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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家桥浜109号被征收人许万泰(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8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6]1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王家桥浜109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许万泰,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14.24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2.75平方米。许万泰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证号为苏国用(2006)第05001865号,登记地址为李家场3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该宗地核准使用面积200平方米,超面积使用66.5平方米。许万泰和其子许永军所有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38.26平方米,违法建筑面积24.64平方米,另行处理)均座落于该宗土地上。许万泰所有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许万泰、妻陆春妹、次子许永祥。现许万泰、陆春妹在外租住,许永祥现实际居住在相城区依云水岸92-101。在许万泰所有的部分房屋内由许万泰申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开设棋牌室,但未办理纳税相关手续,不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仍应按住宅用途予以评估补偿。该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744567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115806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913元。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许万泰(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五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1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许万泰(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744567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115806元,违法建筑残值1913元,合计1862286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富强新苑一区18幢102室、103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以上二套建筑面积均为116.16平方米,房屋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均为841231元,合计1682462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产权调换差价179824元。
四、补偿被征收人许万泰(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许万泰(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王家桥浜109号许万泰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家桥浜109号被征收人许万泰(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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