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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7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淮政发〔2015〕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2日?淮安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 为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决策。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包括: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重大专项规划以及财政预算;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措施;确定和调整重要行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以及政府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安排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处置重大国有资产;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突发事件应对的决策程序、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事项,依照其规定。第五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交办承办单位承办,启动决策程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市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县区政府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方式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有关部门研究认为确有必要的,由有关部门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分管市长审核同意后由市长决定是否进入决策程序。提交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书,应当说明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解决问题的初步方案和可行性分析等。第六条? 拟决策事项确定启动后,由市长确定决策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方案起草等具体工作;涉及两个以上单位职责的,应当明确牵头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拟定,必要时可以由承办单位委托与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起草,可以是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部事项,也可以部分事项。第七条? 承办单位在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过程中,应当听取市有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意见,并广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座谈会、协商会、听证会、民意调查、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等多种方式。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征求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在方案起草过程中应当征求其意见,进行充分沟通与协商。经充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和理由及依据,市政府分管领导可根据情况进行协调。第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范围和程度,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问题、方案和说明等材料,明确社会公众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公众重大利益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承办单位也应当组织听证。重大行政决策需要考虑社会认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与决策事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调查机构进行民意调查。专门调查机构应当出具书面调查报告。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专业性、技术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评估的,需兼顾参加论证的专家代表性和均衡性。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科学论证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出具论证报告。对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专家、专业机构向社会公众解释说明。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预案,必要时可以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存在公共财政风险的,应当建立部门论证、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的结果修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并应当对决策事项进行单位内部合法性审查。决策方案需要市相关部门会审的,应当进行会审;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提出倾向性意见和理由。第十三条? 提请市政府集体讨论时,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市政府办公室报送下列材料:(一)提请市政府研究决策的请示。(二)决策草案及其说明。决策草案含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起草说明中分析利弊,提出倾向性的意见;(三)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四)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实行专家咨询论证、第三方机构论证和听证的,应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听证报告等相关材料;(五)风险评估报告及相关预案;(六)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七)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报送材料中作出特别说明,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一)征求意见过程中各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经承办单位组织协商仍无法解决的;(二)经专家论证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三)经风险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重大风险且不可控的。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在提交市政府讨论决定前,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决策主体是否符合法定权限、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内容是否合法,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市政府法制部门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作为政府法制部门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策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时,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情况作说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作说明。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第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由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必要时由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坚持民主集中、集体议事的原则,会议组成人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由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再次讨论的决定。会议组成人员意见、会议讨论情况和决定,应当如实记录并形成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记录中载明。第十八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时,市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务信息公开管理部门和决策事项相关部门、相关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列席决策事项讨论决定会议。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审议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专家、咨询机构、行业协会等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经市政府集体讨论通过后,需要报请市委决定的,应当报请市委研究决定;需要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应当报请上级行政机关批准;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通过后,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外,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准确执行决策,保证决策执行进度和质量,并适时组织后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重大行政决策试行试点的,在试行期满前或者试点实施一定时间后,应当组织开展后评估。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评估报告和实际情况,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继续实施、调整或者停止实施的决定。决策事项内容作重大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适用决策程序,但情况紧急,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危害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应当主动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市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公众的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和决策事项实施,可以向市政府、承办单位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法制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决策起草、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市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规定程序制定和执行,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办公室、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收集整理记录决策过程、决策事项实施中的相关档案材料。第二十六条? 违反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导致决策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当拟定提交市政府集体讨论研究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并抄送市风险评估管理部门、政府法制部门、行政监察机关和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目录有调整的,应当及时报送备案,并抄送市相关部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列入政府依法行政考核。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职能部门、县区政府应当结合本单位、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政发(2015)12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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