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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

政策
发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2日 有效性:政策是否有效未知,请慎用
苏府通[2014]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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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4年第2批次(12挂)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4131号)文件批准,同意我市征收集体土地48.2256公顷,其中耕地11.67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方案》通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苏州市相城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建新区2014年度第2批次(12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相城区北桥街道鹅东村9组,莲花庄村南泾11、12、4~6组;黄桥街道黄桥村5组,黄桥村永兴2组;阳澄湖镇戴溇村6组,枪堂村里浜13组,沈周居委会4~6组;元和街道唐家村4~6组,姚祥村10~15、7组,姚祥社区张花村1组,玉成村4、5组。
三、征地村、组及面积
(一)相城区北桥街道鹅东村9组0.3468公顷;
(二)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南泾11组3.7831公顷,其中耕地2.4350公顷;
(三)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南泾12组5.5314公顷,其中耕地3.6625公顷;
(四)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南泾4组1.0697公顷,其中耕地0.7173公顷;
(五)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南泾5组2.3234公顷,其中耕地0.5329公顷;
(六)相城区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南泾6组0.1237公顷;
(七)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5组5.6320公顷;
(八)相城区黄桥街道黄桥村永兴2组0.1008公顷;
(九)相城区阳澄湖镇戴溇村6组0.7321公顷,其中耕地0.7321公顷;
(十)相城区阳澄湖镇枪堂村里浜13组0.1666公顷;
(十一)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4组1.7688公顷,其中耕地1.1607公顷;
(十二)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5组1.1047公顷,其中耕地1.0825公顷;
(十三)相城区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6组0.2729公顷;
(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4组3.0513公顷;
(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5组0.0715公顷;
(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唐家村6组1.8075公顷;
(十七)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0组0.0771公顷,其中耕地0.0064公顷;
(十八)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1组2.6814公顷,其中耕地0.0324公顷;
(十九)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2组2.9335公顷,其中耕地1.1464公顷;
(二十)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3组24.1876公顷,其中耕地0.0939公顷;
(二十一)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4组0.3459公顷;
(二十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15组2.2523公顷,其中耕地0.0481公顷;
(二十三)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村7组1.4453公顷;
(二十四)相城区元和街道姚祥社区张花村1组1.9776公顷;
(二十五)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4组3.6982公顷,其中耕地0.0198公顷;
(二十六)相城区元和街道玉成村5组0.7404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耕地
11.670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其它农用地
22.4740
36万元/公顷
2.6万元/人
未利用地
0
18万元/公顷

建设用地
14.0816
36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由征地单位与被征地村组按实结算。
(三)青苗补偿标准。
1.一年生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补,一年两季以上的作物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计补。
2.多年生林木,可移植的尽量移植,由征地单位按实际工作量补偿移植费;不能移植的,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杂生树木原则上不予补偿,荒芜土地和无青苗土地不予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未成年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劳动年龄段和养老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实行社会保障。
六、相关事项
(一)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被征地镇、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相城区北桥街道鹅东村9组,莲花庄村南泾11、12、4~6组;黄桥街道黄桥村5组,黄桥村永兴2组;阳澄湖镇戴溇村6组,枪堂村里浜13组,沈周居委会4~6组;元和街道唐家村4~6组,姚祥村10~15、7组,姚祥社区张花村1组,玉成村4、5组
2014年12月25日

2015年1月8日
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开发区国土资源中心所、黄桥街道国土资源所、阳澄湖镇国土资源中心所、元和街道国土资源中心所
2014年12月25日

2015年1月8日
(二)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自本通告发布后,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三)土地补偿安置具体工作由苏州市国土资源局相城分局组织实施。联系电话:69576672、65468768、65425008、65790356。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2日
文档附件:
苏州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通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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