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淮安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0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市政府关于印发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淮政发〔2017〕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责任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依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安委〔2015〕5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6〕114号)精神,制定了《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淮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明确市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苏政发〔2016〕1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属地监管,分级分类负责”和“行业监管为主、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原则,建立形成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第三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应当执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以及“一岗双责”的规定。第二章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四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管理职责,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提高行业安全生产水平;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本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有关工作,对有关行业和领域的职业卫生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下列共同职责:(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定期对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考核。(三)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四)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强化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警示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五)开展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及时报送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参与或配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做好各类次生、衍生事故的防范工作。(六)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七)承担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定和市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六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别履行以下职责:(一)市安监局1.依法督促协调市有关部门、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派出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承担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2.综合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3.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政策规定、行政措施,制定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4.根据市政府委托,组织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事故调查处理措施的落实,依法发布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信息。5.依法对工矿商贸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指导监督,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6.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卫生、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评价、职业卫生评价、安全培训等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7.依法承担非煤矿山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和监督管理职责。8.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9.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二)市发改委1.负责将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指导有关部门将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相关专项规划。2.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给予关闭的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的安全专项检查,牵头协调处理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有关问题,依法查处危害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三)市经信委1.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领域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和重点行业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管理;严格行业准入条件,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和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落后工艺和产能。2.支持工业和重点行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建设,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促进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从源头治理上指导相关行业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3.负责军工单位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民用船舶制造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辖区铁路监护道口的改造、管理和安全工作。4.负责民用飞机制造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5.负责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履行全市电网运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6.参与全市工业、通信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7.负责盐业企业安全生产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四)市教育局1.负责全市中小学校(含职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加强各类学校安全的监督管理,督促各类学校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2.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校车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指导督促各类学校加强实验室剧毒、危险化学品的管理。4.督促指导县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学校将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育重要内容,组织师生员工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活动,普及安全法律法规和事故防范知识,增强师生的应急处置与自我保护能力。5.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6.参与全市教育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五)市科技局1.负责指导市级引进高校院所设立的研发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2.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逐步加大安全生产科研项目投入,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3.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4.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六)市公安局1.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开展排查,发现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不到位,或因维护不到位,有交通安全隐患的,提请相关建设部门或单位整改到位;因交通安全设施建设、整改不到位,而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建设部门或单位责任。2.履行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火灾扑救和重大灾害事故以及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牵头组织实施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3.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组织开展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和流向监控专项整治工作。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5.依法组织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查处涉及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刑事案件。市消防支队1.负责实施全市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全市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及时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意见和建议,并指导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防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2.组织、指导全市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行为,维护消防安全管理秩序;指导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3.在火灾多发季节、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事前或者期间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消防安全监督抽查;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要求或者发现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及时挂牌督办,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4.依法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的扑救工作,参与其他事故灾难抢险救援工作;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对全市消防工作和火灾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和报告,及时发布全市消防安全信息。(七)市监察局1.对相关职能部门在安全生产督查、考核、监管中发现和移送的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严肃调查处理,严格责任追究,实施监督的再监督,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2.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事故涉及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依纪追究落实责任。负责对监察对象在事故处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3.依法依纪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八)市民政局1.负责市本级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机构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区民政局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和婚姻、殡葬、收养、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祭奠节日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3.按照有关规定,督促有关县区对遭遇生产安全事故,各项赔偿政策落实后,生活仍有困难的本市家庭实施救助。4.参与民政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九)市司法局1.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全民普法宣传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2.指导、协调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3.指导、监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完善有关场所安全防范措施,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十)市财政局1.负责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经费,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十一)市审计局1.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的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计。