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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青山桥浜130号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8年11月27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8〕9号
根据虎阜路南北两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的建设需要,2014年4月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青山桥浜130号系私房,2006年通过法院拍卖,沈明杰与青山桥浜130号原房屋所有权人束晓东签订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沈明杰购买青山桥浜130号房屋。签订协议后沈明杰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登记房屋所有权人为沈明杰,与配偶张惠娟共同共有,登记房屋建筑面积264.89平方米,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土地使用权人仍为束晓东,土地使用面积177.1平方米。经苏州市规划局认定,青山桥浜130号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264.89平方米,其余为违法建筑。该房屋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根据资料评估,房地产价值为2106405元。房屋装修和附着物未接受实地评估。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张健(张惠娟兄弟)、女儿张静。该处由张健一家居住使用。沈明杰和张惠娟居住在留园路426号留园别墅7幢东单元。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虎阜路南北两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户)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8〕8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价值2106405元。
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基准套型为:180平方米。房源地点位于和泰家园高层、虎丘定销房D地块多层等小区定销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和泰家园每平方米6600元,虎丘定销房D地块每平方米7000元。被征收人选择和泰家园定销商品房的,因和泰家园为高层,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不含层次差)
二、房屋装修及附着物待实地评估后按实支付,由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确认归属后领取。
三、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户)过渡房三处,地点位于长江花园一区25幢205室,16幢302室,28幢104室(以上均为公安编号)。建筑面积分别为103.08平方米、77.13平方米、87.12平方米,合计建筑面积267.33平方米。供被征收人、实际使用人过渡使用。
四、补偿实际使用人张健搬迁费20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青山桥浜130号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关于青山桥浜130号被征收人沈明杰、张惠娟、实际使用人张健(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8〕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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