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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9月10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的通知
淮政发〔2019〕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已经2019年8月26日市政府八届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4日(此件公开发布)淮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修订稿)第一章 ?总 ? 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二、市政府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把周总理家乡建设好,很有象征意义”的嘱托为动力,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高质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起点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征程,把“强富美高”新淮安建设不断推向前进。三、市政府工作人员要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贯彻到政府工作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得到落实。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政府职能四、市政府组成人员包括: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工作部门主任、局长。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协助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市长出差或出访期间,可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其他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六、市政府工作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工作。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公共服务和环境保护职能,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生态环境,着力解决好不平衡不充分发展问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第三章 ?工作原则八、坚持依法行政。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九、坚持科学民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法定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认真落实重大决策先与市政协协商、出台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制度,加强重大决策后评估。十、坚持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扩大政务开放参与。十一、坚持求真务实。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作风,察实情、说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钉钉子精神一抓到底、务求实效,以实际行动、实际成效取信于民。十二、坚持廉洁高效。严格执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深化廉洁政府建设,推进反腐倡廉工作。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效能。第四章 ?会议制度十三、市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全市性会议制度。十四、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组成人员和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二)通报情况,部署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其他需要全体会议讨论的事项。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十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须有超过半数组成人员出席方予召开。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决定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决策部署;(二)讨论通过向省政府请示或报告的重要事项;(三)讨论通过提请市委及其议事协调机构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四)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工作报告和议案;(五)审议通过市政府制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七)听取重要工作情况汇报;(八)讨论决定部门和县区政府请示市政府的重要事项;(九)通报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2次,或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经市长同意后适时召开。根据讨论事项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议题,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监委分管负责人及市司法局、日报社、电视台主要负责人等列席会议。议题牵头部门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议题内容,提出并负责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学者、企业家代表列席会议。十六、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副市长或市长、副市长委托秘书长召开,必要时可委托副秘书长召开,研究协调市政府工作中的专门事项。十七、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长确定,或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整理,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提请会议研究的议题和文件,由分管副市长先行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应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市长提出倾向性意见后报市长确定;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范围的议题,由主办副市长负责协调沟通。会议讨论有关重大议题时,分管副市长应当到会,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提出书面意见。一经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必须坚决执行。会议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十八、副市长、秘书长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副秘书长不能出席的,应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汇总后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汇报;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向市长或会议主持人请假,经同意后履行请假手续,并安排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参会人员所发表意见应代表本部门、单位的意见。凡市政府召开的会议,各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通知要求落实相关负责人参会。十九、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会议应严格审批,严控会议数量、会议规模和参会人员,注重实效。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报市长批准。严格实行年度会议计划,对临时需要增加召开的会议,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召开本系统全市性工作会议,每年不超过1次,不得要求县区政府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市政府领导不出席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分管副市长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确需参加的须报市长同意。全市性会议应尽量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第五章 ?公文处理二十、严守行文规则。各地、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退回原单位。除市政府领导交办和必须直报的事项外,公文一律送市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统一扎口办理,不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个人,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直接报送的公文上批示。请示性公文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不得多头报文、越级报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办理建议。报告性公文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或带有请示性质的建议事项。二十一、规范办文流程。市政府办公室根据领导分工、部门职能和公文内容,研究提出具体、明确、可操作的拟办意见,明确牵头部门和工作责任,精准分办公文。原则上按照上级来文自上而下、请示类公文自下而上呈送,报告类信息类公文平送快转,确保上级来文得到迅速贯彻落实,下级来文得到及时答复处理。党中央、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公文和上级领导重要批示,原则上第一时间报市长阅批。凡送市长审阅的公文,秘书长负责审核。二十二、严格签发程序。市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方案,经秘书长审核,由市长签署。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副市长、秘书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报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把关和分管副市长同意,一般由秘书长签发;重要文件报经市长同意,由秘书长签发。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市政府办公室专题会议纪要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送秘书长审阅,然后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凡涉及机构调整、人员编制、资金安排、重大项目等重要事项的专题会议纪要,报市长同意后签发。二十三、凡涉及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开会、成立议事协调机构、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相关活动,以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审计事项、大额资金安排、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和对口支援、区域协作等重大事项,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审核把关后,报市长审定。二十四、控制发文数量。除涉及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政策意见和相关奖惩、任免、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外,原则上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内容相近的公文有计划、分批次合并印发。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未经市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向县区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也不得要求报文。要发短文,发管用的文。二十五、加强合法性审查。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在审签前或提请市政府常务会研究前,须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二十六、提高办理时效。对市政府批办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办的公文,属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本部门意见;需要主办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办理的事项,主办部门要抓紧会商,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合法性审查,按规定时限办理;需要调查论证的事项,应先说明办理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报告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紧急公文以市政府明确要求的办理时限为准。对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各部门要认真负责地办理,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答复。第六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二十七、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不在部门或县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或县区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在部门或县区任职的市政府领导出席上述活动也要从严掌握。除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外,不公开出版著作,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二十八、市政府领导出席外事活动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外事办及有关部门统筹安排,报市长批准。市政府组成人员因公出访实行计划管理。市长出访,经市委外事工作委员会同意后,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副市长出访,经市长同意后报市委书记批准,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市直机关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领导出访需事先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批,其中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报请分管副市长审批后,报经市长批准,再按程序审批。市自组县处级及以下经贸类团组由市外事办代市政府下达任务批件;非经贸类团组以市政府名义上报省外办审批;参加省外“双跨”团组的人员,按“双跨”团组管理办法,报经省外办审核,凭省外办审核意见由市外事办下达任务确认书。第七章 ?督促检查二十九、把督促检查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建立健全“全员抓落实”工作格局,确保中央大政方针、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到实处,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三十、完善统筹协调、分级负责、协同配合、动态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健全限期报告、情况通报、绩效考核、激励问责等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不断提高督促检查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三十一、创新督促检查工作方式,加快构建电子督办平台,积极开展第三方评估,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进一步发挥社会、舆论和网络监督作用,切实增强督促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第八章 ?自身建设三十二、市政府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自觉将党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法规和政策,转化为工作部署安排。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重大事项、重要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主动向市委以及上级党委、政府请示报告。三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积极践行“三严三实”,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持之以恒反“四风”、树新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三十四、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扎实推进学习型政府建设,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做到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提升履职能力水平。三十五、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加强请示报告,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要情况须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三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出差出访、离岗休假、学习培训要严格执行外出请假报备制度。市长外出,由市政府办公室事前向市委请假,由市委书记或临时主持工作的副书记审批,并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报告备案。市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外出,应事先报经市长同意,并向市委报告备案。副秘书长外出,事前向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报告,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备案。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外出,事前应向市政府请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审批,并向市委报告备案。三十七、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市政府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掌握真实情况,解决实际问题。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坚持轻车简从,不扰民。要突出调研针对性,真正沉下去,密切联系群众。要多到条件艰苦、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地方解决问题。新闻报道按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安排。市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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