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07日
政策文号:淮政发〔2014〕87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的通知
?淮政发〔2014〕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7日?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淮安涟水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新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情况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淮安涟水机场远期规划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高度要求划定的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淮安涟水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城的区域。第五条?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淮安涟水机场区域内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市规划部门在批复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报送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抄送市、县(区)规划、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第十一条?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气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由该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第十三条?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十四条?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其范围为距淮安涟水机场跑道两端各25公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所围成的矩形,矩形范围即为净空保护区范围(按机场远期规划划设)。具体地表范围是:东边界:坟萤庄—;时码中学—;陆陈庄—;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北堆庄—;周集村—;新渡村—;三坝村—;后刘庄(沿途各点连线以西)南边界:后刘庄-道士庄—;窑汪村—;仲庄村—;三树镇(沿途各点连线以北)西边界:三树镇—;渔沟镇渔南村—;五里镇—;居庄—;弯庄—;祠堂村—;前进镇—;236省道与326省道交界处-洪二庄(沿途各点连线以东)北边界:洪二庄—;大张圩村—;徐小舍—;后嵇庄—;坟萤庄(沿途各点连线以南)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并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公告。第十六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二)新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新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八)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秸秆、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七条?在距离淮安涟水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的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禽类养殖场;(二)放飞风筝;(三)燃放烟花。在距离淮安涟水机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8公里和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淮安涟水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九条?淮安涟水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二十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批准的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的限高(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可以由市规划局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也可以在审批前向江苏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限制面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市规划局需在审批前向民航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对于市规划局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到航空电磁环境事项的,应书面征求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修建的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情况,纳入建(构)筑物的竣工备案,市城建档案馆应为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净空调查提供免费查询。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市规划局建立抄送机制,及时取得限制面内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第二十一条?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抄送的项目批文、位置和海拔高度等信息后,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修订《机场障碍物图-ICAO(运行限制)》和《机场使用细则》之“地形特征和障碍物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并报民航监管局备案;(二)建成后,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第(一)款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外水平面内不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市规划局直接审批。备注解释:外水平面:外水平面即为距离机场中心两侧10公里,跑道两端25公里范围内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水平面,外水平面内包含的其他限制面限高标准以该限制面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高大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市规划局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抄送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监管局。第二十四条?如拟建项目将导致飞行程序和/或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发生变更的,此建设项目应在变更后的航空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建设。第二十五条?需要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监管局提交净空审核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如下(均一式两份):(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表/单(市规划局提供,原件);(二)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表,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三)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四)航行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五)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注:首次只需要提供前三项资料,对于第(四)、(五)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法按照职责,负责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通报空管部门,会同空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运行等); (二)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 (三)立即报告民航监管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四)积极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监管局复核; (八)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或完善防止和处置新增超高障碍物的长效机制。 