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13〕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19日?淮安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和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包括:(一)党中央、国务院历次命名表彰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文件注明享受全国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二)省委、省政府及国家各行业主管部门历次命名表彰的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文件注明享受省(部)级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三)全国总工会命名表彰的全国 “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四)市委、市政府及省各行业主管厅局历次命名表彰的市(厅)级劳动模范,含1983年地市合并前地级和相当于地级劳动模范的先进个人;(五)市委、市政府及省业务主管厅局专项表彰的有特殊贡献的先进个人(文件注明享受市厅级劳动模范待遇的);(六)在部队服役期间受到表彰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中,注明或明确享受相应级别劳模待遇的先进个人。第三条?全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成立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简称劳模办,下同),负责全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和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劳模办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劳模办主任,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人员组成。第四条?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统一授予(外籍和港澳台人士授予淮安市“五一”劳动荣誉奖章)。第二章 命名表彰第五条?全国、省、部和厅级劳动模范的推荐、命名、表彰工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部)、厅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六条?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活动每三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可提前或推迟举行。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结束后,原则上不再就某单项工作表彰并注明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若确需就某单项工作表彰并注明享受市劳动模范待遇的,由市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劳模办初审后,提交市劳模评选领导小组审定并报市委常委会决定,市政府下发有关评选表彰的文件,并参照劳动模范评选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单项表彰的时间从2013年起为至少每5年一次,每次表彰的名额不超过上一次市劳模表彰大会表彰名额的5%,表彰对象应来自基层一线。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表彰的,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表彰人员总数的10%。省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有关部门就某单项工作表彰并注明享受劳动模范待遇的,市有关部门在接到评选通知后,应主动将有关情况向市劳模办报备后按有关程序实施。第七条?全市劳动模范命名表彰工作中所需经费由市劳模办编制预算报市政府审批,由市财政负责解决。第三章 评选标准和表彰名额第八条?市劳动模范评选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立足岗位,创新创优,勇于奉献,为淮安发展做出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声誉。劳动模范是时代精神的体现者,具有时代特色,因此,每次命名表彰可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任务和要求制定具体评选条件。第九条?市劳动模范的评选范围是:自上次市劳模表彰大会闭幕以来,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人、农民、科教人员、管理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为淮安改革开放贡献力量的社会各阶层人员中的先进代表。已表彰过的市劳动模范,除有特殊贡献者外,一般不再列入评选范围。第十条?每次命名表彰市劳动模范的名额,一般为350名。分配方案根据市统计局提供的自上次表彰会以来各地区经济总量、经济增长幅度、财税收入、职工总数、城乡从业人员在全市所占比例和土地面积等,并参照上届名额分配方案进行分配。第四章 推荐审批的原则和程序第十一条?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原则是: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兼顾各行各业,群众公认、有突出贡献的先进代表。第十二条?评选推荐劳动模范的主要程序是:(一)基层单位推荐。推荐评选工作实行属地原则。被推荐人选应从基层单位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并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农村经村民委员会,社区经居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其中,企事业单位及机关推荐人选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产生;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公司制企业负责人人选,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80%以上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同意。所有推荐人选在本单位张榜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必须经过当地县(区)级以上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口计划生育、工会等部门签署意见,其中国有企业负责人还要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凡违反国家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拖欠职工工资,欠缴职工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保险,没有依法组建工会、开展工资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其负责人不能参加评选。推荐人选是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负责人的,须经纪检、监察、综治、人口计划生育等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二)在本单位推荐的基础上,县(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党委、行政、工会组织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全面审议后,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没有不同意见后,向市劳模办推荐。(三)市劳模办整理各地、各单位上报材料,并报请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推荐名单。(四)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受市委、市政府委托,负责审核市劳模办汇总提供的拟表彰的劳动模范名单。(五)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领导小组将评选情况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委常委会汇报,决定表彰初审名单及召开大会的时间等有关事宜。(六)初审名单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时间一般为7天。公示若无不同意见,则报市委、市政府研究批准,以市政府名义召开表彰大会进行表彰,授予“淮安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奖金。第五章 日常管理第十三条?市劳模办负责劳动模范的评选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并检查落实情况;拟定表彰大会总体工作方案,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筹备工作和各项会务工作;领导和协调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市劳模办年度管理和活动经费由市财政拨付。第十四条?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县(区)和市直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成立劳模管理机构,并指定专人负责这项工作。日常管理工作以基层工会为主,重大情况变化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或市劳模办。各级劳模管理机构应普遍建立档案。劳动模范调动工作时,应将其有关材料移交新的单位。第十五条?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要关心劳动模范的培养教育,建立与劳动模范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他们对本地、本单位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并鼓励他们为社会主义建设再立新功。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要注意和优先从劳动模范中选拔、推荐和聘任干部,推荐和安排劳动模范参加各级党代会、人代会和政协会议,有计划地提高青年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化、技术和管理水平,根据需要优先安排其参加培训和学习。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及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的先进思想、先进事迹和高尚情操的宣传工作,激励和鼓舞广大职工群众奋发进取,为经济社会发展多作贡献。各级党政和工会组织及市劳模办要关心劳动模范的生活和健康,依法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劳动模范逝世后,应及时逐级上报劳模管理部门备案。第十六条?成立淮安市劳动模范协会。该协会是由淮安市各级劳动模范和劳模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接受市总工会、市劳模办的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支持、协助市总工会和市劳模办开展工作,或独立开展有利于提高劳模思想道德和文化技术素质、依法维护劳模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充分发挥劳模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带头、骨干及友好互助作用。第十七条?在全市范围内筹集一定数额的资金,解决劳动模范的特殊困难。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付、工会筹集以及社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其他社会捐款。各县(区)也要筹集相应的资金。资金由市、县(区)劳模办负责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的原则,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六章?奖励和待遇第十八条?被评为劳动模范的,由表彰单位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第十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称号的,其退休费可在原比例的基础上提高,标准为全国劳模15%,省劳模10%,市劳模5%。提高标准后的基本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基本退休费计发基数。企业劳动模范在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其退休养老金按《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69号)和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二十条?各级工会和劳模管理部门可以集体组织劳动模范在国内进行健康疗(休)养,以及用于提高素质、开拓视野的学习参观考察,所需费用由所在单位支付。第二十一条?劳动模范的其他待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奖励、提高劳模待遇的各项规定和有关文件贯彻执行。第七章?荣誉称号的撤销第二十二条?凡以弄虚作假的手段获得劳动模范称号的,或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或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留用察看、留党察看处分的,或非法离境的,应撤销其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第二十三条?撤销劳动模范称号,应由其所在单位写出书面报告,按评选审批程序逐级审核签批上报,经原命名机关复核审定。一经取消荣誉称号,应立即收回奖章、证书及有关劳模审批表格。已办理的退休补充养老保险,亦应随之解除,保费退回原投保单位。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市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淮政发(2013)5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