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政发〔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现将《淮安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14年2月28日?淮安市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成员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机制,完善制度,严格监管,不断构建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有效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一岗双责”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意见》(苏政办发〔2007〕7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是指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和单位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第三条?市政府和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全面落实本地、本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第四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会议责任制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召开1次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突出问题,部署阶段性重点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各级政府各分管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分管领域相关部门会议,研究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两个月不少于1次。各职能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每两个月应当召开不少于1次的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其他各分管负责人每月应当专题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1次。第五条?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检查责任制度。各县(区)政府领导成员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和检查指导,其中主要负责人每年亲自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不少于3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不少于4次。各职能部门结合监管领域和行业实际情况开展安全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和其他分管负责人每年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不少于6次。第六条?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安全发展战略,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每年不少于4次,研究落实安全生产规划、专项整治、安全资金投入、隐患治理等重点工作,解决安全生产热点难点问题。(三)建立健全和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四)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实际需要,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不断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执法装备建设、重大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六)深入基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促检查,指导和帮助基层及时解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和“打非治违”等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第七条?各级政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抓好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二)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其改善安全生产工作条件,督促其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三)督促指导分管部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四)督促指导分管部门认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和“打非治违”等重点工作,推动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的整改。(六)分管行业领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督促做好事故信息上报工作。第八条?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除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对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外,还承担以下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组织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二)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统筹组织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重点工作。(三)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指导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四)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加强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五)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认真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积极支持配合上级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六)受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其分管行业领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第九条?建立安全事故应急响应责任制度。凡我市境内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有关信息报告,政府和有关监管职能部门、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赶赴事故现场等,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和其他相关领域事故信息接报中心,应建立全市安全事故信息报送联动制度,完善各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工作,明确事故现场救援指挥与工作协调关系。凡报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报送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应同时报市政府相关行业领域分管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同时通报市安委会办公室。(二)发生超过7人(含7人)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较大影响的安全事故,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副市长、事故涉及所属分管范围的副市长和各相关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属地县(区)相关人员等均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三)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的火灾或5人以上(含5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或较大影响公共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公安与消防工作的副市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涉及生产企业的火灾,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工作的副市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涉及到其他相关领域和行业的火灾,市政府分管相关领域和行业工作的副市长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四)发生3-6人死亡的企业较大事故或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工业经济和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行业监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五)发生3-6人死亡的水上运输、建设等领域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影响安全事故,市政府分管水上运输和建设等领域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各相关领域和行业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六)其他领域或行业发生3-6人死亡的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影响安全事故,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市政府相关领域分管副市长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市安委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各相关领域或行业监督与管理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等都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七)发生1-2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各级各有关监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发生1人死亡事故,属地乡镇(街道)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属地乡镇(街道)和县级相关监管部门分管领导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发生2人死亡事故,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县级各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淮安市相关监管部门人员接报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单位为市直属企业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第十条?建立安全事故调查工作制度。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和有关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对于发生的各类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按以下规定,相关分管领导任事故调查组组长:(一)发生7人以上(含7人)死亡的道路交通或火灾较大事故或其他较大影响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市公安、安监、监察及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二)发生7人以上(含7人)死亡的各类企业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或其他重大影响事故,由市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副组长可由市安监、监察及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担任。(三)发生3-6人死亡或其他较大影响的道路交通或火灾事故,分别由市公安、消防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市安监、监察和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四)发生3-6人死亡或其他较大影响的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事故调查组组长或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由事故牵头调查处理部门负责人任组长;市监察、相关行业监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五)较大以上事故的调查组一般下设综合组、管理组、技术组、善后组等四个工作小组,可分别由市安监、监察、行业监管和当地政府等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组成。第十一条?各级监管职能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凡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限的部门,并书面记录备查。接收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需要联合执法的,应及时牵头组织联合执法,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第十二条?建立安全生产履职汇报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和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纳入当地政府对行政机关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各县(区)、乡镇(街道)政府和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20日前,分别向上一级政府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20日前,以文件形式向市安委会书面报告半年、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工作部门领导成员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加强安全保障能力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中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还要对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责任,协助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四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对同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一岗双责”制度的,纪检监察机关对其进行追责。第十五条?严格安全生产问责。对各级领导干部不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不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导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落实不到位、安全生产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打击制止不力、重大事故隐患治理不及时不彻底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对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政发(2014)3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