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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中钮家巷7-1号一进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梅雪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6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6]5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月18日作出苏府征〔2013〕1号房屋征收决定,对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范围内所涉房屋实施征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2013年1月19日至2013年5月18日)。
被征收房屋钮家巷7-1号一进西系直管公房,承租人为梅雪珍,租赁证登记使用面积为25.62平方米,折合建筑面积30.74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梅雪珍,孙女熊晓庆。该处房屋现由梅雪珍居住使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梅雪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及《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市政府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梅雪珍(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5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372538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25幢2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48.64平方米,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361736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支付苏州市直属房屋所产权调换差价10802元。
四、产权调换房由承租人梅雪珍(户)承租使用,租赁双方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五、补偿承租人梅雪珍(户)房屋装修及附着物评估款20131元,违法建筑残值1034元,搬迁费1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六、承租人梅雪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其承租的钮家巷7-1号一进西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查收。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关于王宅及周边(含陈宅)项目中钮家巷7-1号一进西被征收人苏州市直属房屋所、梅雪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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