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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张家巷20号10幢202室(户籍地址中张巷20号2幢202室)被征收人张学俭、李新华(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13日 政策文号:苏府公[2013]18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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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2月20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2012年2月21日至2013年7月20日)。
被征收房屋中张家巷20号10幢202室系私房,产权人为张学俭,共有人为李新华。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054065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62.56平方米。张学俭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37.38平方米。该房屋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63242元,装修及附着物为接受评估。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籍登记门牌为中张家巷20号2幢202室),户主李新华,丈夫张学俭,儿子张永康,儿媳施莹莹,孙女张君仪。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在苏大北校区教工宿舍19幢404室张永康名下的房屋内,中张家巷20号10幢202室现由产权人出租给他人居住使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张学俭、李新华(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中张家巷河道恢复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收补偿决定书》〔2013〕6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张学俭、李新华(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先行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663242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新天地家园(南区)69幢403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66.59平方米,房屋经苏州泛亚万隆房地产土地评估经纪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95648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互结差价。
四、补偿被征收人张学俭、李新华(户)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张学俭、李新华(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中张家巷20号10幢202室(户籍地址中张家巷20号2幢202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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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1月13日
文档附件:
关于中张家巷20号10幢202室(户籍地址中张巷20号2幢202室)被征收人张学俭、李新华(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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