前三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监管局报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均一式3份):(一)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情况报告(含安全自评估和处置情况,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原件);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障碍物情况表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写,并加盖机场管理机构和/或测绘部门印章原件); (三)新增障碍物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飞行区内障碍物可采用1:1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机场管理机构自行绘制或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机场管理机构和/或测绘部门印章,原件);(四)航行研究报告(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五)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注:首次只需提交前三项资料对于第(四) 、(五)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机场管理机构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第二十九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三十条?航空障碍灯的分类及使用要求:(一)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二)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障碍灯变光配合使用。(三)中光强B型障碍灯为红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cd±25%,用于105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设施单独使用或与中光强A型、高光强A型障碍灯配合使用。(四)中光强C型障碍灯为恒定红色发光灯,有效光强2000cd±25%,用于105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设施单独使用。(五)高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化强度闪光,峰值光强分别是白昼200000cd±25%;黄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间2000cd±25%;主要用于超过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或与中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六)高光强B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化强度闪光,峰值光强分别是白昼100000cd±25%;黄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间2000cd±25%;主要用于标示电线、电缆塔架和高压输电线铁塔等处。第三十一条?淮安涟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淮安涟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市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 在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在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2公里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或者系留气球(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市气象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施放现场应当有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值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主管部门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第三十四条?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批在淮安涟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第三十六条?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干扰情况。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干扰。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台、变更发射参数并由此产生干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依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放飞风筝、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构成行政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市政府发布的《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淮政发〔2010〕108号)同时废止。 ?淮政发(2014)87号.doc
?淮政发〔2014〕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17日?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第一条?为保护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确保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淮安涟水机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建(构)筑物、新建、扩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他情况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护航空器起飞、飞行和降落安全,根据淮安涟水机场远期规划净空区障碍物限制高度要求划定的从地表面向上的空间范围。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影响淮安涟水机场航空器飞行安全的机场电磁环境区域,即以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与两条弧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城的区域。第五条?淮安民用机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机场管理机构)受市政府委托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淮安涟水机场区域内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工作。第六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按相关标准和经批复的机场远期总体规划,绘制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经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批准后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第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和要求。第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协助所在地市规划部门在批复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第九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将报送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的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抄送市、县(区)规划、国土资源、气象等有关主管部门。第十条?机场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负责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的日常检查、巡视工作,发现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未经批准拟建或者正在建设的影响飞行安全的障碍物时,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以便及时处理。第十一条?市规划、发展和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市气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保护工作。第十二条?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并由该保护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公告。第十三条?各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场管理机构、飞行管制部门、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的宣传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破坏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对破坏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第十四条?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其范围为距淮安涟水机场跑道两端各25公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0公里所围成的矩形,矩形范围即为净空保护区范围(按机场远期规划划设)。具体地表范围是:东边界:坟萤庄—;时码中学—;陆陈庄—;涟水县国土资源局—;北堆庄—;周集村—;新渡村—;三坝村—;后刘庄(沿途各点连线以西)南边界:后刘庄-道士庄—;窑汪村—;仲庄村—;三树镇(沿途各点连线以北)西边界:三树镇—;渔沟镇渔南村—;五里镇—;居庄—;弯庄—;祠堂村—;前进镇—;236省道与326省道交界处-洪二庄(沿途各点连线以东)北边界:洪二庄—;大张圩村—;徐小舍—;后嵇庄—;坟萤庄(沿途各点连线以南)第十五条?