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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同舟园13幢东303室被征收人杨龙英、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徐爱珍、杨峰(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9〕26号
根据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的建设需要,2012年5月24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同舟园13幢东303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为杨友明(亡),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54.24平方米(含阁楼6.16平方米)。经市规划局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48.08平方米,阁楼面积为12.32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7.48平方米。杨友明名下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本,土地使用面积为25.3平方米。经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并复核,房地产价值为376346元,阁楼价值为48217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50403元,违法建筑残值为12547元。杨友明已于2006年过世,其妻张桂英已于2009年过世,杨友明夫妻生前育有杨龙英、杨文广、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七个子女。其中杨文广已于2019年2月过世,配偶徐爱珍、儿子杨峰。该处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杨文才、女儿杨燕、姐姐杨兰英、姑母杨九斤子、外孙女吴婧琪。以上户籍登记人员及杨燕丈夫现实际居住该处。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杨龙英、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徐爱珍、杨峰(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虎丘西路南北、规划谢家浜东侧地块旧城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26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杨龙英、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徐爱珍、杨峰(户)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方式。补偿房地产价值376346元,阁楼价值48217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50403元,违法建筑残值12547元,合计487513元。
二、产权调换房源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42幢302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7.67平方米。房屋经苏州拓普森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时点,按与被征收房屋同一方法评估,房地产评估价值为622895元。
三、第一项与第二项相抵后,产权调换差价135382元由被征收人杨龙英、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徐爱珍、杨峰(户)支付。
四、补偿被征收人杨龙英、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徐爱珍、杨峰(户)搬迁费12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五、被征收人杨龙英、杨广英、杨建英、杨兰英、杨文才、杨巧珍、徐爱珍、杨峰(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产权调换房内,腾让同舟园13幢东303室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2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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