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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7幢114室高殿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公〔2019〕27号
根据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建设需要,2013年3月18日,市政府作出了该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4个月内。
被征收房屋解放新村7幢114室系私房,房屋所有权人高殿珍,房屋用途为住宅,产权登记建筑面积60.12平方米,经测绘建筑面积为60.19平方米,土地使用面积26.5平方米,另有违法建筑面积23.21平方米。该房屋部分开办麻将馆,但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相关手续,不符合参照商业用房评估补偿的规定,仍应按住宅用途予以评估补偿。经苏州科大房地产估价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市场比较法依测绘面积按住宅用途评估,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为533524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为41258元,违法建筑残值为3482元。该房屋内有户口簿一本,户主高殿珍,夫张相庭、次子张智勇、儿媳季敏华、孙子张少杰。高殿珍现住在福星护理院,张相庭、张智勇、季敏华、张少杰现居住该房屋内。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已过,被征收人高殿珍(户)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苏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解放新村危旧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2019〕27号)。决定内容如下:
一、对被征收人高殿珍(户)实行货币补偿。补偿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值533524元,房屋装修及附着物价值41258元,违法建筑残值3482元。
被征收人高殿珍(户)货币补偿后可购买定销商品房,房源地点为面粉厂地块高层住宅。基准面积为65平方米。因房源为高层,另可增购15平方米,增购面积的资金由征收项目建设单位承担。定销商品房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8400元(不含层次差)。
二、征收人提供被征收人高殿珍(户)过渡房一处,地点在长江花园二区22幢205室(公安编号),建筑面积为87.58平方米,供被征收人高殿珍(户)过渡使用。
三、补偿被征收人高殿珍(户)搬迁费1400元,移装固定设施补助费及其他补助费等按项目规定领取。
四、被征收人高殿珍(户)应当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毕搬迁手续,携实际使用人搬迁至过渡房内,腾让解放新村7幢114室其名下全部房屋交征收实施单位苏州市姑苏区住房和建设委员会验收后拆除。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放新村7幢114室高殿珍(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公告(苏府公〔2019〕27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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