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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为了实现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居民饮用水质量和安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和《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淮安市城乡供水管理办法》(淮政规〔2014〕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作如下解读:问:城乡供水包括哪些内容?答:《办法》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乡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单位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提供用水,但不包括专门用于生产用水的自建设施供水。问:二次供水及其设施是指什么?答:二次供水是指对超过城乡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要求的建筑物,在入户前再次通过储存、加压等设施向用户提供用水的方式。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取水点闸门位置至用户结算水表前的供水管道、水箱、储水池、水泵、电机、电控装置、阀门等。问:《办法》对市政消火栓作了哪些说明?答:《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与市政道路配套建设的,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及其他应急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问:有关部门和单位如何各司其职?答:市、县(区)住房城乡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供水、乡镇供水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节约用水工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水源地污染源的调查及监控。卫生主管部门负责供水水质监测和卫生安全评估工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市政消防栓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规划、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工商、海事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供水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供水单位负责城乡公共供水及市政消火栓建设和维护管理,保障供水水质、水量、水压安全。问:城乡供水遵循什么原则?答: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开发水源与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乡生活用水,推进农村与城市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实现城乡一体化供水。问: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管理有哪些规定?答:(1)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服务压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2)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地方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等设施混用。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组织城乡供水、卫生主管部门和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3)对已经建成的居民住宅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工程需要改造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供水等相关部门编制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改造后的输配水管网、二次供水设施及户表,由供水单位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问:如何保证城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答:(1)城乡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制度,加强对供水水质的日常监测,每半年公布一次城乡供水水质情况。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的卫生监测,建立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在发生可能影响供水水质的突发事件时,城乡供水、环境保护、水利、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并加强跟踪监测,将监测和处置结果报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测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2)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省有关规定确定的水质检测项目、频次、方法,开展水质自检工作。供水单位应当具备微生物检测自检能力,其他自检项目达不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检测。(3)用于城乡供水的新设备、新管网或者经改造的原有设备、管网,应当进行清洗、消毒,经具有法定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验水质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4)二次供水设施管理者应当加强对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对水质进行检测,每半年至少对水箱(池)进行清洗、消毒一次,保证二次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经卫生主管部门检测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结果应当向用户公布。问:供水设施维护责任如何划分?答: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负责最终用户结算水表(含表井、表盖)及其以外供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证城乡供水设施的安全、正常运行。最终用户结算水表以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管理。问:对市政消火栓使用有哪些规定?答:市政消火栓实行专用制度,除灭火救援和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绿化、市容等公共用水应当计量交费,并在指定消火栓取水。供水单位应当分区域设置一定数量的指定消火栓,并设置显著标志。供水单位应当保障灭火救援用水,灭火救援用水取用市政消火栓的,水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取用被救援单位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承担;取用第三方消防用水设施的,水费由被救援单位支付给第三方。 问:对供水压力有何规定,如何满足用户需要?答:(1)城市供水配水管网压力应当满足多层普通住宅的用水需求,配水压力不能满足时,供水单位应当集中建设增压设施。供水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连续测压点,记录压力值。(2)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保持不间断供水或者按照供水合同分时段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批准后,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供水单位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影响消防灭火救援的,应当提前告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向城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应急供水措施,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要。问:用户水表如何安装、检测和维护?答:(1)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安装前应当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取得计量检定证书和检定合格证;在用结算水表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2)供水单位应当定期对结算水表进行检查维护,用户应当予以配合。用户申请检定水表,经检定,结算水表准确度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提出检定方承担;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检定费用由供水单位承担,并免费更换合格的结算水表。结算水表准确度不符合标准的,申请检定之日前两个抄表周期的水费,按照检定误差调整合格后的用水量计算。(3)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予以修复或者更换。结算水表非人为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估算水费;没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水费。(4)结算水表需要分设、移表、增容、变更的,用户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由供水单位负责实施,费用由用户承担。用户不得擅自转供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饮用水改作其他用水。问:承担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哪些职责?答:(1)定期维修、保养水箱(池)、水泵、管线等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2)负责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3)对居民用户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4)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5)处理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人员、清洗消毒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健康证明。问:如何节约用水?答:(1)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规范。禁止使用不符合标准、规范的供水设备、供水管材和用水器具。(2)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颁布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按月进行考核。供水单位应当按月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户月实际用水量报表。(3)推行居民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4)使用城乡供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5)居民住宅小区、单位的景观环境用水,有条件使用雨水或者再生水的,不得使用城乡供水。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规划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问:为确保供水安全,《办法》禁止哪些活动和行为?答:《办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1)在取水口、沉淀池、贮水池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管道和有毒有害设施;(2)将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用水管网与城乡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3)擅自挖掘、占压、拆移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4)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储存有毒有害物品、放射性物品、垃圾或饲养畜禽;(5)损坏供水设施;(6)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1)未经供水单位同意,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2)除消防需要外,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取水;(3)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4)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5)私装、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6)其他影响正常计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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