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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住建局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八届第8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3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加快,水资源短缺、水质恶化、城市洪涝灾害等问题不断涌现,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及城市品质。在2013年底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国务院办公厅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是城市发展的方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也有了明确要求。目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还缺乏详细文件来统筹引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为将海绵城市建设条件落实到海绵城市项目的土地出让、立项、方案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流程,特制定出台本办法。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有二十二条,主要内容如下:(一)界定适用范围。考虑我市现状,为了有效管理城市范围内的海绵城市项目的建设和运维,《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海绵城市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营、管理等活动。(二)强化规划管控。《办法》中第七、八、九条主要规定:一是编制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空间整体布局和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体系;二是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应当将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三是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性指标和建设要求。(三)加强建设全过程管控。《办法》中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主要规定:一是海绵城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含海绵城市专篇;二是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工程项目,其海绵设施应当按照建设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时交付使用;三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海绵城市项目工程质量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四)明确后期运维及监测评估。《办法》中第十八、十九条主要规定:一是海绵城市项目后期运维主体;二是市住建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监测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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