2.依法监督县级审计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十二)市人社局1.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以及在事故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评比表彰和奖励。2.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全市工伤预防工作。3.负责劳动合同及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指导农民工安全培训教育工作。4.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贯彻落实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5.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6.指导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十三)市规划局1.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化工企业、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项目实施规划控制,对主城区新建易燃易爆项目、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进行规划管理。2.负责对市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管线依法进行规划管理。3.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对新建易燃易爆、存在危险源的建设项目,严格依法审查项目涉及的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等内容的申报材料,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规划手续的重要依据。(十四)市国土资源局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全市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治理和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指导、监督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地质灾害进行治理,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恢复义务,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3.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5.参与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十五)市环保局1.依照职责分工对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2.依法对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等进行环境污染监督管理。3.负责对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4.配合相关部门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5.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应急救援。6.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十六)市住建局1.履行全市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各县区(园区)建设工程监管部门履行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范建筑市场安全生产秩序。2.负责城市燃气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监管制度,督促指导各县区(园区)燃气管理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事故防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完善城市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负责市及市级以上立项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监督指导城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4.对房屋建筑工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用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5.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企业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促进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提升;依法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和发包行为。6.指导各县区(园区)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除工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全市风景名胜区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生产工作。7.负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按规定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8.负责在建房屋工程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以及白蚁防治管理的监督管理。9.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全市重要现代建筑非文保部分和风貌区的安全监督管理。10.牵头全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参与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11.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安全生产指导监督工作;负责市管范围城市绿化工程、养护绿地、城市公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市管范围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护项目行政许可的安全监管工作。(十七)市城管局1.负责全市市容景观、环境卫生行业的安全管理。督促、指导所管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安全投入,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2.负责市容环卫设施综合维护中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牌匾标识设置、拆除环境卫生设施、渣土弃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等方面的审批事项,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监督管理。3.协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打击各种偷盗、侵占、破坏市容环卫、公共照明设施的非法违法行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功能完好,安全有序运营。4.负责恶劣天气、重大节日、重要活动期间,城市管理相关的安全保障工作。编制市容环卫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参与系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十八)市机关事务管理局1.承担市行政中心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职责。2.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办公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九)市交通运输局1.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全市公路、港口、航道、民用航空、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运输等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2.承担国省干线公路、水上运输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港口、内河通航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重大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3.负责公路、水路相关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负责查处公路、水路客货运输经营违法行为。牵头组织道路运输和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查处内河船舶超载和打击所管辖范围内无证车船、报废船舶营运等违法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车辆超载和无牌、报废车船营运等违法行为。5.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内河通航水域的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考试发证及审核上报工作。6.负责车辆维修企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站及客货运站场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7.负责船舶检验和船舶防污行业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参与道路、水上交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市港口管理局:1.负责全市港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指导、监督港口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港口装卸设施安全,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3.指导、监督港口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参与港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淮安海事局1.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2.负责管辖通航水域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管和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监督管理。3.按照管理职责,负责辖区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4.依法牵头组织开展辖区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5.承担市水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管辖水域搜救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与水上搜救工作。(二十)市农委1.指导全市农业产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和监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2.负责农药使用环节中的安全监督与管理;指导沼气、秸秆综合利用等农村清洁能源工程的安全生产。3.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产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执法工作。4.指导全市渔业、畜禽屠宰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二十一)市农机局1.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农业机械安全专项整治工作。2.负责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二十二)市粮食局1.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2.负责粮食流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二十三)市水利局1.履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监督所属单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整治各类隐患,做好各类事故防范工作。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域内河道、湖泊、水库、塘坝及其水域、岸线和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以及水资源保护、防洪、供水、节水、排涝、水土保持、农田水利等领域有关业务的安全监管或业务指导工作。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等违法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4.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防旱安全管理工作。牵头负责水、旱灾害应急预案制定及相关应急救援组织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水利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二十四)市商务局1.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督促对外投资合作企业的境内方加强对境外投资合作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全市招商引资、境外投资、开发园区的建设和安全管理工作,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加强应急管理,全面防范各类事故。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市场和农产品冷链物流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旧货流通等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牵头主办的各类展销会、洽谈会等活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流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大型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查处取缔各类违法拼装车、船、设备的非法生产经营场所。5.参与全市商贸流通服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二十五)市文广新局1.履行全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系统企事业单位的行业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系统内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以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系统开展安全检查,深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2.