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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门3号一进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殷纯怡(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23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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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陈兆良承租的被征收房屋东山门3号一进系直管公房,租赁证编号102D0090002002,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25.17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0.20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9.31平方米。陈兆良户籍登记在东山门3号房屋内,户主陈兆良、妻郑翠兰、儿子陈玉国、儿媳马永香、孙子陈智伟。该处现居住陈兆良、郑翠兰夫妻。另经产权单位同意,由刘东美租用陈兆良租赁的直管公房沿街部位计建筑面积5平方米用于开业经营,刘东美于2009年9月申领营业执照开设苏州市平江区东山门便利店。该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其中5平方米参照商业用房评估值的90%为210024元,25.20平方米按照住宅房屋评估为294588元,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合计价值为504612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9349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承租人陈兆良(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产权人)及承租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19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04612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310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58623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145989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陈兆良(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陈兆良(户)搬迁费1000元、违法建筑残值1397元,移装固定设施等补助费用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9349元,该款由承租人和实际经营人共同确认后或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共同领取。
七、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实际经营人刘东美停产停业补助费2000元,补偿搬迁费500元。
八、承租人陈兆良(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陈兆良名下承租的东山门3号一进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山门3号一进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承租人陈兆良(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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