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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姑苏区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及过渡费补偿调整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2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办[2015]17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鼓励和引导姑苏区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及过渡费补偿调整的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鼓励和引导姑苏区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及过渡费补偿调整的意见
(试行)
为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征收搬迁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后自行购房,加快推进姑苏区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2014年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姑苏区被征收居民多余成套保障房(定销商品房)货币化回购实施办法》及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如下意见:
一、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纯货币补偿、并不再购买定销商品房、且书面承诺不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价值(不含房屋室内装修价值和房屋附属建筑或构筑物价值)的25%予以奖励。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安置的,应根据其核定的定销商品房购买指标,按照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在其征收搬迁的补偿货币总额中,扣除购买定销商品房的购房款。扣除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款。
三、住宅房屋被征收搬迁居民选择购买定销商品房安置、但又书面申请放弃多余成套定销商品房(不含配送面积)的,可对放弃部分实施货币化回购。该被征收搬迁居民户不得再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
回购价格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公布的拟安置的定销商品房市场价确定。回购成套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价格等内容应在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中载明。货币化回购的被征收居民不得增购定销商品房面积。
四、对选择纯货币补偿并不再购买定销商品房且自行过渡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六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对实施多余房货币化回购且自行过渡的,六个月内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超过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购买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计算,回购部分的定销商品房套型面积不再计算临时安置补偿费。
姑苏区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结合现行政策,调整现行临时安置补偿政策标准,延长过渡期限,取消临时安置补偿倍增政策,并根据征收项目实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予以明确。
五、本意见适用于姑苏区房屋征收和协议搬迁项目的住宅房屋。已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和协议搬迁项目仍按照原有规定实行。
文档附件: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鼓励和引导姑苏区被征收住宅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及过渡费补偿调整的意见(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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