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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解读

政策
发布部门:信息补充中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通知
淮安市政府出台的《淮安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实施办法》(淮政规〔2013〕1号,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现对《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随着中心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市区国有土地储备逐渐出现了"多头储地、多头供地"的现象,也暴露出了经营无序、同质竞争、效益不高等问题,土地储备的运作方式、程序、储备资金运作管理等模式已 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制约着中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我市土地储备发展的实际状况,借鉴省内其他城市土地储备的运作模式,按照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办法》着重从国土、财政、银行三部门职能范围出发,最大程度地对土地储备工作予以规范。二、关于适用《办法》的土地储备机构范围适用《办法》的机构必须满足几个条件,即市编委批准成立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不包括独立于国土资源部门的机构,也不包括公司性质的机构。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土地储备与供应的协调。按照法律规定,市人民政府是土地供应的主体,国土部门是组织实施主体,所以,只有在土地储备机构与供应主体基本一致的情况下,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管理政策、银行贷款偿还才能顺畅地执行。二是土地储备制度的目标。土地储备是以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为目的的,要实现这些目标,事业单位更为合适。而公司性质的机构,由于存在营利的要求,与这些目标有一定的冲突。三是金融政策的要求。只有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才能开展贷款融资活动。三、关于土地储备计划与项目实施方案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是各地的普遍经验,也是国办发[2006]100号文的要求。《办法》提出土地储备计划由国土资源、财政、发改委等多家共同编制,一方面是出于调控市场的考虑,另一方面是出于土地储备规模与资金预算、贷款规模衔接的考虑。土地储备计划由各类具体项目组成,所以要求制定项目实施方案,这与国办发[2006]100号文土地储备实行项目预决算管理的精神相一致。四、关于土地储备的范围与程序《办法》规定五方面的土地可以纳入储备,但纳入土地储备的程序不同,这些规定的依据是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是《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物权法》和国务院55号令的规定。在这些法律法规中,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优先购买权取得、征收土地的原因不同,主体也不同,对这些土地,土地储备机构可以接受政府委托,做具体事务工作,但不能做为主体。土地储备机构可以做为收购土地的主体,但要按市场原则协商确定收购价格,不能强制。五、关于储备土地的开发与利用对储备土地进行开发和临时利用是土地储备机构的职责。但具体的开发利用要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在批准文件中明确土地储备机构对储备土地拥有的权利。其中,批准同意以储备土地为抵押物融资的,才构成核发土地证书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对储备土地,不一定是全部发证,只是在有融资需求,并且经过批准才能核发。土地储备取得土地证书后,也不拥有自行转让的权利。对临时利用储备土地的收入,则需按照财综[2007]17号文的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六、关于土地供应储备土地的供应首先要纳入市土地供应计划,其次,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供地,而不是土地储备机构自己供应。其中,对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后纳入储备的土地,满两年未供应的,仍然等同于征而未供土地处理。所以,按照相关规定,在下达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时要予以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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