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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朱鸣婵(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0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3]13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2012年11月20日至2013年4月19日)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朱鸣婵,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测绘建筑面积为51.8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9.9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物面积24.3平方米。被征收人以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房屋向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设立抵押,贷款7万元,期限至2013年12月11日。该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65977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645元。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朱鸣婵。隔壁103室房屋产权人仲善雯为朱鸣婵的母亲,两套房屋打通由母女两人共同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市政府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425805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65977元,合计491782元。支付前应将被征收人朱鸣婵所欠贷款余额先行拨付给苏州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余款支付给被征收人朱鸣婵。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14幢102室,建筑面积为58.6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正成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42428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互结产权调换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朱鸣婵(户)搬迁费1200元,违法建筑残值3645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朱鸣婵(户)应当自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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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9月2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巷新村7幢二单元104室朱鸣婵(户)被征收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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