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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锦一村190幢114室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4]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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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苏锦一村190幢114室系私房,产权人为袁迎伍,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00126026号,设计用途为非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8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61.57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按商业用房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960198元,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价值为52069元。该处房屋由产权人出租给赵俊申领营业执照开设龙婷楼酒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产权人)及承租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4〕22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96019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虎阜花园82幢1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7.4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43.8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79995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房屋产权调换差价160246元。
四、补偿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52069元,该款由被征收人和实际经营人共同确认后或凭有效的法律文书共同领取。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实际经营人赵俊停产停业补偿费34800元,搬迁补偿费1500元。
六、被征收人袁迎伍和实际经营人赵俊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苏锦一村190幢114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6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苏锦一村190幢114室被征收人袁迎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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