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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外大街231号宋兆龙、赵国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6]6号
根据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2012年11月19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5个月内,后延期至2013年5月5日。
被征收房屋齐门外大街231号系私房,产权人宋兆龙,共有人赵国萍,所有权证号为市区字第10118440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149.49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宋兆龙、妻赵国萍、岳母吴银娣。该处房屋现由宋兆龙、赵国萍、吴银娣、宋炜实际居住。齐门外大街231号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使用人为宋炜,证号为苏国用(96)字第2365号,共有使用权面积为156.9平方米。宋兆龙、赵国萍(户)、宋凌云、尤静(户)(合法建筑面积13.93平方米,另行处理)、宋兆联(户)(合法建筑面积117.98平方米,已达成协议)房屋均座落于该宗土地上。
该处20平方米房屋由宋凌云申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开设苏州市平江区云龙房屋中介服务部,另有28.67平方米房屋由宋兆龙、赵国萍用于开设苏州市平江区齐北水暖五金店和苏州市平江区国萍家政服务部,并都办理了相关税务手续,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及延期期限已过,被征收人宋兆龙、赵国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梅巷片区危旧房改造工程(一标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6〕6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宋兆龙、赵国萍(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680785元。
被征收人宋兆龙、赵国萍(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回迁安置房或异地安置房。基准面积为10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回迁安置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500元(不含层次差),异地安置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如选择异地安置房的,在房源许可的条件下,可按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增购10平方米。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二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三区30幢204室、二区42幢302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以上二套建筑面积分别为68.36平方米、87.67平方米,合计面积156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宋兆龙、赵国萍(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高龄补助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补偿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评估值83405元,该款被征收人宋兆龙、赵国萍(户)和实际经营人宋凌云共同确认后或凭有效的法律文书领取。
五、按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宋兆龙、赵国萍(户)停产停业补偿费11468元,搬迁费1000元;支付实际经营人宋凌云停产停业补偿费8000元,搬迁费500元。
六、被征收人宋兆龙、赵国萍(户)及实际经营人宋凌云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齐门外大街231号宋兆龙、赵国萍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局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门外大街231号宋兆龙、赵国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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