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做好文化市场经营场所等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配合公安等部门做好网吧、歌舞厅、影剧院、音像、图书市场的安全检查。3.指导和统筹公益性广播电视设施建设,按照统一部署配合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指导广播电台、电视台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二十六)市卫生计生委1.履行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地方加强各级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相关机构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检查和应急管理,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地方规划;负责职业病发生情况综合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对策和措施;负责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3.依法监督管理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负责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诊断、鉴定和救治。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医用危险化学品和医疗废物、放射性物品的安全使用和处置管理工作。5.负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实施紧急救护及防疫处理。(二十七)市工商局1.依法办理涉及安全生产前置审批事项的工商登记。2.依法查处不涉及许可审批的无照经营,并依法配合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3.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吊销前置许可审批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或注销登记。4.配合有关部门督促市场主办者、经营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二十八)市质监局1.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2.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的监督检查。3.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4.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5.依法指导、督促各县区相关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列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产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督工作。(二十九)市食药监局1﹒负责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2﹒组织和指导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三十)市广播电视台1. 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2.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三十一)市体育局1.履行全市体育系统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所属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检查,排查治理各类隐患,做好事故防范工作。2.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履行对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经营主体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主办或承办的重大体育竞赛或活动承担安全管理主体责任。3.负责所属体育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制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4.参与体育场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十二)市旅游局1.负责全市旅游行业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旅游应急救援工作。督促指导本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安全投入,完善安全措施,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排查治理各类安全隐患。2.监督、指导全市国家等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星级饭店、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制订完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旅游安全专项整治和检查督查;协助相关部门监督、指导国家等级旅游景区特种设备、大型游乐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3.负责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4.组织参与旅游系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十三)市政府法制办1.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审查。2.承办市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三十四)市民防局1.负责主城区(清江浦区)人防工程安全监督指导工作。2.负责监督、指导自建人防工程维护和使用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十五)市宗教局1.履行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县区民族宗教部门加强所属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宗教活动场所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全市宗教活动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做好事故防范工作。3.参与宗教活动场所突发事件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十六)市国资委1.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2.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3.督促所监管企业统筹规划安全生产工作,对国有出资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进行考核。4.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并落实责任追究。(三十七)市供销合作总社1.履行市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安全管理职责。监督指导全市供销系统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所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鼠药、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的运输、储存、销售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2.组织所属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社企业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做好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3.组织或参与本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三十八)市气象局1.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警、预报信息。2.负责雷电灾害防御管理工作。3.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安全管理工作。(三十九)市地震局1.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2.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3.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四十)市邮政管理局1.制定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安全生产的政策、制度和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2.指导与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3.对邮政行业运行安全进行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4.指导、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开展安全运营的宣传教育和培训。5.依法对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6.组织调查或者参与调查邮政行业生产安全事故,查处违反邮政行业安全监管规定的行为。(四十一)市金融办1.指导、协调属于地方管理金融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协调地方管理金融机构做好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将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纳入全市金融诚信评价体系,纳入全市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与激励机制。(四十二)淮安银监分局1.履行银行业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全市银行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2.配合有关部门在全市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中,将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纳入全市金融诚信评价体系,纳入全市中小企业融资的相关政策与激励机制。(四十三)市总工会1.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反映劳动者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企业工会对企业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2.调查研究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安全卫生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监督和隐患排查,督促企业落实职工岗位安全责任,推进群防群治。指导督促企业将职业病防治内容纳入集体劳动合同。4.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代表职工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七条?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重点项目建设指挥部等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机构,配足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安委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自身职能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章 责任落实保障措施第八条?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班子成员、所属机构安全生产责任清单,每年年初主要负责人与班子成员、所属机构负责人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备案。第九条?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突破当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责任范围内发生迟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范围内发生有较大负面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并抄报市组织、综治、监察、工会等组织实施考核的机关和部门。被否决的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当年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两年内不得被表彰奖励,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度考核奖励。第十条?实行安全生产履职报告制度。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当定期报告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每年12月31日前,向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提交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年度安全生产述职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视情况对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职情况予以通报。第十一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市政府、市安委会对各县区、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重点工作、控制指标进行分解细化,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全程跟踪问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纳入全市科学跨越发展考核体系,纳入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绩效考核、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规范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奖惩。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学习培训制度。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纳入领导干部、后备干部学习培训体系,纳入市委党校、行政学院年度教育培训内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年参加不少于4课时的安全生产专题培训,新任领导干部不得少于8课时。第四章 附 则第十三条?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单位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安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淮政发(2017)20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