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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巷村104号被征收人褚巧囡(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5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7〕6号
根据保障房三号地块项目建设需要,2014年5月6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后延期至2014年12月6日。
被征收房屋梅巷村104号系私房,产权人为褚巧囡,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65.76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14.41平方米。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褚巧囡、子侯昌吉、儿媳段朋菊、孙女侯依妙。该房屋现由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实际居住。
经江苏国众联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132623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74712元,违法建筑残值为2162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褚巧囡(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保障房屋三号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之规定,对被征收人褚巧囡(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6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褚巧囡(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1326236元,装修及附着物价值74712元,违法建筑残值2162元。
被征收人褚巧囡(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房源地点为梅巷工业园地块高层等小区。基准面积为180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30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72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过渡房二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5幢404室、42幢304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87.36平方米、87.67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175.03平方米。供被征收人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褚巧囡(户)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褚巧囡(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梅巷村104号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梅巷村104号被征收人褚巧囡(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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