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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4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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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实施方案的批复》(苏国土资函〔2014〕333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7.3495公顷,其中耕地3.8836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2013年度国务院批准保障性安居工程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第2批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白洋湾街道自由村,自由村2、3、4、5、7组,路南村;吴中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东湖2组;木渎镇尧峰村谢村8组;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田上2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苏州市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0.0540公顷;
(二)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0.4852公顷;
(三)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2组0.2065公顷,其中耕地0.0272公顷;
(四)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3组0.3159公顷;
(五)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4组0.3591公顷;
(六)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5组0.0322公顷,其中耕地0.0322公顷;
(七)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自由村7组0.1637公顷,其中耕地0.1624公顷;
(八)苏州市姑苏区白洋湾街道路南村0.8484公顷,其中耕地0.2254公顷;
(九)苏州市吴中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东湖2组0.0683公顷,其中耕地0.0669公顷;
(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尧峰村谢村8组1.9998公顷,其中耕地1.3086公顷;
(十一)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田上2组2.8164公顷,其中耕地2.060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3.8836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园地
0.0634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林地
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他农用地
1.2503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建设用地
2.1522
36万元/公顷
/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青苗补偿费按照一季的产值计算,每亩不低于1200元,能够如期收货的不予补偿。
2.对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对未成年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养老年龄段人员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姑苏区葑门街道联青村;白洋湾街道自由村,自由村2、3、4、5、7组,路南村;吴中区城南街道东湖社区东湖2组;木渎镇尧峰村谢村8组;越溪街道溪上社区田上2组
10月30日

11月13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区分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
10月30日

11月13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有关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联系电话:苏州市国土资源局姑苏分局,65213325;吴中分局木渎中心所,66562928;吴中分局开发区中心所,66565151。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4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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