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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1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2012〕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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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于2012年7月4日至2012年8月4日,通过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www.szjsj.gov.cn)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布,广泛征求公众意见。现将汇总整理的征求意见情况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公布如下:
一、征求意见情况
(一)收到5份书面反馈意见,收到电子邮件反馈意见4份。
(二)在征收现场办公室共接待公众咨询19人(次),意见主要集中在:1.补偿标准偏低;2.临时安置补偿费偏低;3.要求就近安置;4.要求现房安置;5.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偏高;6.年老伤残补助标准;7.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8.要求对房屋面积重新测绘。
二、征收补偿方案修改情况
(一)公众意见涉及五类,第一类为补偿标准问题,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但综合考虑该项目周边房地产的价格水平,予以适当提高本项目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临时安置补偿费是按照现有规定标准执行的。第二类为安置房源问题,定销商品房是在市政府实施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核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定向提供的商品房,由于该项目不具备回迁条件,安置地点是根据规划确定的,在方案中配置了一定数量的现房作为产权调换房。第三类为年老伤残补助标准问题,这个我们已经在补偿方案中作了统一规定,并进行了公示。第四类为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和补偿问题,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认定由规划部门负责,对于此类建筑的补偿问题,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已有相关规定。第五类为房屋面积的测绘问题,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因历史原因未经实测的成套住宅,可委托苏州市房地产测绘队进行测绘,并出具测绘报告。测绘面积大于产证面积的,以测绘面积为准;测绘面积小于产证面积的,以房产登记面积为准。
(二)本方案修改如下:
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住宅房屋每平方米94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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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13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保密技术管理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及修改情况的通知
2012-8-22-11-43-07-19315-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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