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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路1279号底层楼梯南端被征收人华允鉴、钱玲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1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7〕7号
根据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10月21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人民路1279号(原385号)底层楼梯南端系私房,产权人为华允鉴、钱玲英,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市区字第10350869号,设计用途为非居住,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105.49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42.39平方米,土地证号:20120315433,土地用途为其他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被征收房屋南面一间由钱玲英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姑苏区平江人民路一品香卤菜店,朝向嘉余坊部位由承租人徐泽发于2014年5月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姑苏区徐泽发包子店;被征收房屋中间一间由承租人张慧于2012年3月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姑苏区亿民茶饮店,承租人张慧与产权人华允鉴、钱玲英于2011年11月签订的租赁协议约定,租赁面积为30平方米;被征收房屋北面一间由产权人于2012年4月出租给神脑商贸(江苏)有限公司开设神脑商贸(江苏)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分公司,租赁面积50平方米,该分公司于2012年6月核准开业,于2014年8月注销。该分公司搬走后,产权人将该部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陈建华,陈建华于2014年3月申领营业执照开设姑苏区晨曦服饰店。其中姑苏区平江人民路一品香卤菜店和姑苏区亿民茶饮店办理了税务登记手续,姑苏区晨曦服饰店和姑苏区徐泽发包子店未办理税务登记手续。被征收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房地产价值为5947421元。亿民茶饮店内的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经评估为47231元,一品香卤菜店、晨曦服饰店和徐泽发包子店使用的房屋部位的装修和设施设备未接受评估。
征收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条及《轨道交通4号线(城区段)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7】7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华允鉴、钱玲英(户)实行产权调换。补偿被征收人房地产评估价值5947421元。
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中街路136号,建筑面积208.62平方米,房屋经苏州天元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873594元。
以上款项相抵后,支付被征收人华允鉴、钱玲英(户)房屋产权调换差价73827元。
二、房屋装修设备及附着物补偿:亿民茶饮店内的房屋装修及附着物经评估为47231元,由产权人与经营人张慧确认归属后支付。
涉及一品香卤菜店、晨曦服饰店(原神脑商贸(江苏)有限公司苏州人民路分公司)、徐泽发包子店使用部位的装修及设施设备待实地评估经各方确认归属后支付。
三、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105.49平方米,以每平方米400元标准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共计42196元,由经营人钱玲英、张慧、神脑商贸(江苏)有限公司和产权人华允鉴、钱玲英确认归属后领取。
以上涉及的搬迁费和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支付。
四、被征收人华允鉴、钱玲英(户)和承租人张慧、陈建华、徐泽发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腾让人民路1279号底层楼梯南端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人民路1279号底层楼梯南端被征收人华允鉴、钱玲英(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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