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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7日 政策文号:苏府公[2012]2号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2〕2号
因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的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项目。
二、征收范围:横塘轻化路双桥大队苏州化工轻工公司双桥仓库。(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三、征收补偿方案:见附件。
四、启征日期: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五、征收部门: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沧浪区住房和建设局。
七、征收现场办公地点: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一楼。
八、征收现场联系方式:13013889625。
九、监督举报电话:67779181。
本征收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如对本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
市残疾人康复训练中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结合调查登记等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横塘轻化路双桥大队苏州化工轻工公司双桥仓库。(上述门牌如有出入,以规划红线图确定的范围为准)。
该项目共计征收非住宅1户,房屋面积约 11853平方米。
二、实施时间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
三、征收补偿政策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
(二)评估机构的选择方法。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公布的名录中协商选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录,公布后5日内在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选择意见。被征收人不选择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公布的评估机构名录中,通过公开抽签方式,确定1家评估机构为本项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抽签前5日内在征收范围内通告抽签时间和地点。抽签过程与结果应当由公证机关现场公证。
(三)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处理方法。
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疑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发生变化的,应当出具复核报告;评估结果没有发生变化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被征收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受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后,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指派3人以上单数成员组成鉴定组,处理房屋征收评估鉴定事宜,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四)不履行市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的处理方法。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补偿金额。
1.经采样评估,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基数为:非住宅房屋(非商业)每平方米1671.71元。
2.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征收房屋情况,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3.计户规则。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4.住宅、非住宅的认定标准和面积认定标准。
按照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搬迁补偿费。
被征收非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每户按500元发放;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40平方米(不足40平方米按40平方米计算),增加500元搬迁补偿费。
整厂迁移搬迁的双方协商确定。对设备、设施搬迁补偿费难以协商的,可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认证后予以确定。
6.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征收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2)征收非商业用房,造成停产、停业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3)被征收人不选择(1)、(2)标准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在房屋征收决定前三年的平均效益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不满三年的,按照实际年限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计算平均效益应当结合纳税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4)因房屋征收造成用人单位与建立合法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须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金)终止劳动合同的,对解聘人员按工作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一次性补偿。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使用的,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的,仍按原用途认定。但2010年7月1日之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面积内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持续合法经营至房屋征收时的(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和持续纳税凭证,免税的需提供税务部门证明),参照相应用途评估。
不予认定非商业改作商业用房的,但实际有合法经营者的,对持有效营业执照的,可补偿搬迁和停产停业损失等费用。租赁经营的,需提供有效租赁合同。
6.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
被征收人的电话移机费、宽带上网初装费和原水、电增容费、管道煤气气源建设费及安装费、有线电视原装费用应当按征收时的实际价格一次性予以补偿。太阳能热水器移装按每台5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空调移机费用按每台400元补偿(含材料损耗费)。
7.提前搬迁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奖励期内签约并搬迁完毕的,给予20000元奖励。
四、搬迁过渡方式
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自行过渡。
五、拟定的签约期限
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
六、拟定的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具体奖励期限待征收决定公告后在征收现场公布。
七、其他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以市场评估价为标准,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进行货币形式的补偿。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苏住建规〔2011〕4号文同时在政府网站和征收现场公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12-2-29-9-27-43-19358-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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