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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气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市气象局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29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气象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气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4年市政府出台的《淮安市气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淮政发〔2004〕118号)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亟需修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市气象局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考广西等地的做法,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相关部门、专家以及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出台本办法。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25条,未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1至5条明确《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地方气象事业、气象主管机构责任等内容;第6至7条从专项规划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相关部门职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8至9条规定各类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流程,建设费用承担主体,明确迁建台站正式启用的具体要求,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第10至11条明确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气象预报发布和气象预报技术研究职责;第12至13条明确广播、电视传播气象预报职责,规定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要求;第14至16条明确政府、部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第17至18条明确人工影响天气政府领导责任和气象主管机构主体责任,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确定标准,提升作业效益和安全保障能力;第19条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管理和需要论证范围;第20条明确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要求;第21至24条明确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及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和检测机构责任;第25条规定本办法施行的日期。《办法》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责任落实,规范要求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气象管理工作,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夯实气象法治基础,提升淮安市气象管理水平。
《淮安市气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九届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便于理解和落实《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出台背景2004年市政府出台的《淮安市气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淮政发〔2004〕118号)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亟需修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中国气象事业70周年的重要指示精神,规范气象工作,准确、及时地发布与传播气象预报,防御气象灾害,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气候资源,充分发挥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作用。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计划,市气象局依据上位法相关规定,参考广西等地的做法,广泛征求各县区、市相关部门、专家以及市场主体的意见和建议,特制定出台本办法。二、主要内容解读《办法》共25条,未分章节,主要内容如下:第1至5条明确《办法》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政府责任、地方气象事业、气象主管机构责任等内容;第6至7条从专项规划制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等方面规定相关部门职责,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标准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第8至9条规定各类气象台站迁建审批流程,建设费用承担主体,明确迁建台站正式启用的具体要求,确保气象探测资料具有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第10至11条明确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所属的气象台站气象预报发布和气象预报技术研究职责;第12至13条明确广播、电视传播气象预报职责,规定媒体和单位传播气象预报要求;第14至16条明确政府、部门、基层气象灾害防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职责;第17至18条明确人工影响天气政府领导责任和气象主管机构主体责任,规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确定标准,提升作业效益和安全保障能力;第19条明确气候可行性论证组织管理和需要论证范围;第20条明确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要求;第21至24条明确政府防雷安全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及雷电防护装置的所有者和检测机构责任;第25条规定本办法施行的日期。《办法》依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根据我市实际情况,从责任落实,规范要求等方面进一步细化气象管理工作,有利于形成工作合力,推进气象法治建设,夯实气象法治基础,提升淮安市气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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