机场管理机构应通过本市主要新闻媒体宣传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及保护要求,并在净空保护区域内张贴公告。第十六条?禁止在依法划定的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新建可能在空中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而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二)新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三)新建不符合机场净空要求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四)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五)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六)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七)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八)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和秸秆、落叶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九)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第十七条?在距离淮安涟水机场跑道两侧各1公里和两端各3公里的范围内,除禁止从事前条所列活动外,还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修建禽类养殖场;(二)放飞风筝;(三)燃放烟花。在距离淮安涟水机场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8公里和跑道两端延长线各10公里的范围内,不得设置易吸引鸟类及其他动物的露天垃圾场。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高压架空输电线路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十八条?淮安涟水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前,在依法划定的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已经存在的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机场项目法人单位给予补偿或者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十九条?淮安涟水机场新建、扩建公告发布后,在依法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修建、种植或者设置影响飞行安全的建(构)筑物、树木、灯光和其他障碍物的,由机场管理机构报市人民政府责令清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修建、种植或者设置该障碍物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第二十条?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不得超过批准的民用机场远期净空保护区图中的限高(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 遮蔽原则是指:当物体被现有不能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自该障碍物顶点向跑道相反方向为一水平面,向跑道方向为向下1:10的平面,任何在这两个平面以下的物体,即为被该不可搬迁的障碍物所遮蔽。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满足遮蔽原则的除外)可以由市规划局按净空限高要求直接审批,也可以在审批前向江苏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限制面内满足遮蔽原则的超高建设项目,市规划局需在审批前向民航监管局征求行业意见。 对于市规划局直接审批的限制面内的建设项目,应当对项目是否符合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要求进行审查。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应当在审批前书面征求机场管理机构意见,涉及到航空电磁环境事项的,应书面征求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意见。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依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意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修建的建(构)筑物执行机场净空保护要求的情况,纳入建(构)筑物的竣工备案,市城建档案馆应为机场管理机构、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净空调查提供免费查询。机场管理机构应协调市规划局建立抄送机制,及时取得限制面内已批准建设项目的位置、海拔高度信息。第二十一条?对位于端净空内、穿透起飞航径区1.2%坡度面、但不超过起飞爬升面(1.6%-2%)的建设项目,机场管理机构在收到抄送的项目批文、位置和海拔高度等信息后,还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修订《机场障碍物图-ICAO(运行限制)》和《机场使用细则》之“地形特征和障碍物资料”,按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航空情报服务机构,并报民航监管局备案;(二)建成后,核实其位置和高度。如与原公布的信息不符,应按第(一)款的要求再次开展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外水平面内不高出机场标高 150 米的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可由市规划局直接审批。备注解释:外水平面:外水平面即为距离机场中心两侧10公里,跑道两端25公里范围内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水平面,外水平面内包含的其他限制面限高标准以该限制面标准执行。第二十三条?外水平面内高出原地面 30 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 米的高大建/构筑物,其建设高度(指最高点的黄海高程,含构筑物及附属设施)由市规划局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提交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单/表及相关资料。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负责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抄送机场管理机构和民航监管局。第二十四条?如拟建项目将导致飞行程序和/或运行最低标准、《机场使用细则》发生变更的,此建设项目应在变更后的航空资料生效后方可开始建设。第二十五条?需要向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或民航监管局提交净空审核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如下(均一式两份):(一)征求净空审核意见的函或征询意见表/单(市规划局提供,原件);(二)机场净空保护区拟建项目情况表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表,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三)建设项目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测绘部门和建设单位印章,原件);(四)航行研究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五)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 注:首次只需要提供前三项资料,对于第(四)、(五)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建设单位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第二十六条?机场管理机构依法按照职责,负责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超高障碍物。根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影响的责任方为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条?机场管理机构对净空保护区内障碍物的巡视检查工作每周不少于一次。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时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应做好以下工作:(一)立即通报空管部门,会同空管部门进行安全评估,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限制运行等); (二)立即发布航行通告,公布障碍物位置和高度; (三)立即报告民航监管局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四)积极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拆降或清除超高障碍物。对于能够当场拆降(或拆除)的,当天消除安全隐患; 对于在建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及时拆降超高部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对于已经建成的障碍物,查明原因后及时加以处理;拆降前要求建设单位或业主设置障碍物标志和障碍灯;?(五)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正式测量。如测绘单位的测量成果与机场自测结果不符,应重新发布航行通告,同时将测量成果报民航监管局; (六)调查新增超高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报民航监管局; (七)拆降工作完成后应组织复测,复测结果报民航监管局复核; (八)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或完善防止和处置新增超高障碍物的长效机制。 