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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门外大街182-1号被征收人华敏、倪毓芬(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5]6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182-1号系私房,产权人为华石荪,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121857号,房屋登记建筑面积为30.74平方米。华石荪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200703001728,土地使用面积为40.17平方米。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华石荪。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华石荪(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一标段)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5〕3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因被征收人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本市市区仅有一处住宅,符合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条件,根据本次征收补偿方案可直接安置最小户型产权住宅一套。因安置房为高层,可直接安置60平方米产权住宅一套,房源地点为回迁安置房。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8幢206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华石荪(户)搬迁费1000元,高龄老人补助费8000元。
四、装修及附着物补偿待房屋拆除前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华石荪(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182-1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建设和市容市政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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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齐门外大街182-1号被征收人华石荪(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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