目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项目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工艺、材料、产品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取得重大实用价值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四)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取得科学技术基础性和社会公益性应用研究与技术开发创新成果,并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者省内领先水平,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
第六条? 扬州市企业技术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三年以上,技术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等;
(二)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绩效突出,建立较完善的技术创新体系,技术创新投入持续增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
(三)企业依靠技术创新形成较大的生产规模、较高的生产水平和较强的配套能力,推动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新产品的规模化生产,提升新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附加值,创造较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四)企业带动行业或产业发展的作用明显,创新成果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升产业及行业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
(五)企业社会信用状况良好,遵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自觉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社会责任感强,管理规范,运行良好,对国家和社会贡献显著的。
第七条? 扬州市科技合作贡献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外地单位或者个人:
(一)与我市单位建立长期、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有明确的合作项目并取得实质进展,合作时间不少于两年;
(二)在与我市的合作过程中,促进科技进步,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进行技术转移过程中引进的知识产权清晰,具有先进性、独创性、可供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在应用研究中,解决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难题,形成具有原创性的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在科学研究中有重大发现,产生重大影响,提升相关学科领域的科技水平的;
(三)为我市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为促进我市与国内外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拓展合作渠道、引进创新资源、促进技术转移与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选和单位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各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
推荐单位应当根据申报范围和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认真填写推荐意见,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证明材料,择优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
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者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不再推荐参加评审。对获得国家和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的我市项目完成人员,给予1:1的奖金奖励。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推荐的奖励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示有异议的,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将核实情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
公示结束后,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分别组成不同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各专业评审组提出推荐奖
励的评审意见。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初评结果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对异议进行核查处理,并在
接到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核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提出异议
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和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供的异议核实、处理情况,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获奖人选、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其中,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建议项目,应当进行评审答辩。获奖建议项目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二分之一多数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提出的获奖人选、单位和奖励等级的建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委员会委员、专业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候选人选和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知晓评审情况和申报项目技术内容的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总数不超过82项,其中特等奖不超过2项,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20项。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技合作贡献奖每次奖励总数分别不超过5项和3项。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和一等奖单项获奖人数均不得超过9人,获奖单位均不得超过5个;二等奖单项获奖人数不得超过7人,获奖单位不得超过4个;三等奖单项获奖人数不得超过5人,获奖单位不得超过3个。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技合作贡献奖的单项获奖单位或者个人均为1个。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单项获奖奖金分别为10万元、5万元、3万元和1万元,全部用于奖励项目完成人。市企业技术创新奖和科技合作贡献奖的单项获奖奖金均为5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在市财政科技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通过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方式,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对评审委员会委员或者专业评审组成员,取消评审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设立科学技术奖,其奖励经费在本级财政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010年12月6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扬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扬府发〔2010〕2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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