前三项工作要求在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后24小时内完成。第二十八条?机场管理机构向民航监管局报告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需提交的文件资料如下(均一式3份):(一)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的情况报告(含安全自评估和处置情况,由机场管理机构提供,原件); (二)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新增障碍物情况表由机场管理机构或委托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填写,并加盖机场管理机构和/或测绘部门印章原件); (三)新增障碍物与机场基准点相对位置关系图(比例尺为1:10万,飞行区内障碍物可采用1:1万,按比例标示跑道构型,由机场管理机构自行绘制或由有资质的测绘部门绘制,并加盖机场管理机构和/或测绘部门印章,原件);(四)航行研究报告(委托有民航飞行程序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五)对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民航通信导航雷达台站的场地和电磁环境分析评估资质的单位编制,原件)。注:首次只需提交前三项资料对于第(四) 、(五)项资料,审核单位如认为有必要提供,将出具《民用航空补正材料通知书》,机场管理机构据此委托编制后再予提供。第二十九条?在民用机场及其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的净空保护区域以外,对可能影响飞行安全的高大建筑物或者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飞行障碍灯和标志,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第三十条?航空障碍灯的分类及使用要求:(一)低光强障碍灯为恒定发光、红色,峰值光强大于32.5cd,只有在障碍物低于45米才单独使用,障碍物高于45米时必需与中光强、高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如45米以上的建筑物及设施设置有多层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在中光强或高光强障碍灯之间可设置低光强障碍灯。A型或B型低光强障碍灯予以照明。(二)中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0cd-2000cd,用于105米以上的建筑物和设施及背景光较强的障碍物或与高光强B型障碍灯变光配合使用。(三)中光强B型障碍灯为红色闪光灯,有效光强2000cd±25%,用于105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设施单独使用或与中光强A型、高光强A型障碍灯配合使用。(四)中光强C型障碍灯为恒定红色发光灯,有效光强2000cd±25%,用于105米以下的建筑物和设施单独使用。(五)高光强A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化强度闪光,峰值光强分别是白昼200000cd±25%;黄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间2000cd±25%;主要用于超过150米以上的建筑物及其设施使用,或与中光强障碍灯配合使用。(六)高光强B型障碍灯为白色闪光灯,并在白昼、黄昏或黎明及夜间全天候变化强度闪光,峰值光强分别是白昼100000cd±25%;黄昏或黎明20000cd±25%;夜间2000cd±25%;主要用于标示电线、电缆塔架和高压输电线铁塔等处。第三十一条?淮安涟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机场管理机构应当进行驱赶或者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淮安涟水机场规划用地范围外、净空保护区域内发生危及飞行安全的鸟类活动时,市相关部门应当协助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第三十二条 在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进行升放气球活动,不得影响航空器飞行安全。升放气球的单位必须具有气象主管部门颁发的《施放气球资质证》,升放气球的作业人员必须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在淮安涟水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2公里范围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无动力驱动、无人操控、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或者系留气球(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分别至少在拟升放5日和3日前,向市气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气象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经批准的升放时间和地点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通报机场管理机构和飞行管制部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应当在拟升放2日前持市气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升放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升放1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应当及时通报市气象主管部门。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每天24小时专人监控。施放现场应当有取得《施放气球资格证》的人员值守。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出现意外情况时,升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市气象主管部门以及飞行管制部门报告,对航空器飞行安全构成威胁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置措施。第三十四条?使用热气球、飞艇、滑翔机等航空器及动力伞从事通用航空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飞行活动要求,需要划设临时飞行空域的,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7个工作日前向民航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在拟使用临时飞行空域3个工作日前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十五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部门等单位审批在淮安涟水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修建建筑物、电气化铁路、高速公路,架设高压输电线路及通信线缆,设置产生电磁辐射的设备、设施时,对可能影响民航无线电专用频率安全的,应当征得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的书面意见。第三十六条?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对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情况进行监控,发现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其他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者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应当及时向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报告有关干扰情况。市无线电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会同民航无线电管理机构排除干扰。对违反有关规定擅自设台、变更发射参数并由此产生干扰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的,依照《国务院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市气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进行处理。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放飞风筝、燃放烟花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机场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构成行政违纪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市政府发布的《淮安涟水机场净空和航空电磁环境保护规定》(淮政发〔2010〕108号)同时废止。 ?淮政发(2014)8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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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1
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4-05-31
一图读懂《淮安涟水国际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办法》
2024-05-31
省政府关于同意涟水县及所辖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批复
2020-05-02
省政府关于调整涟水县及所辖涟城街道等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8-12-31
省政府关于调整淮安市淮安区和涟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2017-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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